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房地产七十年到期之事议论纷纷,至今还没有着落。有人说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啊,七十年到期自动续期,这是“物权法”的明文规定,没有任何争议或含糊其词的地方。但为什么温州敢收高额续期费呢?他们不仅收了高额续期费,还落了个“方便群众”的“美名”。当然,他们有依据,那就是“房地产管理法”他们在利用“房地产法”相关规定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不同,为自己收费找到一个自己想当然的合理逻辑,也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强迫业主必须要走他们划出的道道。于是,愤愤不平的人们就来发声,专家们也来发声,学者们也来发声,一些人员也在发声,各种各样的人都争着发声,可谓声声入耳,声起四方。而这四起的声中反映的似乎舆论是站在业主一边的。这场争论只有一种人大概不会关心,那就是开发商。反正早就赚得盒、盆、钵满忙着要干“新事业”呢,犯不着、也不用趟这浑水。新的七十年的“物件”在他的努力下正在拔地而起呢。
综观争论,焦点表面上似乎就在“房地产管理法”与“物权法”两个法律的规定不同。可本质却非如此。因为我国的法律界、恐怕世界的法律界在前法与后法的关系上是有共识的,即使前法未被废除,与后法有冲突时,大家也应依后法行事、解决问题、处理矛盾、解决纠纷。换言之,不该有争论啊?是专家们糊涂?是学者们糊涂?还是政府相关部门糊涂?抑或是业主们糊涂?由于有这些个“糊涂”,有人站出来说,应该研究出一个方案,至少得交点费。于是,很多人附合,那就适当交点费吧,象征性地交点费吧。现在看,这种交点费的呼声或者说是意见渐渐要成为解决这“七十年之痒”的共识。不过在下以为不然,应该大呼且住!事情不是这样的。
在这个“七十年到期”的争论中,大家是不是只是看到业主的利益或者是只在想方设法地在为业主利益着想?尽管这“交点费”的想法并非是完全符合业主的利益,是让业主多出费用的想法。因为按照业主对法律的理解,或者按照法律界的共识,不该交的费用无论多少都是不能交的,不能因为少、只是一点点就为了事而交,否则要法何用?于是,有人发话,这交点费也是需要修法的,否则这交点费岂不违法吗?
我们应该看到,这法律中“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是分开的。按照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这“房产权”自动续期是没有争议的。也就是说,所谓的七十年到期争论的不是房产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因此,这里的利益就不是只有业主才有,土地权的拥有者也有切身利益在内。也就是国家吧。大家想过国家的利益吗?为什么这么问?很简单的事,按照法律规定,这自动续期是要生效的,房产权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意味着“房子的所有权”是压在“土地所有权”之上的。什么意思?意思就是某人的房子是盖在某块土地上的。这块地的使用权不管有没有,如果拥有某房子的权利,那某人不能在这房子里住吗?或者说,某人不能住这房,那这块地也是不能挪作它用的!如果要让这土地发挥效用,也就是把它用起来,就得让人住,不是原有的主人住,就是挪作它用。那就得“征”某人的房,或者叫“买”某人的房。难道让国家把这么多业主的房都买下吗?问题是国家买它何用?房子不就是让人住的吗?换言之,如果某人不能住这房子,这块地也不能用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受损的就岂不多出一方?是谁就不用说了。这里的问题就变成另一个问题了。而还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一个房子七十年之后大概是过了保险期的,是不是值得再住下去大概是需要商榷的。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很可能是业主们要主动卖房的。问题是卖给谁?谁要这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子?问题好像更复杂了。而问题还在于国家的那土地使用权因没有房产权,又有谁会买这没有房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呢?
也就是说,如果所有业主不会因为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而无房可住,那么一定会出现国家的土地出现“无用”的现象。浪费土地资源啊!我们为什么要让土地资源浪费呢?很多人都在想,是不是让业主交点费解决问题?可当问题不是这样时,以同样的逻辑来论,很可能要出现的还有国家是不是交点费来解决问题?国家要取得房产权不仅应花钱买房产权,还应交点钱吧?业主们卖房还能多收点钱吧?这是不是合理呢? 在下以为这不合理。国家没有道理交点费了事,当然反过来说,业主们也没有道理交点费了事。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参照国际做法另当别论,至少这交点费来解决“七十年之痒”的想法应该打住。
总之,我们不要只是站在业主一边来想事,还要站在国家一边想事,要求此也可以要求彼啊。换言之,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土地使用权同样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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