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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署55周年--重新审视丹东鸿祥公司案

嫡传杨家将 · 2016-09-24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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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1日,中朝两国元首习近平与金正恩就《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署55周年互致贺电

 

 

  《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决心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的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并且深信,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的发展和加强,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七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1961年7月11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金日成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1年8月30日批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于1961年8月23日批准。条约自1961年9月10日生效。

 

  条约在1981年、2001年两次自动续期,现在有效期至2021年。条约规定,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的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

 

 

  就我所知,这是新中国迄今为止与周边邻国签署的唯一的准军事合作条约。条约规定了缔约双方应尽的义务,即“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这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义务,而是国际法确定的条约义务,是中国政府对另一缔约国的庄严承诺。它不是外交部等官员、买办公知、美狗韩奴可以随意曲解的条约!

 

  条约第三条,“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试问:中国政府继联合国安理会1718号、1874号、2094号和2270号决议制裁决议之后,参加了这一系列反对缔约方的行动或措施,算不算违背条约,背信弃义,践踏国际法?

 

  条约第四条,“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试问中国政府,是否履行了条约规定的的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

 

  回到最近的国际国内政治焦点,据称来自美韩的情报(难道美韩势力已经渗透到了公安系统?),9月15日,辽宁省公安厅发布消息称:辽宁省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长期以来,丹东鸿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贸易活动中涉嫌严重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在掌握确凿证据后,于近期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目前相关涉案人员正在接受警方调查。

 

  如果丹东鸿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确实如辽宁公安机关所称,在贸易活动中涉嫌严重经济犯罪,譬如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等,那就依法办案,向社会公开就是了!就像2002年对原沈阳荷兰村老板杨斌炮制的莫须有的“偷税漏税”罪名一样,大可不必偷偷摸摸,通过美韩势力来对华进行渗透。

 

  如果丹东鸿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没有从事任何有违法律、特别是有违《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活动,就应该聘请国际法专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捍卫中朝两国政府于1961年7月11日缔结的、并且经中朝两国最高元首于2016年7月11日再次重申遵守的国家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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