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艰难沉重的比较与短命的口号所想到的
艰难沉重的比较
比较之一:对宪法序言的一点比较:
1975年的宪法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话:【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1982年的宪法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话:【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两相对比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1975年与1982年的宪法序言,究竟是哪一个对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所存在的矛盾、斗争、危险性表述的更清楚、更全面、更准确、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倘若是前者,那么,为什么还会产生含含糊糊的后者?两相对比,再结合后来的社会现实,这两者之间明显的区别究竟在说明着什么?
这里,另一个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既然这两个序言都指出“阶级斗争长期存在” ,那么,1982年之后为什么会禁止阶级斗争?既然已经禁止了阶级斗争,那么,这段话最后的【必须进行斗争】是不是就成了聋子的耳朵了呢?岂止是聋子的耳朵?难道现实还不是只容许茅于轼、袁腾飞们,长期肆无忌惮地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而却不允许人民群众对他们进行斗争吗?这究竟是为什么?
比较之二:对1975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第一条的一点比较:
1975年宪法的第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82年宪法的第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笔者注:1982年的宪法序言中,有这样一句话:【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看了这两个宪法的第一条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既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那么,1982年宪法的第一条,为什么就一定要把无产阶级专政改变成人民民主专政呢?这与列宁曾经所指出的【只承认阶级斗争,却不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这句话,究竟有没有关系?
这里,另一个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1982年之后,我国的工农群众究竟是不是重新变成了弱势群体?如果是,那么“工人阶级的领导”、“ 工农联盟的基础”还会存在吗?人民民主专政还会成立吗?还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吗?
比较之三:关于全国人民代表的两个比较:
①关于全国人民代表结构比例的比较:
1975年宪法的第三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82年宪法的第二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看了这两个宪法中这一条似乎相同的条款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事实上“以官员、‘民营企业家’、‘明星’ ,甚至还有外国籍人士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两者是相同的概念吗?前者对人民代表的主体界定的清清楚楚,后者为什么却要模模糊糊的呢?这后一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上述结构现象,究竟是改革给改出来的呢?还是修改宪法者的故意模糊所致呢?甚或是这二者的兼而有之呢?须知这可是导致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性质的根本原因啊!
这里,另一个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1982年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买官卖官的现象吗?可后来,竟然连明码标价的买官卖官都已经不再是极其个别的了,这是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疯狂地颠覆?两相对比,究竟谁在依法治国?然而,三十多年来的“主流媒体” ,却把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毛泽东时代,说成是独裁专制,而把“特别是” 说成是民主法治的盛世,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资格的比较:
1975年宪法的第三条中,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的条款,而1982年宪法的第三条,对此的表述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看了这两个宪法中这一条似乎相同的条款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且不说1982年宪法第三条中的这个条款作为宪法竟然连文字都不通,但它为什么就容不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呢?如果再联系到后来竟然连公安机关都奈何不了那些胡作非为的“人民代表” ,那么,那些胡作非为的“人民代表”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呢?难道这种现象与这条连文字都不通顺的宪法条款无关吗?莫非这条宪法条款的本意,竟然会如其文字的表述“‘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而“人民代表”却可以“不由民主选举产生,不对人民负责,不受人民监督”么?
比较之四: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一点比较:
1975年宪法的第五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1982年的宪法对此也有着基本类似的表述。
看了这两个宪法中这条基本相同的条款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既然1975年的宪法与1982年的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所有制形式,都有着基本类似的表述,那么,被称为法制民主盛世的1982年之后,却为什么竟然会让私有化越来越疯狂、剥削和压迫越来越泛滥、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呢?这种现象难道会是共产党领导的结果吗?倘若不是,那又是怎么造成的呢?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主流媒体上容许人们讨论过这些问题吗?这究竟是为什么?
比较之五: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一点比较:
1975年宪法的第九条是: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1982年的宪法对此也有着基本类似的表述。
看了这两个宪法中这条基本相同的条款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被称为法制民主盛世的1982年之后,为什么竟然会出现事实上的“以官职的大小和以资本的多少进行分配”的分配形式?难道“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竟然会导致以投机、侥幸为主要内涵的股市堂而皇之的猖狂吗?会导致工资的双轨制吗?会导致两极分化吗?这些是不是事实?这些都究竟为什么?
比较之六:对监督的一点比较
1975年宪法的第十三条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而1982年的宪法中却取消了这一条款。
在这一个明显对比之后,我极待弄明白的疑问是:在1982年的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的第十三条之后,究竟是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呢?还是削弱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削弱了无产阶级专政?倘若是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又如何去解释这三十多年来越来越多官员的前腐后继、以权谋私、权钱勾结、买官卖官、私有化猖獗、两极分化的速度古今中外绝无仅有呢?
大量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1975年宪法第十三条的实施与否,就是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存在与否。只要人民群众能够对权力实施切实有效地监督,那自然就说明了共产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存在。
至此,艰难沉重的比较及对其所想,总算是勉强结束了。那么,我为什么要将这些比较说成是艰难沉重的呢?这是因为:倘若这些比较不被某种大气候所左右,那么,这么多明显而又巨大的差别,怎么可能任其存在三十多年且无动于衷呢?这也就是说,由于某种大气候害怕人们通过比较这两个宪法之后,发现其修改宪法的邪恶,所以才不容许人们进行比较,从而以致这种比较就成为艰难而沉重的了。譬如,我所写的《阅读宪法后极待弄明白的一些问题》一帖,仅仅只是我在阅读宪法后极待弄明白的一些问题,并没有进行认真仔细的比较,可是,就连这样的帖子也被和谐掉了。如果大家要看看这个帖子,那就请悄悄点开这个网址去看吧:http://www.wyzxwk.com/Article/zatan/2015/11/354993.html
短命的口号
何为短命的口号?“绝不容许吃共产党的饭砸共产党的锅” ,这难道还不是短命的口号?这个口号难道还没有喊出党和人民的最强音吗?可是,它为什么仅仅只在互联网上热烈了几天就被消声隐迹了呢?这个深得党心民心的口号被消声隐迹,究竟在意味着什么?
三十多年来,那些“吃共产党的饭砸共产党的锅”的人,用他们所谓的GGKF究竟都干了些什么?难道他们还没有一直都是在对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改开吗?
既然那些“吃共产党的饭砸共产党的锅”的人,数十年来一直都是在对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着改开的勾当,并且还因此而造成了他们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那么,他们还会容许“绝不容许吃共产党的饭砸共产党的锅”这个口号的长期存在吗?
至于这个口号会不会重新再高喊并切实实施起来,那当然就决定于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所必须的公有制、计划经济、消灭剥削和压迫,能不能战胜当前某种大气候所纵容的私有化、市场经济、剥削和压迫了。
秦川牛
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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