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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受骗上当还要被处理,这像人民政府干的事吗?

望长城内外 · 2015-10-2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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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受骗上当还要被处理,这像人民政府干的事吗?

  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官网发布一则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该《提示》说:“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游客如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那么什么是虚假合同呢?该《提示》解释说:“《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

  看了国家旅游局的这则《提示》,我真是又好气又好笑。我觉得,国家旅游局的这种做法,完全不像一个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干的事情。

  当前,一些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与游客签订虚假合同的现象确实不少,但是,也正如国家旅游局的这则《提示》所说,游客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旅游经营者(旅行社)的蒙骗,才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的。

  旅游部门作为各级政府主管旅游业的行政部门,他们当然知道什么情况属于“不合理低价”, 什么价格是“零负团费”。可是对于广大游客来说,他们哪里知道从自已的居住地到某地去旅游,一个人吃、住、行、游的花费,再加上旅行社、导游的服务费和利税,一共需要多少钱?!

  对于游客来说,大家只想玩得尽兴一些,钱花得少一些。而一些旅行社也正是抓住广大游客的这一心理,来蒙骗大家的。就拿强迫购物来说,许多旅行社都这样哄骗游客:“你想要团费便宜,就要进几个旅游定点商店,让导游赚点辛苦费,这些必须写在合同上,否则就违犯了《旅游法》,但买不买东西随你自己的便。”许多游客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者,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等踏上了旅途,这些游客才知道受骗上当了:许多导游和司机为了逼游客多购物,一路上对游客真可谓千方百计、软硬兼施,一会儿唱红脸,一会儿又唱白脸;又是哄骗,又是威逼;购物多的就表扬,购物少的就讽刺挖苦甚至训斥谩骂;全团购物消费没有达到“指标”时,就缩短游览景点的时间,或者让大家推迟吃饭和进旅店休息,等等。

  广大游客参团旅游,大家想玩得尽兴一些,钱花得少一些,这是人之常情。就象进商店购物一样,哪个人不想“价廉物美”?如果顾客在商店里受骗上当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有关部门非但不同情,还要处理受骗上当的顾客,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特别是现在参加低团费旅游的人,基本上都是中低收入者,如果有钱,谁不想带着老婆孩子包飞机到欧美等国去旅游,住超五星级宾馆,吃美味大餐?有了钱,谁还参团去旅游?不就是因为大家没钱嘛!旅游部门不设身处地的替广大中低收入者去考虑,却对行骗的旅行社和受骗上当的游客各打五十大板,这像话吗?

  事实上,中国的旅游行业这些年来之所以乱像丛生,恶性竞争愈演愈烈,“零负团费”和强迫游客购物等现象屡禁不止,国家旅游局和一些地方的旅游部门是有很大的责任的。别的不说,就拿那些大发横财的旅游定点商店来说吧,如果没有旅游部门的批准和默许,这些商店怎么会天天车水马龙、游客盈门、日进斗金呢?也许一些旅游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就是“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游客购物这条“贪婪食物链”上的重要一环吧?!

  说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国家旅游局不去下大力整治中国旅游行业的种种乱像,不去首先在自己身上找原因,却要去处理被旅行社蒙骗的广大游客(而且这些人基本都是中低收入者),这像是人民政府干的事吗?

 

  附:国家旅游局官网发布的提示《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也将受到处理》

  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也将受到处理

  2015-10-25 01:08:00 来源:监督管理司

  为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作出如下提示:

  一、希望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今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中,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游客在出游前要认真仔细阅读,防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

  二、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旅游合同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对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三、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国家旅游局已开通了“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有关奖励办法正在制定中。同时,欢迎媒体进行监督,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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