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是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东海东西宽约150海里至360海里不等,南北长约630海里,总面积752000平方公里。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存在较大争端,既妨碍了中国在东海开采资源的进程,也不利于中日两国外交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中日两国政府应积极推进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和平与公正解决。
一、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起因
主要有三点:(1)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东海在20世纪60年代被确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2)冲绳海槽构成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冲绳海槽以西大陆架从地形、地貌、地质上考证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以东是琉球大陆架。(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遗留未解难题。《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可见,《公约》既肯定宽大陆架国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也允许窄大陆架国家扩展到200海里,但没有对间距不足400海里的海岸相向国家如何划分大陆架做出明确规定。
二、日本有关行为违反国际法
主要有两点:(1)日本无权在划定领海基线时把钓鱼岛作为基点。国际条约、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以及学者论著都一致肯定:钓鱼岛诸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最多只能享有12海里领海。同时,无论从历史上还是国际法上看,钓鱼岛诸岛属于中国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中日两国政府应通过坦诚、冷静、务实的协商加以处理,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可以暂时搁置主权争议。(2)日本强推“等距离中间线标准”违背国际法公平原则。《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该规定避免提到划界原则,也没有让任何一种划界方法占据主导地位,而是强调划界的目的即达到公平解决。
三、用公平原则指导大陆架划界
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产生于1945年《杜鲁门公告》(全称是《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其宣称: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中没有提到划界原则,但要求达到结果公平。在一个具体的大陆架划界案中,很难用单一的划界方法进行划界,总是要考虑种种相关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划界,也就是说任何国家在自己没有办法“占便宜”的情况下都会选择公平划界。因此,在大陆架划界中只有一个核心即公平原则,所有其他划界原则或方法都必须在追求结果公平的前提下进行“有机结合”地使用。当然,在公平原则体系下的划界原则方法中,有些是“固定成分”,如自然延伸原则、协商原则等;有些是“动态成分”,如等距离∕中间线方法等。
四、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建议
纵观我国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的行动、1996年正式批准《公约》时的声明、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相关规定等,可以看出:我国在大陆架制度上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上坚持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因此,建议如下:(1)明确提出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2)明确提出钓鱼岛诸岛只能享有12海里领海,在划界中不具有其他效力并暂时搁置主权争议。(3)依据国际海洋法和科学测量计算,提出划分大陆架的明确界线。参考方案如下:①中方根据自然延伸划出一条自然分界线,日方划出一条新中间线(钓鱼岛不能作为基点);②自然分界线以东大陆架为日本所有,新中间线以西大陆架为中国所有;③自然分界线和新中间线之间为争议区域,可协商实行共同开发。
结语
从1942年英国与委内瑞拉签订世界上第一个大陆架划界协定到今天,大陆架划界的法律制度通过国际公约、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虽然条约法上还没有关于大陆架划界的明确而完整的规定,但公平原则已经成为大陆架划界的指导原则,它在具体应用中可能以协商原则、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方法等形式出现,目的是追求划界结果的公正合理。《公约》生效以后,世界各国对大陆架资源的争夺愈演愈烈,我国在多处海域也面临着与周边国家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因而研究大陆架划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系中国地质大学政研会主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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