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该建立官员弹劾制度
张志坤
一手抓教育,比如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等;一手抓惩处,比如攻势凌厉的反腐败,纠正“四风”,这是中国当前整治官僚队伍的两手,一正一反,一打一拉,彼此呼应,相得益彰,应该说是一个很不错的套路,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如果有谁就此以为芸芸众官们因此就“灵台无计逃神矢”,那就大错而特错了。顽固的官僚们总能找到对付的办法与空间,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消极怠工、为官不为的现象。
现在,一些政府官员对出差和办事都不感兴趣了,因为出差也没什么好处,限制太多,给人家办事既不能出去吃饭也不能收受钱物,办与不办也都是那么回事,所以办事的积极性也因此大打折扣。对于这种现象,有人将其概括为“为官不为”,这大概是消极怠工的一种手段,他们是在用这种方式来对付。
这种做法,俗称泡蘑菇,手段并不高明,但整治起来却并非容易,历朝历代都难觅善策,对此,稍有有点行政经验的人无不了然于胸。
有人说,可以动用纪检监察手段,用法纪的工具来整治他们呀?
其实,如同膏肓之间非药力所能及的道理一样,庞大的行政体系中也有法纪无措的空间,各种级别的官僚并非黑白分明、善恶立现,事实上,在克己奉公与以权谋私之间有许多模糊的中间地带,让各种假公济私把戏层出不穷,如同感冒病毒一般,经常使行政有机体发烧咳嗽打喷嚏,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对此应该怎么办呢?
一个值得考虑的办法是,建立完善的官员弹劾制度,增强公权体系内的自身抗力和病毒免疫力。
官员弹劾制度是行政奖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在几千年中国的文官制度史上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通常以为,中国历史上监察体系就是查办违纪案件,其实不然,它更多地是一种言官制度,主要通过弹劾手段实现官僚体系的自我完善,人们可以在《资治通鉴》这类的史书中看到,监察官员经常上奏弹劾那些工作不力、为官不为的人,尽管这些人并非贪污受贿,但尸位素餐也足以让他们在行政弹劾面前瑟瑟发抖了。
世界通行的现代行政制度也大都具有比较完善的弹劾安排,可以说,弹劾制度是现代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弹劾不仅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效率与政府活力,而且很多时候,弹劾甚至成了民主的一种实现方式。
遗憾的是,在现代中国的行政框架中弹劾制度却徒具条文,事实上并没有得以实行。这就造成了官僚队伍中出现许多怪想象,其中突出的表现有两点:一是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清汰,除个别违法违纪被抓住的倒霉蛋外,行政机关基本上是一个只进不出、只升不降的衙门,仅就这一点而言,现在政府机关甚至比封建王朝的衙门还封闭,所谓的年终考核基本流于形式,考核不合格者极其珍稀;二是好人主义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变成走过场。批评与自我批评本来是执政党内部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这一手段在号称“专制”时期的改革开放以前还真挺是回事,但改革开放以后每况愈下,不仅流于形式,而且改性变味,基本变成了表扬与自我表扬。过去共产党的下级还曾敢于批评上级,现如今大概只能提“不能不顾身体”之类的意见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被演绎成一个庸俗的笑谈。
上述两种弊端是阻碍现如今中国党政机关提高效率的大敌,而且也让那些软抗反腐败工作,暗顶“三严三实”教育的人有了回旋余地和空间。所以,堵死这个空间或者挤掉这个余地就成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这就需要运用除纪检监察以外的另外一种有效的外强制力,弹劾就是一种很好的选项。
首先是明确人大、政协(也包括党代会)的弹劾权。人大、政协本来就具有言论机构性质,古往今来言官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弹劾,但现如今的状况是,每年两会建议提案浩如烟海,但弹劾案从来一个没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挺大的缺憾。
其次要赋予各级党政机构内部员工的弹劾权。各级党政机构内部的人员彼此之间更知根知底,特别是一些机关里长期宵小得志,耿介之士做冷板凳,帮派团伙严重。什么年终考核上级检查之类,对此不过是隔靴搔痒,全都无能为力。与其如此,还不如建立一种弹劾制度,只要有若干人联合署名,就可对任何级别官员进行弹劾;对屡次被不同的人所弹劾的官员,进行实际的行政处置。
最后也也应该允许老百姓有同样的权利。现在县乡两级干部之所以无法无天,很多地方搞得民怨沸腾,就是老百姓拿他们没办法,而这些地方土皇帝早把包括纪检监察在内的上级权力机构买通了,或者说,组织以及纪律检查的官员与他们早就称兄道弟、勾肩搭背了。正因为如此,所以当代中国县乡两级的官员相当地能作死,作得是花样百出。互联网所曝光的只是冰山之一角,因此而倒霉的少之又少。但是,如果赋予老百姓有弹劾权,情况可能就大不一样。
建立官员的弹劾制度有利无弊,真的不妨在这方面下一番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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