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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之:免于了刑罚的范冰冰

李旭之 · 2018-10-0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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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猿声啼将息”,范冰冰在顺利地度过眼前这一关,一百天的蛰伏后,已是“轻舟已过万重山”,再过了夔关,便是吴楚了。

  李旭之:免于了刑罚的范冰冰

  范冰冰在国庆节假期里露面发声,新闻也在国庆里报道对她偷逃税和八亿多的处罚,也算是在这个到处在旅游的假期里的一大新闻了。范冰冰只要交足八亿多的罚款就免了刑罚之灾,税务机关以她是遭行政处罚第一次这种下不为例,免了她的入刑处罚,范冰冰真是生在了好时代,感谢刑法的修改。

  刑法条文明白清楚地修改为,第一次行政处罚再加认罚补交税款和罚款就真的没事了,但没想到舆论还是炸了锅,不买帐,有好事者翻出几个旧案,对比言之处罚过轻,翻旧案者也不都是好事,凡事都有继承,对比细分析,社会舆论不满不都是对范的私怨,偷逃几个亿的款子,只得个交罚款了事,是未免过于宽松,舆论在常理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边是舆论不满,一边在依法办事,还是先不说细的好,但之外还可以再添一问,如果没有崔永元抖出范冰冰的偷漏税和阴阳合同问题呢?税务机关成天价都在干什么呢?不会是放着西瓜却在捡芝麻吧。

  还是多说几句这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条文的修改。报道里没有提及几亿的税款算不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也没提及逃税额是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百分之三十以上,因为没适用第一款,应该是范逃税额1.34亿元还不足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三十,那么应纳税额至少是4.47亿元了,剩下的3个多亿应是缴纳了吧,缴了三个多亿逃了一个多亿,如此说范冰冰还算是一个有点良心的艺人了,应是如此吧,所以她不适用第一款而逃过了刑狱之灾,而被选择用了第四款: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第四款是个很有意味的条款,逃税之人受不受刑罚,全在于税务机关,只要税务机关是给与第一次行政处罚,受罚之人积极补缴,就免于刑罚。范冰冰就得益于这款之规,至于范冰冰在被给于这第一次行政处罚前偷逃多少次偷逃多少额的税款,都不会被溯及追究,按有舆论说的,譬如不管盗窃九十次还是一百次,只要被公安逮住了处罚的那次,再积极返还赃物就没事了一样,这其中的逻辑便是,假如税务机关积极负其职责,逃税之人就基本不会受刑事处罚了,因为任何的在补税额与利润或者与刑责的衡量,肯定都会选补上钱就是了,再假如税务机关渎职或者与纳税人有勾连,不仅使逃税常有而且即使不得不被迫去追缴,也会免过逃税人的刑责,除非逃税人真的不识时务。显然,新闻报道里说要追究有关税务部门的责任了。

  这一款的立法目的到底是什么呢?但总有专家出来为此辩解,说刑法的这一修改,“目的是为了能收上钱来”。——原来如此!不过还说范冰冰这次,几个亿的税钱之前都没有收上来,如果没有阴阳合同的曝光,到这儿我是糊涂了,糊涂了。

  报道里还说,范冰冰的公司有牟姓经纪人和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中可见牟经纪人和会计员工在当今社会里是多么罕见地真心舍身护主啊。

  善于总结经验者,用人当用这样的人,做人当作大名人,最好是漂亮的大名人,但也千万莫做小人物,大人物来事能没事,可小人物们,再加那些什么盗窃一百次的们一类,阴阳一下,那就很难说了。

  “两岸猿声啼将息”,范冰冰在顺利地度过眼前这一关,一百天的蛰伏后,已是“轻舟已过万重山”,再过了夔关,便是吴楚了。

  2018年10月5日

  附普法条款: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修正案七】从逃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同时增加规定: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再附新闻报道: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

  新华社北京10月3日电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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