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都看到一个标题,“港独笑了,香港终审法院把‘占中三丑’放了”。国人是不是都有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愤慨?如此“三丑”不仅从政治角度上大搞“港独”违反了国家反分裂法,其“占中”的行径亦属一种制造动乱,煽动骚乱,组织暴乱的行为,它不是一般性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而是破坏香港地区和平稳定、破坏香港地区正常经济活动,破坏香港普通民众正常生活秩序的重罪,其行为完全是违反了香港的相关法律,更是违反了基本法,违反了国家反分裂法。奇怪的是,这种公然的违法行径,明显的犯罪行为竟然被香港终审法院无视,玩出一个维持原判的判决。就是那个释放吗?所谓维持原判就是“占中三丑”被释放!难怪“港独”要笑了。这绝不是一个仅对“占中三丑‘的判决,而是香港的某些法庭的法官和终审法官企图对香港的归属、香港的“一国两制”玩出一个西方期待的判决,玩出一个不惩罚“占中三丑”违法犯罪的判决,玩出一个支持港独的判决。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判决中,终审法院仅仅强调“三丑”冲击特区政府一事,而罔顾了“三丑”组织暴乱,制造动乱、煽动骚乱的“占中”罪行。按照专家们的看法,“占中三丑”犯罪事实无庸置疑。但为什么被放?这其中不管用了什么法律词藻,事实上都是无视“占中三丑”的犯罪行为,这种判决都是在企图否定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企图否定香港的”一国两制“,否定香港要遵守中国的法律的判决。一个“港独笑了”说明了一切,这就是香港的某些法院、香港的某些法官的判决。是香港的法律有问题吗?是香港允许制造动乱吗?是香港允许“港独”胡作非为吗?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难道能得出其它的什么结论吗?
值得庆幸的是,老人家有句名言,叫坏事变好事。香港终审法院的这次判决实际上倒是给国人一个提醒,在香港,严厉打击“港独”已是特区政府的重要任务,打击、消灭“港独”任重道远啊。为消灭“港独”,中央政府、香港政府必须有所行动。
在下以为要灭”港独”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我们应对香港产生“港独”要有一个清醒、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必须充分认识到“港独”是一股势力,而不是个别人,其危害性不是只对香港,而是对整个国家,是危害国家统一,而不是仅仅危害香港的稳定和发展。这次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反映出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香港不仅有法官、法院企图变相支持“港独”,还得承认在香港出现“港独”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虽他们是极少数人,但确有一部分人在玩“港独”,不只是香港法院的判决、香港法官的判决是证明,还有其它明显的例子,在香港的大学中一些“港独”闹事的事件也是证明。“港独”真还不是仅有一两个人、一些人在鼓噪,是有一部分人在蠢蠢欲动。在香港有人暗中支持“港独”,有人公开支持“港独”。可见,在香港有公开的“港独”、也有暗藏的“港独”,有在前台表演的“港独”,也有在幕后煽动、策划的“港独”,“港独”是有一定市场的。大家可以想想,“港独”分子能进立法会说明的是什么?那是有人选啊,有人支持啊。有人选就不是个别人支持。即使是香港新的一届立法会选举,尽管明文规定“港独”分子没有参选资格,仍能发现一些“港独”分子暗渡陈仓,企图当选立法会委员。而他们某些人竟然还通过了资格审查,是谁让他们通过资格审查的?这说明的是什么?它提醒国人的是什么?港独不是一两人的问题,它在香港确实有一定的市场。香港回归祖国后,一些西方的代理人仍非常活跃地在扰乱、干涉香港事务,他们培养出一批年轻的“港独分子”,形成一股“港独”势力。在香港一些大学中、在香港的年轻人中,出现了一些与西方分裂势力臭味相投的家伙。这“占中三丑”只是其中的典型人物,背后还大有人在。确切讲,香港不是只存在“港独”分子,准确讲是香港存在着一种“港独势力”!在“港独势力”背后是西方集团的大力支持。“港独”的活动经费从何而来?为什么能轻易地进入香港?“港独”势力搞“占中”骚乱,进而形成动乱,发展成暴乱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西方集团都是大力支持的。为什么骚乱初期香港特区政府却不能尽快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打击,放纵“港独”胡作非为?