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自治组织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设定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它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多种形式,处理辖区范围内的治安、调解、文明卫生等工作。从这些职责来看,可以看作是政府职能在基层工作的延伸。但是作为一种自治组织,由群众选举产生,不具备执法权,在处理一些涉及村民利益事件时不具有强制力。
笔者曾跟随某调研组在东北的一个小村庄调研,听闻当地居民因为公路占地一事,一直闹得不愉快,多次找到村委会反映,村上都拿不出解决方案。后来村里直接告诉当事的村民他们管不了,打发他们去乡里找政府。调研的时候见到了村委会主任,和他聊起这个事。村主任无奈的摇摇头,说不是村里不想管,而是双方根本都不听,就难以把涉事的双方协调到一张桌子上好好聊聊。村主任还说村委会成员也还有自己的事总不能都耗在他们身上,所以只能建议他们去找政府。后来处理的结果怎么样也不得而知。今年笔者在所住的村的村委会门口,看到了贴到一张纸条,反应村里的某条街上有赌博现象,严重扰民。纸条贴了一个多月了,赌博现象也依然没有被制止。笔者路过村委会门口时,恰好碰见一名治安联防人员(辅警),和他聊起此事。该队员表示,他们根本没有权利和能力去管这些事,也不愿意给自己找事。笔者走访过周围几个村委会的警务室,发现警务配置力量很不足。作为流动人口较大的村庄和社区,联防队员、社区民警的数量很有限,基本上做不到全方位的管控。同时因为临时招聘的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在涉及法律问题时,也表现不出专业性。当然从本质上讲,自治组织也不具有执法权。这两件事,其实都使得基层组织地位尴尬。想要发挥好政府助手调节作用,却使不上力。这也说明基层自治组织要有效发挥作用,在保证自身独立性的前提下,迫切需要政府的指导和支持。
比如说培养专职的基层工作人员。通过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充实基层治理力量。当前村委会成员并不脱离家庭,就像上述村委主任感叹一样,陪他们耗着耽误了自己的事。村庄是熟人社会,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之间难免有私人关系。通过专职人员的培养,把基层人员纳入到财政计划中,让熟悉基层业务的人来处理基层工作,让更有充裕时间的人来处理基层工作不失为一条好办法。因为基层工作本来就繁琐而复杂,不能操之过急。说到底,基层治理人员也应该专业化。
同时要通过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调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上述上述案例反映了基层管理人员对辖区内的工作并不积极,这需要基层党组织发挥凝聚力量。同时需要上级党组织积极督促。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开展各种培训,培养基层人员树立服务意识,同时指导基层组织健全服务功能,强化在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必要时,派出有执法权的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工作。
当然,基层工作无小事。虽然繁琐复杂,也要认真对待处理。政府部门不能粗暴的依据行政命令干预,需要尊重自治组织的自治地位。同时,在处理基层事务时着眼于“微”处,着眼于“小”事,要以参与者的姿态参与到社区事务之中,要善于总结和运用基层工作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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