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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幼女不受性侵,四部门《意见》的亮点与不足

周蓬安 · 2013-10-27 · 来源: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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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幼女不受性侵,四部门《意见》的亮点与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意见》规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意见》共34条,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要求严厉惩处性侵害幼女行为。(10月24日《人民网》)。

  面对“性侵幼女案”频发,及一些司法机关“选择性办案”导致民意反弹的现状,四部门终于“坐不住”了。几天前,笔者曾撰文《法律混乱,是“官员强奸幼女案”频发根源》,以示对立法、司法机关的不解,并毫不客气地指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法律不能尽可能有效地保护幼女不受“性侵犯”,则是成年人的耻辱。如今,四部门终于出台了这么一个《意见》,也算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吧。

  但笔者以为,无论是此次四部门的《意见》,还是此前的各类司法解释,最终应该只能作为法律“补丁”,而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最终还是应该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而中国法律对幼女的保护,就明显存在这诸多问题:一是对“幼女”年龄界限的认定偏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对“性侵幼女”案中的年龄认定为16周岁,而中国的年龄界限为14周岁。二是有关确实不知的司法解释荒唐至极三是对强奸幼女行为的处罚规定极为模糊。《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处罚规定中,始终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并列,最终导致对强奸幼女“从重处罚”条款成为空谈。四是“嫖宿幼女罪”纯粹为混账罪名。五是对有前科的性侵幼女犯罪分子的管理不是十分有效。

  该《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罚的七种情节,这些规定有的很有新意,也很具体,对于有效保护幼女不受性侵犯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就与笔者多次呼吁《校长、老师性侵未成年学生,应加重惩处》的观点一致。这一规定的充分理由,就因为以上人群更容易得到幼女的信任,事后幼女也不敢说出来。此外,《意见》规定教室内猥亵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十分具体。

  二是对“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条款就十分必要,因为这类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且近年来有加速发生的趋势。

  三是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保护,也是针对这一群体更容易受到性侵的现实确定的,很有意义。

  四是对“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加重处罚内容,对性侵幼女犯罪分子无疑是加重了威慑力。

  此外,强调要切实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也是引入了西方先进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的保护。而《意见》“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的规定,就明确了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这一条虽仍存在漏洞,但在修改《刑法》面临困局之前,仍不愧为该《意见》的最大亮点。笔者乐观地认为,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冻结早已臭名昭著的“嫖宿幼女罪”。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意见》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又是将法律弄成“橡皮筋”了,这个所谓的“一般”,说好听的是给法官自由裁量权,说不好听的就是给了法官“权力寻租”的空间。

  二是《意见》提出“不满12周岁”概念,或不利于对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虽然我理解这是为了加强对12岁以下幼女的绝对保护,即不考虑嫌疑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但这一规定却给善于变通的中国法官留下了一个 “后门”,实际上是将这一年龄段的幼女弄成了置于“幼女”与“未成年少女”之间的过度年龄。

  三是在是否“明知”上做文章,不如釜底抽薪。本来,《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可司法解释却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令一批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该《意见》虽然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但善变的中国法官、检察官,法律不弄个具体规定,他们就会制造出各种令人瞠目结舌的花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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