以至给香港地区造成很大的损失?然上述问题只是表面现象。更重要的问题是反映出我们在香港的“一国两制”上有瑕疵,反映出基本法有不足。我们的“一国两制”在制止“港独”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和果断的措施,基本法在打击“港独”,消灭“港独”上也没有具体的规范做法,这确实有检讨的必要。如果我们不健忘,一定都记得那个香港法院是怎么判决香港警察合理执法却判决有罪的那一次判罚,竟然还判了七年,不得保释。面对香港出现大规模的骚乱、动乱甚至暴乱时,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软弱无力的应对,不敢依法执法,而最后制止骚乱过程中的执法却被判有罪,而违法煽动骚乱、制造动乱、组织暴乱的“港独分子”却被释放,两相对照,意味着什么?不是仅仅“占中三丑”可以违法,警察不得执法的问题,而是“港独”可行,而打击“港独”不可行的问题。是不是这个结论?问题还在于,这不是一次初级法院的判决,而是终审法院的判决,而这个判决是不可能推翻的,维持的是什么原判呢?就是事实上的“三丑”无罪的判决。换言之,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就成为港独们从法律上宣传“港独”的一次成功案例。香港某些法官、法院在维护“港独”,保护“港独”。由此可看出,香港出现“港独”,是更高层次出现问题才导致“港独”产生。换言之,我们不得不承认,在香港回归的过程中,我们的“一国两制”、我们的“基本法”有照顾不周的问题,有疏漏的地方,也有失误的地方。特别是对“港独”的产生和发展缺少预期的判断,对西方集团培养“港独”、支持“港独”、利用“港独”方面,无论是“一国两制”还是“基本法”,都没有相应的预期的针对措施和法律手段,过度依赖香港特区政府的所谓高度自治。譬如那个所谓的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人大难道不能予以纠正吗?在大是大非上还强调什么香港的三权分立,香港的司法独立?若这么独立,国家还能统一吗?
其次,是司法方面的。而在司法方面其有三个要害问题值得深究,即法官问题,法律问题,法治问题。
所谓法官问题在下曾说过,香港的法律界有必要进行清理。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为什么要让外籍人来主持法律事务?为什么要让外籍人士来当法官?近来的一些案件判决告诉我们,在香港任职的一些外籍法官正在通过各种形式支持“港独”!“港独”在香港制造出这么大规模的动乱,造成香港这么大范围的重大损失,“占中三丑”罪责难逃,居然能不入狱而释放?其法官是按照什么法律来判决的?是否在真正履行法官应尽的职责?难道香港法官的职责包括放纵港独?放纵犯罪?香港特区法律何在?其国法何在?为什么能让外籍法官左右香港法院的判决?大家都注意到,最新的2016年任命的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们绝大部分竟然都是外籍人士或者是双重国籍人士。可见,香港的终审法院是被外籍人士把持的。如是,我们能指望这些法官做出什么正确判决吗?换言之,香港的司法界的改造必须从聘任法官开始。现任的外籍所有法官无论是常任还是非常任的,到期一律解聘。也就是说,香港外籍司法人士泛滥的现象要尽早纠正。今后,香港所有各级法院不得随意聘用外籍司法人士,包括各级法官,特别是终审法院严禁外籍人士担任法官,香港不能再出现由外籍法官来判案的事件。同时,法官中也不得任用英国或西方集团豢养的“港独”分子。确切讲,香港的法官必须要大换血法律。
所谓法律问题是说,国家法律的一致性问题。在一个中国的范围内,任何地区即使是特区也不能特殊于国法之外。作为特区既不能违反特区法律,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特别是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违法更是不能允许的,出现此类犯法行径,必须严惩。香港的“港独”们制造的“占中”,其性质不仅属制造动乱、煽动骚乱,组织暴乱的严重违法事件,还是违反国家反分裂法的严重叛国事件,此类事件在任何国家都是不能允许的,也属重罪,都在严惩之列。“占中三丑”的罪行无论情节如何,无论是交保释放,还是无罪释放都属放纵”港独”之举,亦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判决,造成的是国家法律在一个国家范围内执行上的不一致现象,应属纠正的法律事件。香港三次判决的最后结果玩出的“占中三丑”被释放,这不仅是法官的问题,也是香港的法律问题,更是执行国家法律不一致的问题。香港法律上存在漏洞,才让香港法院的一些法官们找到空子可钻。冲击香港特区政府无需担责,不是犯罪,今后任何人都可冲击特区政府吗?如果香港地区居民冲击特区政府无罪,那么香港地区居民冲击中央政府呢?这里有一个所谓的理由,那就是西方流行的“公民抗命”。问题是“公民抗命”可以违法吗?