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全部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升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人民网2016年11月15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还印发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根据《预案》和《指南》,我国将建立地方性债务风险分级响应机制,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
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本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专家的科学论证,制定出详细周密的发展规划,经过各级各届政府领导的协调努力,按计划分步实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但由于受到多年来政绩观的影响,部分地方的经济发展方向与主要领导的“把舵”产生了很大关系。一些领导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舍弃专家的科学决策,改变前任的发展思路,脱离当地的客观需要,千方百计地树立自己的“主打产品”,不惜耗尽地方财力,增加地方债务,也要尽一切能力做大做强。只要政绩突出了,上级领导就会看得见,就容易得到提拔重用。至于走后撂下的大额负债,就由后一任去想法处理吧。如此下来,几届以后,一些地方就出现了入不敷出、寅吃卯粮的现象,经济发展无一明确目标,起伏不定,甚至出现了个别地方对同一建设修了拆、拆了再修的荒唐做法。
究其原因,除了个别主要领导的观念错失为主流因素外,与其政府的集体决策和上级政府的监督也有很大关系,与政府债务的责任不明确有关,与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助政策有关。新的《预案》和《指南》的出台,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控设定了具体的限制,对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债务加了压,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主体发展思路设了框架,定了基调,要求地方政府的建设和发展必须量力而行,“就锅下米”。
一个地区的建设,要符合该地的客观规律和经济发展条件,必须由专家进行科学的论证和评估,并报上级监督实施。如果一个地方出现了政府性债务,就必须由本级政府自身承担,必须与政府的主要领导晋升相挂钩,将其纳入离任审计的范围,评估其对造成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承担的责任,作为提拔重用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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