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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健事件,看传销毒瘤

周蓬安 · 2019-01-06 · 来源:旗帜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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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罪名成立,也就意味着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传销集团”落网。那么,涉及到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是否应该担责?

  自“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进驻以来,经过调查取证,事件处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本着依法依规依事实的原则,相关部门对权健公司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进行立案侦查。(1月2日《津云》)

  天津作为中国的第三个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其身份地位极不相称,贪官倒是出了不少,官员造假也是国内甚至国际“高手”。比如黄兴国同志主政期间,创造天津GDP主力军的滨海新区就特别敢“掺水”。黄兴国被查后,该区政府公开承认:“挤掉水分之后,滨海新区2016年GDP从超万亿元调整为6654亿元,2017年预计7000亿元,同比增长6%。由10002亿,调降到6654亿,3348亿水分,占比高达33.47%,超过三分之一。”

  天津“传销业”的猖獗程度,那是世人皆知,甚至在网上有个臭名昭著的“雅号”,那就是“传销之都”。

  2017年7月14日,两名山东籍大学生的尸体被天津警方发现。一名是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殒命水坑,另一名是内蒙古科技大学毕业生张超,两人都是通过网络招聘平台被骗入传销组织。

  非常奇怪的是,该案很快就平息了。大家就感到很奇怪了,黄兴国、武长顺、尹海林、王宏江、杨栋梁均遭查处,肃清黄兴国流毒也应该有所体现,可天津的传销怎么依然没人管呢?

  权健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传销犯罪,一点儿也不值得奇怪。因为此前有关权健搞传销的消息,是不断见诸网络。早在4年前,骗局网《权健自然医学骗局:权健“擦边球”的传销术》一文就被很多网站转载。该文篇幅很长,罗列了几年间各地官媒报道的权健传销案。比如据《济南时报》2013年3月报道,权健经销商在济南开设“火疗技术培训班”,并声称一周可“出师”,无需考证就能为人做火疗。此外,该权健的会员也承认发展下线将会有奖励一事。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称该培训班涉嫌传销。

  《辽宁法制报》也曾报道过一则关于权健公司为载体进行违法传销行为的案件。据当时办案的营口市西市区检察院吕女士介绍,凡是加入“权健公司”的,都需要买998元或者6720元的产品,才能获得会员资格。一副权健的骨正基鞋垫就可以卖到998元,而且是每个权健会员必须买的产品。

  近期网上有个说法,说原本2块钱的鞋垫,你花998元买来,其中996元就是“智商税”。可一心想发财的某些人,不惜“坑朋友”、“坑同事”甚至“坑至亲”,倾力助纣为虐,为权健老板束昱辉敛财添砖加瓦。我就在想,一旦权健传销帝国崩塌,这些传销者虽然同时也是受害者,会不会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不可思议的是,权健在因涉嫌传销处于一片讨伐声中,不但没有倒下,却神奇般地由非法的“传销”摇身一变,而成为合法的“直销”,我相信这其中一定有金钱的力量。

  权健的问题应该不会小。联合调查组称,权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1月1日依法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火疗养生场所、开展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行动。

  这个通报很有意思。它并没有认定“火疗养生”的非法性,而仅仅认为“火疗养生”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这个“虚假广告犯罪”就更有意思了,司空见惯的事,他们似乎今天才发现。

  笔者曾提出“两个凡是”。即:凡是以保健品出现的,百分百是骗子,没有例外;凡是以“包治百病”出现的,百分百是骗子,没有例外。

  如果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笔者的“两个凡是”,那所有已经“做大”的保健品生产、销售企业都该关门,所有相关企业主都该枪毙,至今仍在给鸿茅药酒做广告的电视台台长也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如果罪名成立,也就意味着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传销集团”落网。那么,涉及到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是否应该担责?

  不过,笔者借此再提一个建议,那就是“查处传销,应明确以公安机关主导”。

  中国传销问题之所以“久治不愈”,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难以定罪外,最主要的是查处传销的职责分工不够合理。因为《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传销案件,工商只有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时,方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介入传销,是以工商部门“发现涉嫌犯罪”为前提的。

  但问题是,面对聚集人数众多的传销组织,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工商部门很难有所作为!若由公安主导,对传销分子则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此外,工商部门在信息掌握、侦查能力方面也远远不及公安部门。因此,目前规定由工商部门“发现涉嫌犯罪”后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反传销程序,理应修改为由公安主导、工商配合。至少应该修改为:公安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的举报,不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和移送,即可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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