违法可以不受惩罚吗?冲击香港特区政府叫“公民抗命”,那么,煽动、组织暴乱叫什么呢?世界各国恐怕没有承认这种活动属“公民抗命”吧?问题还在于,“公民抗命”需要有前提,那就是抗的是违法行政行为。冲击政府是抗违法行政行为吗?何况大家都知道,国家还有一个反分裂法,对“港独”们搞分裂的行径,香港法院完全还可以国家反分裂法对“港独”分子进行依法判决,不应该无罪释放。释放就出现一个问题,特区能法外治理吗?特区可以不执行反分裂法吗?换言之,特区能违反国家法律进行治理吗?显然,从法律角度上讲,这就是法律一致性的问题。因“港独”涉及的是国家主权的大问题,按说,香港不管有什么样的法律条文都不能为“港独”开脱,国家的反分裂法的治罪是无法摆脱的,应遵照国家法律来对“占中三丑”进行判决,而不是仅以特区法律来衡量。可香港终审法院并不理会国家反分裂法,不受国家反分裂法的约束,制造出一个特区可以违反国家法律的先例。若让香港法院如此恣意妄为下去,“港独”还能法办吗?在下以为,正是香港存在着放纵“港独”的种种问题,才让“港独”猖獗一时。这恐怕不是需要国家人大释法的问题,而是必须修改香港法律的问题。
所谓法治问题,就是香港不管如何“一国两制”,在最基本的国家治理上必须服从国家整体的规范,不能另行一套。可香港虽回归祖国二十多年了,从法治角度来看,它实际上是另行一套的。它不仅存在着外籍司法人员泛滥的问题,存在着很多法律漏洞,也存在着西方法治泛滥的问题。香港过度强调所谓的三权分立,过度强调所谓的司法独立。可它遵循着所谓三权分立的那种模式过去在英国殖民统治香港时并非是民主的体现,而是专制的体现,原本在回归祖国后应予废除,但香港法律界显然在被外籍司法人员控制后,坚持继续履行这种殖民统治的法治,还冠冕堂皇地鼓吹是民主,其实连假民主的那一套都算不上,在香港被英国殖民统治时,有什么民主呢?港督是选举的吗?可见香港回归后实行的西方法治那一套是为扰乱香港埋的“地雷”!况且,香港的高度自治,司法独立的解释并不明确清楚,不同的人来解释,不同的人来理解是完全不同的。换言之,无论是香港的高度自治,还是所谓的司法独立明显与我国的国情有极不相符的内容存在,有与国家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更有与时代不符的内容。这种现象是阻碍香港正常发展的,更是阻碍香港与大陆融为一体的一个大问题。由于这种所谓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香港的行政当局也就是香港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主权上,特别是在打击“港独”上被捆上了手脚,这在“港独”们的占中骚乱、动乱、暴乱中能看得非常清楚。这次的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证明。香港特区政府作为国家在香港特区的一级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维护国家统一的职能,其缺陷暴露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消除香港的所谓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也是亟需解决的法治问题。此外,国家在法律上仍需要对特区政府有一个收权规定。对这个高度自治我们发现,其本身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国家的发展需要明确它一个界定范围,不能把什么都包在高度自治中,不能让高度自治变成随意解释的箩筐,变成一种高度弹性的东西,不能让高度自治随意外延。国家人大需要从法律上对特区高度自治进行明确界定,不能一说高度自治,中央政府就能放任特区政府不管,不能让特区政府有法外特权。一旦特区政府不能正常履行职能,中央政府从法律规定上要有收权进行临时代理管辖的职责。西班牙对加泰罗尼亚就有这么一个法律规定。可我国对特区有这种规定吗?像香港出现“占中”式的动乱,特区政府无能为力,中央政府难道不需要收权管辖吗?
总之,在香港面对大是大非的国家反分裂问题上,不仅特区政府必须要有明确的职责和义务,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中央政府也要有相关的职责和手段。香港终审法院离谱的判决确实是对国人的一次重要提醒,香港需要做出重大改变了!
“一国两制”不能一成不变,“基本法”不能一成不变,香港法治不能一成不变,香港的治理不能一成不变。一句话,我国为什么要在香港始终维护英国殖民统治的那一套?彻底清除英国殖民统治香港的残渣余孽才是正道。这是多方面的工作,清除殖民统治的残渣余孽当然要从宣传舆论上,政治上、经济上、司法上、各种社会组织上着手,关键是不能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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