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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昭友:敦促深圳宝安检察院对洪振快提起公诉

杨昭友 · 2016-10-2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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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洪振快危害国家荣誉、煽动颠覆政权罪,因洪振快诋毁人民英雄,极大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感情,要求判决洪振快赔偿全国人民每人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

  因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侮辱狼牙山五壮士而连续三次败诉的旧《炎黄春秋》的原执行主编洪振快,再次向深圳宝安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起诉原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刘宏泉和红歌会网。理由是刘宏泉在《致郭松民、王立华等人的一封信》中,将其称为“新时期汉奸走狗”,红歌会网发表了刘宏泉的这封公开信。

  宪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人民英雄的荣誉、领袖的荣誉是祖国荣誉的具体化。维护英雄的荣誉、领袖的荣誉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侮辱、诋毁英雄和人民领袖,是危害祖国荣誉,危害祖国意识形态安全。应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危害祖国意识形态安全,危害祖国荣誉的人趾高气扬,而维护英雄荣誉、祖国荣誉的被列为被告。这种立案是法制中国的奇葩,是法治的千古笑话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是强奸亿万民意!

  为此,强烈要求:

  1.敦促宝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洪振快起诉!

  2.洪振快诋毁英雄,不属于学术研究和言论自由范围,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荣誉罪,洪振快是通过诋毁英雄达到否定共产党合法执政,构成了煽动颠覆政权罪嫌疑。这是刑事案件,不属于自诉范围,因洪振快的起诉地点在深圳宝安,故向深圳市宝安人民检察院举报洪振快,请求宝安检察院对洪振快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洪振快危害国家荣誉、煽动颠覆政权罪,因洪振快诋毁人民英雄,极大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感情,要求判决洪振快赔偿全国人民每人1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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