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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的反抗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根本力量 ——评云南省楚雄传销“反杀”案

蔡长运 · 2018-09-15 · 来源:蔡老师讲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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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和谐运行服务的。而不应当是让全体人民去为法律服务。

被害者的反抗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根本力量

——评云南省楚雄传销“反杀”案

  近日,“云南反杀案”又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一个叫张世才小伙子在被非法拘禁在传销窝点二十几天,在企图逃跑的反抗过程中将传销组织内负责看守自己的王关平杀死。8月17日,传销头目李闯、刘桂林分别被楚雄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处以2年有期徒刑和一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而那个传销的受害者、反抗者张世才却反而被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起诉。

  传销这个毒瘤在中国出现已经几十年了,为什么整治了几十年不仅没整治好,反而更加泛滥成灾呢?与地沟油、假疫苗、毒食品、注水肉等长久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一样,都是因为我们某些部门某些时候违背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基本路线。

  抵抗传销等社会毒瘤要靠谁呢?或者说谁才是抵抗传销等社会毒瘤的基本力量呢?

  一、有人说要靠政府!政府在哪里?有县长的地方就是政府!有市长的地方就是政府!把县长、市长放进传销组织里能解决问题吗?不能解决问题!到了那里,就是县长、市长也照样逃不出来,因为县长、市长首先也是一个人。有一个叫黎永兰的广安区人民政府的女副区长,不就是在自己管理繁华的城市大街上,在广大民众的眼皮子底下,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中活活被自己的男友虐待致死?

  我们中国的政府叫做“人民政府”。为什么叫“人民政府”呢?因为这个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是人民中的一个部份(人民的管理部门,人民的主脑、人民的“心”);他是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出来的;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运行的;政府的组成人员是来自于人民、将来也一定要回到人民群众之中。政府的责任就是带领人民和平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自由地奋斗、不息地自强……也就是说,政府的责任只是给民众指引一个方向。要使全社会的人们都能和平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自由地奋斗、不息地自强……最根本的物质力量还是人民群众自己。

  二、有人说公安局才是抵抗传销等社会毒瘤的基本力量!那把公安局长放进传销组织内能解决问题吗?不能!到那时公安局长照样要被人欺侮,照样没有自由。要维护社会安全,公安局长也要靠广大的公安干警。靠公安干警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吗?也不能!

  中国的公安叫“人民公安”;警察叫“人民警察”。为什么要这样叫呢?因为,这个公安是人民自己的公安,这个警察是人民自己的警察。他们来自于人民;本身也就是人民的一个部份;最终也一定要回到人民群众之中(比如:政府官员、公安局长、警察下班后、退休后、不都是人民群众中的一份子?他们的家人不也都是人民群众的一员?)。公安和警察正是人民群众维护自己能够和平地劳动、自由地生活、有尊严地奋斗、不息地自强的工具和武器。那这个工具、这个武器如何起作用呢?那就得靠人民群众!人民感到哪里痛,他们就帮助作用在哪里;人民被谁欺负了,他就帮助打向谁;人民在哪里反抗坏人,他就要保护到哪里。人民群众的力量也正是公安力量的一部份。

  三、就像人受到病毒、细菌的进攻,首先得依靠个人自己身体的免疫系统的力量抵抗一样(其次才是依靠药物、医生、护士的力量),在一个社会,被害者自觉地对社会毒瘤、社会恶势力的反抗,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根本的力量。而群众的声援、支援;公安、法律的打击;政府的宣传、批判、引导则是次要的辅助的力量。政府、法律如果剥夺了人民群众反抗的权力,那想要把社会治理好永远也做不到!相反还会纵容社会恶势力的泛滥。这样,政府和法律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被恶势力隔离开;就会使政府和法律转化成为人民群众的对立面。

  这样的社会将会成为最糟糕的社会。为什么说这样的社会一定是最糟糕的社会呢?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不论是政府、政府官员、公安、警察还是黑恶势力及其团伙成员,最后都将是受害者——全社会没有任何一个个体是能真正受益者。

  四、被害者的反抗也是对加害者的最后挽救

  一个流氓看到一个女孩很漂亮,伸手去一摸,女孩反手一巴掌打过去,打得流氓眼冒金星再也不敢动了,只好望洋兴叹。这个女孩勇敢的一巴掌既维护了自己的尊严,也挽救了这个流氓。相反,如果女孩被摸一下不敢反抗,被抱一下不敢反抗,被亲一个不敢反抗,最后……结果女孩自己的尊严没有了,甚至生命也没有了,而这个流氓也逃脱不了坐牢、枪毙的命运。

  毛主席说过:“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妥协求团结,则团结亡。”如果一个社会人人都敢于斗争、敢于反抗、敢于维护正义,那还有谁敢去欺侮人、压迫人?所以我们也可以说:以发动人们对坏份子抗争来追求和谐,这个和谐的社会才会存在;以要求人人都对坏份子妥协来追求社会和谐,那这个社会就永远也和谐不了。

  五、被害者的反抗的边界在哪里?

  物理学中有一个原理叫:“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毛主席也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每个人都是有一定的正当权力是不能被侵害的;每个人都有一定层度的自由是不能被剥夺的。那如果有人一定要剥夺你的权力、限制你的自由怎么办呢?那只能反抗!你用绳子绑我,我有权把绳子剪断!你用铁链锁我,我有权把铁链咂烂!你用房子关我,我有权把门窗捅开……如果你用人力来桎梏我怎么办?那我就应当有权力用一切办法冲破这个人为的桎梏……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都应该是加害者负责的。

  加害者是强势的、是主动的、是可选择的、是有退路的;而反抗者是弱势的、是被动的、是没的选择的、是没有退路的。只有在反抗者超过了反抗需要,在已经占有主动的、强势的地位;有了可选择的、自由的退路时的“反杀”才能说是“防卫过当”。

  六、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才是最大的罪人

  当年武松杀死潘金莲、西门庆,身负两条人命,最后只是判个“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的很轻的刑罚;而王婆虽然只是个拉皮条的(按现在的标准是根本没有犯法),但却被判“剐”(千刀万剐)的最重的刑。几百年来读者读到这里都觉得过瘾、痛快!为什么呢?因为武松杀人是为了维护伦理关系、是维护社会和谐、是阻止社会走向混乱的、是被迫的、也是正义,所以可以从轻处罚。而王婆拉皮条却是破坏社会和谐、是引导人们破坏伦理关系、是引导人们背离“天理人伦”的、是社会混乱之源,所以是重罪。

  在云南省楚雄传销“反杀”案中,不论是被杀者还是杀人者都是受害者,只有那些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才是始作俑者,才是真正的责任者,才是最大的罪人。

  七、法律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和谐运行服务的。而不应当是让全体人民去为法律服务;让全社会去为“法律人”的“法律理想”服务;让全国去为某些人的个人“理念”埋单。

  姜太公在《六韬》中说:“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赏一人而万人乐者,赏之”。法律对人的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为全社会自由、幸福、和谐服务。法律杀人正是为了不杀、少杀人。通过法律的“杀”振摄、遏制了社会的杀人行为,不正挽救了社会千千万万将被杀的人和将要犯杀人罪的人?

  在《韓非子●五蠹》中有:“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一个国君、一个地方的统治者,刑罚用得很少或者说总是不忍心对人施加刑罚,那并不是真正的爱民的濨悲行为;刑罚施行得非常严格、非常严厉、非常及时的当政者并不一定都是暴戾的。只要能做到符合人民群众的文化认知;能保证百姓安居乐业;能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就是好的法律,领导就是好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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