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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案之特色:税务部门定罪,司法部门看戏!

说实话难啊 · 2018-10-11 · 来源:旗帜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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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只是行政执法单位,无权也不应该自作主张,决定对范冰冰免于刑事处罚。说轻了这是在越俎代庖,说重了是在摧残司法。

  范冰冰偷逃税款的调查或处理结果,新华社10月3日发了通稿。也就是说,国庆期间发出了官方权威的声音。其中,既有范某偷逃税款的惊天数字,也有税务机关的处理结论。认真地研究新华社通稿的文字,似乎有不少值得深思的问题。

  第一,“依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201条刑法是怎么规定的?通稿本来应该接下来具体说明。但是,报道却只字未提,而是话锋一转,转到了“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这段文字,显然文理不通,起码是前后不连贯。新华社缺乏汉文字表述知识,还是有意转移话题,王顾左右而言他呢?

  第二,请注意关键的两个字,那就是“首次”。这两个字很重要。什么是首次?首次,就是初次,就是第一次。这里就有问题了,究竟是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范冰冰的违法犯罪事实,还是范冰冰只有“一次”逃漏税款?将近4个亿的偷税漏税,是只有一次完成的吗,是只有一年完成的吗,是只在一个项目中完成的吗。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这里说的首次,一定是说,税务监管机关是第一次发现,第一次查处而不是范冰冰“首次”作案,完全不能作为免于刑事处罚的依据。反过来,还要追究当地税务机关失职失察乃至渎职的责任呢!

  第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通稿中的明确表述。前提是,范某如果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交清偷漏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前提下,就不予法办了,不用坐牢了。从文字中可以看出,这是税务机关的决定。换言之,也是“依法”而为。那么这里要问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那是税务机关的职能吗,是区区税务局可以决定的问题吗,属于他们的权力范围吗?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说: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院的事,这是检察机关的事。是国家政法部门的职责。税务部门只是行政单位。该税务局作出这样荒唐的决定,简直是权欲膨胀、利令智昏。

  第四,范冰冰经纪人牟某广有“犯罪”嫌疑。通稿说,在税务机关查处范冰冰偷漏税款过程中,她的经纪人牟某广曾“指使公司员工藏匿、销毁公司账目或会计凭证”阻挠税务机关办案。这显然是不法行为,要受到严肃的惩处。那么,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范冰冰对此毫不知情吗?哪个人会相信?牟某广指使工作人员藏匿或销毁,而牟某是不是受到了范冰冰的指使?

  够了!这里该说到正题了,那就是刑法的201条,也就是“偷逃税款”罪,是怎样规定的呢?这才是权威的法律依据。这条刑法主要说:

  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虚假纳税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占到应缴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1—5倍罚金;如果数额巨大,逃税漏税占到应缴税款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15倍罚金。

  这条刑法对逃税罪处罚的表述,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消息说,范冰冰偷逃税额的比例,已经超出50%以上了!如此惊天的数字,上下五千年史无前例,据说在世界偷逃税款的案件中,也属史无前例!

  新华社通稿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法治的“乱象”,是在看人“下菜碟”。

  当年刘晓庆,为啥要拘禁400天,主要责任者是她的妹夫,为啥要坐牢三年?刘晓庆仅仅逃税1000多万!

  一位空姐,从韩国代购化妆品,在淘宝上卖,仅仅避税100多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一个不法之徒,取款机上获得不义之财17.5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等等等等,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范冰冰偷逃税款八亿多,一个小小的“道歉”,就可以法外开恩?这201条刑法规定的惩罚条款,岂不在打白条吗?

  综上所述,范冰冰偷逃税款该不该入刑,应该由国家“政法部门”说了算。刑法第201条是明确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只是行政执法单位,无权也不应该自作主张,决定对范冰冰免于刑事处罚。说轻了这是在越俎代庖,说重了是在摧残司法。

  再有,范冰冰案件已经侦办几个月了,新华社公开处理结果也过去几天了,法院也好,检察机关也好,始终默不作声。没有人站出来表示态度。

  不知道是为什么,税务机关干预政法部门的工作了,用百姓的话说,他们在乱插杠子,在抢政法机关的“饭碗”,但法院或检察院,好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这种现象正常吗?要知道,把刑法第201条所规定的条款落到实处,是你们责无旁贷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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