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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半裸”,法制“阉割”!

王法明 · 2016-06-1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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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阉割的法制对社会最大的危害是社会失去了天平,国家失去尺子,人民失去了希望,个人失去了标准。

 

律师“半裸”,法制“阉割”!

 

  6月3日上午,律师吴良在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门前一张半裸照刷屏整个网络。据媒体报道,当天吴律师为自己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到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而立案庭法官口头宣布:该案不归他们管,不予立案!然后,吴律师向青秀区法院信访、纪检部门进行了投诉。由于,法警怀疑吴律师刚刚在法院纪检部门用手机录音,故青秀区法院的法警就强制要求吴律师交出手机,进而大打出手。

  吴律师称:参与殴打他的两名法警,一个向后扳弄其身体,一个抢手机,胸口还有脚印,衣服上也有脚印,还把裤子撕烂,就剩裤衩。这与青秀区法院的描述基本一致。

  这本是一件很普通的纠纷,同时,吴律师也没有受到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达不到轻伤级别,但是,为何会引起悍然大波?

  其根本就是,吴律师的“半裸”事件,恰好折射出法制被阉割的后果,引起社会的共鸣!

  具体而言,这件事情可分两个层面阐述:

  第一个层面,法院的行为到底错在哪里?

  这个问题,需要从3个方面来谈:

  第一:法官口头宣布“不受理”案件是否合法?

  首先、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要求,对于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这就说明,法官口头宣布“不予立案”是严重违法行为。

  客观的说,即使是社会上的一般单位也知道“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的道理,何况最讲法的地方——法院呢!

  其次,《规定》还单独注明: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也就是说,吴律师向法院信访和纪检反应没有任何错误,这是国家明确赋予他们的权利,是有法可依的!

  第二:法院没有权利阻止律师录音录像?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没有法律规定,律师在工作期间不能录音录像。即使是审判期间,也只有涉及到国家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不允许录音录像,其他还是允许的。吴律师是在立案期间,明显不属于审判期间,也不属于禁止录音录像的范畴。

  其次,律师到法院为代理案件进行立案是完全“公对公”的行为,既然是“公对公”,就可以留下音像资料,这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司法部门的监督。

  最后,律师如果有录音录像的证据坐实,对当事法院的影响不小。因此,有的法院知道律师已录音录像也就立案了;有的法院就很强势,责令律师交出手机等设备并当场删除;有的律师妥协了,当场交出并删除,两者相安无事;有的律师较真了,拒不配合法院的做法,因而会发生强制检查和删除的行为,甚至发生严重冲突。

  总之,本事件中的当事律师吴良有没有录音录像,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就算律师真有录音录像,也不规、更不违法。

  第三、法院有权对律师采取强制搜身和删除录音录像措施吗?

  首先、律师界普遍认为,律师在立案大厅、信访窗口等公共场所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录音录像,是律师的宪法权利,不违法也不违规;法律和有关规范只是规定法庭上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法院无权强制对律师进行搜身和删除其在公共场所的录音录像,当事法院明显不占理。

  其次、法警主要职责是维护法院正常秩序,没有强制搜查律师的权利,即使搜查,也必须取得搜查令,在出示搜查令之后,才能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搜查。所以,法警的行为也是错误。

  因此,从这三个问题上来说,法院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第二个层面是“吴律师半裸照”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反响极大,法院针对此事进行如回复,概况起来四个方面:

  第一,法院对律师吴良述提起诉讼的案件并没有不予立案,只是要求其留下材料,按规定在7天内等待回复。这与当事人的陈述和最早的媒体报道的内容完全不一致,到底谁在说谎?

  第二、吴良述早上8点左右便到法院内办事,逗留时间长,有条件进入庭审现场或其他办公场所进行录音录像,且其明确告诉法警说有录音录像的行为,法警遂要求对其手机进行检查。这还是回到上面所谈的第三个问题:法警根本不具备搜查律师的权利。

  第三,用力过猛将其外裤扯脱线,法警大队教导员立即让法警拿来一条新裤子让吴良述更换,但吴良述拒绝更换,也拒绝离开法院,并拨打律协电话,要求律协派人来法院处理。但法警没有打人。

  请问用力过猛和殴打怎么区别?殴打需要不需要“用力过猛”,用力过猛可以不可视为殴打?法警没有打人,吴律师手上的伤和身上的鞋印如何解释?

  第四、律协人员到场后,吴良述依然拒绝更换裤子,并将其上衣扣解开,走出法院大门并在大门前拍照后离开。这个说法我一直没有看明白,作为法院这种表述的目的什么?想要表达什么意思?

  其实,根据法院的回复和描述,导向性极强,就是说吴律师在法院在作秀,在装!概括起来就是八个字:法院无错,律师无赖。

  但是,针对法院这个回复,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感觉到漏洞百出,对于专业的法律人员来说更是为人不齿。

  如果说,第一个层面是法院个人行为,那么,第二个层面就是法院集体行为;如果说,第一个层面只是涉及到行为上的违法,而第二个层面就是职业道德问题;如果说第一个层面是行为上的错误,那么第二个层面导向性错误!

  法院,作为法治根本之地,作为社会的天平支点,作为一个国家是非曲直把尺,应该是受人敬畏之地;法官作为法律执行者,作为社会度量之人,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支撑”,做到秉公执法,受人敬仰!

  但是,现实里,这种知法犯法,绑架单位,当然,单位也乐于被绑架的行为并不罕见,只不过是,律师的半裸恰好和法治的半裸做了最好的印证,在公众心理产生共鸣,所以刷屏之事绝非偶然!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法制遭受人为的阉割!

  所谓的“阉割的法制”,最根本的是法制失去了法制作为平衡社会最根本的作用和威力,成为花瓶——看着有,用着无!

  而导致法制被阉割的根本是法院和法官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导致法制的缺位和错位。

  而造成法院和法官对法律的阉割的根本是对法律蔑视和亵渎,进而导致在利益面前,在放弃法律,出卖了灵魂,背叛了人民,损毁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作为一个以为律师在正常工作期间,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法院受到这般礼遇,作为普通的人们群众又该如何呢?

  由此可见,被阉割的法制对社会最大的危害是社会失去了天平,国家失去尺子,人民失去了希望,个人失去了标准。

  我们常问,谁在挖政府的墙角?是谁在透支政府的公信力?是谁在破坏社会的天平?谁在模糊政府的尺度?谁在混淆人民的是非标准?

  无疑是阉割的法制!

  所以,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不仅仅依靠群众的学法、守法,更重要的是司法的公正、公平和严格。

  目前,律协正在调查和处理此事,希望最终能够给社会一个经得起推敲和值得信赖的结果,来挽回被透支的公信力!

 

  作者:王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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