法制网海口8月10日电 记者吴晓锋 通讯员许平飞 法官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还是中立性?今天下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辩论赛围绕这一辩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正方认为,法官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司法权的性质、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人民性的科学概念决定了法官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反方认为,法官必须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居中裁判,法官的本质属性是中立性。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退休法官,笔者觉得海南高院的这场辩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尽管“人民性”和“中立性”本身不太具有“正反”相对的特点,把两者拿来进行争辩在逻辑上本身就不够严谨,但它毕竟提出了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并且能够让人举一反三地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从而避免被某些所谓法学精英继续忽悠,确实还是值得肯定。在笔者看来,既然反方认为“法官的本质属性是中立性”的根据仅仅是“法官必须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居中裁判”,则这个“中立性”其实只面对“各方当事人”,而且只针对案件审理上的“居中裁判”,它最多只是一种方法论或者工具性上的特征,而不可能是本质属性。在这种具体事务的中立性之上,更加具有根本的决定意义的,无论按照“人民主权”还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外国内宪法原则,显然都只能是“人民性”。法官在面对各方当事人居中裁判时的“中立性”,不过是赋予法官裁判权的人民主体的一种具体需要或者要求,法官办案过程中的“中立性”表现得越公正越充分越到位,其“人民性”的本质属性也就能得到越明显越完全的展示。正如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其“人民性”正是通过非常到位的“中立性”来体现的,我们不能仅仅将他工作态度的周到细致看成人民性,而忽略案件办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性,甚至认为他在办案过程中就没有“中立性”——虽然过去的某些宣传确有一定的特别或者偏颇之处。就法官而言,没有“人民性”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中立性”。比如云南高院的两起惹得天怒人怨的死缓案件,当大法官们振振有词地说出什么“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要为“十年后立标杆”的挑战人民感情和理性的语言之时,试问他们的“中立性”体现在哪里?更不要说什么“人民性”了!
由此我们还可以深入到很多时候以来关于毛泽东思想精髓的讨论这个更加重大深刻的理论问题。有人说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是实事求是,这本身当然没有错,因为这是从如何用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原理来提供解决历史和现实问题的角度在论述,而没有涉及毛泽东思想在世界观特别是价值观的方面。假如要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从而找出正确的应对措施,“实事求是”当然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但要是我们把讨论的论题放到中国共产党究竟有什么样的政治伦理观念,以及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持什么样的价值理念,则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必然是也只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只有首先具有并且保证体现这种根本性的灵魂级理念,我们的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综观某些时期以来某些群体在国际国内国计民生稳定和谐等具体领域上为什么总是不肯自我批评而老是讳疾忌医自欺欺人做不到“实事求是”,说到底,就是因为他们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毛泽东思想的灵魂级的真正精髓只是挂在口头上文件里,而不愿放在心坎里落实到行动上。
当然这个理论问题要说有多么博大精深,也是不言而喻的。但如果我们始终牢记毛主席在《为人民服务》中的这段话,估计就可以明白其原理内核了
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
要坚持好的改正错的——这不就是实事求是?
为什么要实事求是——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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