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几天,在公众号的留言里,不断有朋友在问:孙老师,六安事件,你是什么看法啊?
一时无法回复。
爆料的爆料了,谴责的谴责了,澄清的澄清了,卸责的卸责了,好像也没什么可说的了。
但现在静下来一想,似乎已经清楚的事情,在关键点上又好像都模模糊糊。就如同由若干个结点连起来的一条线,有多少个结点,有多少条线段,甚至这条线总共有多长,看起来都是清楚的。但那些关键的结点却又都是影影绰绰,若明若暗。
第一个结点:是什么具体因素导致老师们集体上访的?
我们都知道,老师大多是文弱书生,一般都是谨小慎微的,他们一般不会做太离谱的事情。那么,就是这样的一群人,特别是在当前的形势下,能够不顾风险,以集体的行动表达自己的诉求,一定得有足够的促成因素。甚至可以说,如果别的群体发生这样的事情需要一百个单位促成因素的话,对于这样的一群人来说,没有一百二十个单位的促成因素都成不了事。
这里最重要的因素可能在于如下两个。第一,六安市其他区县的所谓一次性奖金到底发没发?老师们说,在2017年年底和2018年5月市直和经济开发区教师的一次性奖金已经发放,但其他区县的没有发放。但随后市政府的澄清明确地说,根本就没有一次性奖金这档子事。这当中的内情究竟如何?特别是公务员发没发?第二,老师们的诉求有没有政策依据?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省教育厅是有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的文件的,这是不是或是能不能成为老师们决定上访的政策依据?
第二个结点:一次性工作奖励是个什么东西?
所有这一切,都因为那个“一次性工作奖励”而起。有意思的是,在一开始,舆论就把老师们讨要“一次性工作奖励”的事情,说成是讨薪。其中的原因可能是,讨要“一次性工作奖励”的说法太啰嗦和绕口了,不像讨薪说着上口。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下面的原因:社会中的很多人真的不知道所谓“一次性工作奖励”是个什么东西,就把它简单理解为工资或薪水了。
其实,仔细想一下,“一次性工作奖励”这个东西本身就有点怪怪的。我们大体推测,“一次性工作奖励”有点类似于公司里的年终奖,与公司年终奖不同的是,从已经发放的地方看,不同区县差异很大,但内部都是平均发放的。比如合肥市,市直机关的都是6万,有的区县是1万多,最少的巢湖是3000。但问题是,公务员也好,教师也好,都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其工资薪酬标准是由国家依据法律制定的。那么,额外发的这个“一次性工作奖励”,属于政府机关自己制定政策,用财政的钱给自己发奖金,有法律根据吗?
有人说,你想多了,其实那不是奖金,是因为公务员和教师工资偏低,发放的补助或补助性工资。但道理是一样的,有法律根据吗?
第三个结点:警方是不是背了黑锅?
人们发现,在事件发生之后,特别是在政府明言,“在带离过程中,少数公安民警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并表示对此要进行调查处理后,认证为“中国警察网安徽站官方微博”的@中警安徽 在微博上发布一张“黑锅”的照片。有人问,为什么要在六安市人民政府承认少数民警执法粗暴之后,@中警安徽 作为一个有警方背景的官微,要发这么一张黑锅的照片呢?是不是暗示警方背了黑锅?
这几天,无论是在官媒上还是在自媒体上,粗暴执法行为都受到了严厉的谴责,因为从能看到的照片和视频看,实在是太过分了。事发后,六安市人民政府也表示诚恳道歉,并表示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但是,那张黑锅的照片是怎么回事?这次执法及其具体行为,是“少数民警”的自发行为?是警方擅作主张?还是按照政府的要求或命令行事?责任究竟在谁?
第四个结点:这次如果不是教师又会怎么样?
事情发生之后,《光明日报》等官方媒体陆续发声,各种自媒体上也是群情激愤。群情激愤在什么地方呢?似乎都与教师有关。《光明日报》评论的标题就是:请善待接续文明香火的人。文中说,这些让人不禁泪目以对的教师集体讨薪的短视频和社交媒体信息颇具震撼力。不说经济发展成就,也不说物质实力基础,甚至也不论教育已成为家家户户念兹在兹的重中之重,只是在扶贫都已进入到入户到人的精准阶段之时,其薪资有国家财政保障的教师,竟然为拖欠工薪而发出公开吁求,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件令人羞耻的事情。
评论接着说,令人分外感伤和愤慨的,还是那些短视频和图片中的集体讨薪教师被粗暴对待的情形。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任何接受过哪怕是小学阶段教育的人,怎么能毫无忌惮地对那些被欠薪的教师出手动粗?欠薪者以及对被欠薪教师动粗者,他们实际上却都是香火接续的受益者,甚至是受益者中的佼佼者……
用教师的身份说事,更能够动情,当然也更能将这当中的荒谬凸显出来,但问题是,如果他们不是教师呢?如果是农民工或其他的人呢?
其实,这样的结点可能还不止于此,而每个结点也还都可以进一步深究。但至此为止,也可以让我们意识到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了:我们的社会生活在一种什么样的基础上运作?
上述这些结点都是问号,但最主要的答案可能是一个:我们社会中很多的政策和规范都是含含糊糊、影影绰绰,模棱两可、伸缩性极大。
一次性工作奖励的政策有没有?有。哪来的?一个是属于条条的教育厅,一个是属于块块的区和县。前者有副省长的批示,可以理解为文件是代表省政府的,后者掌握着钱。而代表省政府的省教育厅的文件又赋予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的权力。这不是一团乱吗?
还有,一次性工作奖励的合法性。前面说过,有法律依据吗?政府机关可以自己制定政策动用财政资金为自己的公务人员发放奖金吗?如果说是因为公务员和教师等公务人员的工资偏低,为什么不用涨工资这种规范的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而是用所谓一次性工作奖励这种内部掌握的、模模糊糊、弹性很大的方式来解决?
再有,那个黑锅也是模模糊糊。人们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权利是什么?这个权利的边界在哪里?危害公共秩序,这个词说起来好像都懂,但具体的标准和含义是什么?尤其是在具体的场景中如何掌握?对于不同的人群,这个标准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什么叫粗暴执法?在不同的场合,不粗暴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我们讲了多少年的法治了。什么是法治?除了法律的至高地位之外,它的最基本的要求,规则得是清晰的、稳定的、公开的、透明的。没有这些基本的要素,社会生活就会处于紊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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