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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恐怕竟无法给贺建奎定罪

望长城内外 · 2018-11-2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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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人的私欲特别是资本逐利的本性被激发出来之后,什么样的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善良的人们永远也不会猜到资本家为了赚钱下一步会出什么怪招,法律永远也无法给那些富有奇思怪想的的恶魔们定罪。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贺建奎无罪

  “首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在媒体上曝光后,遭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谴责,有的甚至把贺建奎比作当代的“希特勒”和“日本731”,指责贺建奎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杀人”,呼吁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我认为,贺建奎擅自应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胚胎基因并诞下婴儿的行为,违背了生物医学伦理,也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确实是非常错误的,也是必须强烈谴责和坚决反对的。但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我国现行的《刑法》,贺建奎却是无罪的。

  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共有十大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很显然,贺建奎的行为与第1、5、7、8、9、10等6类罪都没有涉及。那么,他的行为会涉及其它4类罪吗?

  我们首先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这类罪有1种罪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与贺建奎的行为比较相似。但严格地说“应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胚胎基因”与“非法制造传染病病原体”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贺建奎的行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来看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这类罪也有1种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贺建奎的行为比较相似。可是,“应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胚胎基因”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完全不同,显然不能按此给贺建奎定罪。至于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严格地说,也很牵强。因为,我国现行《刑法》最后一次修改是在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期间,而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是在这次会议后才发生的,那时候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显然不包括“应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胚胎基因”的行为。

  第三,再看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类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和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其中,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有可能与贺建奎的行为挂上钩,可是这两个婴儿刚刚出生,如果她们活过了20年(即法定的最长追诉时效期限),即使两人都死亡,也定不了贺建奎的罪。

  最后,再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类罪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包括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和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供应血液和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与贺建奎的行为比较相似。可是,“应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胚胎基因”与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和非法行医明显不同,贺建奎不是医务人员,也构不成医疗事故罪。因此,也不能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追究贺建奎德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尽管贺建奎的行为是必须给予强烈谴责和坚决反对的,但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贺建奎却是无罪的。

  其实,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贺建奎不仅是无罪的,而且他的行为也不违法。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应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胚胎基因”的行为,只有国家科技部和卫生部于2004年联合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对人类胚胎体外研究提出了“14天内必须终止”的要求。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不属于法规性文件,贺建奎的行为最多只能算是违规,而不是违法。

  另外,我们还要看到,贺建奎不仅是一个科学家,还是一个民营企业家。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贺建奎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在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禁止“应用基因编辑技术修改胚胎基因”行为的情况下,他为什么不能这样干呢?

  我们过去说“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用以说明理论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永远是滞后的。今天,我们也可以说“法律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人的私欲特别是资本逐利的本性被激发出来之后,什么样的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善良的人们永远也不会猜到资本家为了赚钱下一步会出什么怪招,法律永远也无法给那些富有奇思怪想的的恶魔们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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