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反映出的行政违法行为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成了近日社会舆论的热点。这个案件在法律上具有典型意义,案件所反映出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问题,很值得中国人进行反思。其中,行政违法是导致“辱母杀人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辱母杀人案”发生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一系列的行政违法行为:
首先,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据媒体报道,案件发生的前一日(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催债人员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都没有得到帮助。
案件发生当日(4月14日),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情急之下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吴学占等人在催债过程中,已经犯有非法拘禁、侮辱、故意伤害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在案发前一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却没有得到帮助;案发当日,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如果这些情况确实,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便是明显存在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的。
其次,吴学占黑社会团伙为何如此嚣张,警察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据媒体报道,吴学占黑社会团伙,是经过公安部门办案认定的涉黑团伙。吴学占大约从2008年起,开始混迹位于冠县境内的赌场,在赌场内“放水”。一般给赌客放水的规则是:以放10万元“水钱”为例,放10万,实际拿走9万,约定当日或次日还10万,若是延期便变成还11万,以此类推。
吴学占从赌场里捞得了“第一桶金”后,就开始对外放高利贷。2012年,吴学占成立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1名,为吴学占,主要成员2人,吴学占、吴学东;吴学占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学东任监事。
由此可见,吴学占黑社会团伙大约形成于2012年前后,而杜志浩则是这个黑社会团伙的主要成员之一。
2016年8月11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布告称,2016年8月3日,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该团伙十余名成员已归案,仍有部分在逃。
现在的问题是,吴学占黑社会团伙从2012年前后形成到2016年4月14日“辱母杀人案”发生,约有4年时间,而在这4年时间里,吴学占黑社会团伙通过放高利贷和暴力催债横行霸道,十分嚣张地违法犯罪,当地的公安部门为何不管?此外,早在2015年8月,杜志浩就因为开车撞死一名女中学生逃逸,被网上追逃,而在8个月之后即2016年4月14日,杜志浩还神气十足地在当地向苏银霞母子逼债。人们不禁要问:当地的公安部门是否存在纵容黑社会团伙的失职渎职行为?是否有警员犯有包庇保护黑社会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呢?吴占学黑社会团伙的长期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司法处置,不能不令人怀疑各种利益关联方在刻意保护,从而成为黑社会的帮凶。
第三,高利贷在今天的中国泛滥成灾,究竟是谁造成的,在这之中有没有行政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高利贷是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的直接起因。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十分盛行。解放后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中国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高利贷曾经一度销声匿迹。但在近些年来,随着市场化和私有化改革,在我国很多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并且日趋蔓延、泛滥成灾。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就是高利贷泛滥成灾后发生的成千上万件刑事犯罪案件之一。
这个情况充分说明,市场化和私有化是导致高利贷泛滥成灾的根本原因。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一章“总纲”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明明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可是现在在中国,私有经济成分已经占到国民经济的70%以上,这还是“公有制为主体”吗?这不是明摆的在违宪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把《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改变成“私有制为主体”,这是天大的行政违法行为。可是现在,公民开车压线都要受处罚,而违宪这样天大的行政违法行为却没有人追究,这公平吗?
“辱母杀人案”反映出的行政违法行为,还不止以上三个方面,随着有关情况的逐步披露,我们还将看到更多的行政违法行为。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告诉我们,如果不根除行政违法现象,“依法治国”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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