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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刑拘 对坏人太好 对好人太坏

铁流 · 2019-02-20 · 来源:铁流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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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绝大多数时间都被束之高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正当防卫行为往往被简单粗暴的认定为“互殴”。

  日前,一位退伍军人因听见女子求救见义勇为,却导致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该事件折射出中国的司法实践对坏人太好,对好人太坏。

  根据媒体报道,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8年12月26日11点左右,赵宇正和怀孕的妻子在家里聊天突然听到楼下先是传出踹门声,后来又听到有人喊“救命啊,强奸了”。  

  赵宇听到楼下有人呼救,便下楼查看,发现声音是从4楼一间公寓传来的,门边的人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但屋里面,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正掐着一名女孩的脖子,右手还举着拳头。女孩脖子和脸已经发紫,有淤青,额头上还有两个大包。

  赵宇就冲了进去,拽开那名施暴的男子,施暴的男子冲着赵宇胸口和额头各打了一拳。然后,赵宇把他撂倒在地。在此过程中,赵宇踹到施暴男子的腹部。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损伤伤残达到二级。

  2018年12月29日,正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

  2019年1月10日,赵宇取保候审。

  当时,被施暴女孩的闺蜜在第一时间就报警,之后警察赶到,将两位女孩和施暴男子带回派出所做笔录。

  从整个过程来看,赵宇完全是见义勇为。

  但结果却被刑拘,而且施暴男子自称大肠破裂,鉴定为二级伤残,后面3年都不能工作,一直要求对赵宇进行赔偿。

  该事件充分说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坏人太好,对好人太坏。

  以施暴男子来说,按照当时的情况,完全符合强奸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必须说明的是,这里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的意思是必须减轻或从轻。而“可以”的意思是,酌情确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换言之,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从轻或减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一步说,即便是从轻或减轻出罚,也有3内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方式进行处罚,施暴男子的行为并非“无法可治”。

  也就是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施暴男子的刑事责任是完全没有任何问题的。

  然而,现实却是,施暴男子在强奸未遂的3天后报案赵宇故意伤害,而且还拿出了伤残鉴定,堪称黑色幽默。

  针对赵宇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不属于故意伤害,而是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条款也被称为无限防卫权,是在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的基础之上而新增加的内容,对于遏制和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当年也有人称无限防卫权是让“英雄不再流泪”。

  说的直白点,就是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打死勿论。此前昆山龙哥事件,当事人无罪释放就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

  只不过,因为大家都懂得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绝大多数时间都被束之高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正当防卫行为往往被简单粗暴的认定为“互殴”。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行使正当防卫,并非只局限于被侵害者本人。并非只有受侵害人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而其他人的行为就是故意伤害。

  举例来说,张三正在持刀攻击李四,王五看到上前喊话制止,无效,王五随手拿起木棍攻击张三膝盖,导致张三膝盖骨骨裂倒地不起,王五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

  很多年前有一个案例,工厂中甲和乙因私人恩怨,甲持器械追打乙,乙被逼到墙角,无路可退,甲用器械敲击,乙双手护头,丙在甲身后劝阻,无效,遂用器械攻击甲头部,致甲死亡,最后认定是正当防卫。

  铁流希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秉公执法,还赵宇一个公道,并依法追究施暴男子强奸未遂的刑事责任。

  铁流由衷的希望,该事件能和昆山龙哥事件类似,成为司法实践上扭转社会风气的一个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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