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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一案两判绝不能作为笑话来看待

青山 · 2016-12-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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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案件,法院送达当事人的判决书,与网上公布的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不同,近期又被曝光一例,这次是在河南鹿邑县。(中国经济网20161212

文中介绍,两份判决书均为鹿邑县法院作出,案号及判决日期完全一致,但认定被告应赔原告的金额差了几乎一倍。官方对此的解释是:承办法官不负责任,误将判决书草稿上报到了上网部门。乍看之下,这种失误有点儿让人发笑,但笔者认为,这种一案两判的现象绝不能把它当笑话看待而一笑了之。

笔者在网上查了一下,初步发现,有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产权纠纷的一案两判、2012年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法院的一房两判、2013年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法院一起交通事故的一案两判和河南信阳息县法院一合同纠纷案件的一案两判。这些失误,虽然可以说都是因为承办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的,但从大一点来说,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审判这一严肃的事情而出现“一案两判”的失误是不容忽视的,是广大群众不能接受的。

文中还提到,记者到鹿邑县法院采访此事,遭抢夺摄像机和殴打。此事引发广泛关注3天后,鹿邑县委政法委通报称,鹿邑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张诚让保安阻止拍摄,保安曾抢夺记者的摄像机、收走手机,但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这样的做法是为了拒媒体于门外,对事情加以隐瞒而不让问题暴露于天下吗?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起到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作用。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其工作结果代表着神圣的国家法律,监督手段应该是非常完善的,不容出现半点失误。

依法治国,是以法为基础,按照法律的规定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如果法律裁决的结果经常出现不同程度的失误,那就不是可笑了,而是非常的可悲。不但极会失民心,更易丧失国家的尊严。因此,置身于这种神而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决不应该出现这类失误。这类“笑话”,更不应该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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