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活埋人事件要关注到底
张天活埋人事件及法院判决是人们必须要关注到底的事,它关系到极大的原则问题。
一、这篇关于张天活埋人事件的报道写到张天是化名,且只看到一篇关于这件事的原始报道,这件事是真是假?事件本身是否与报道一致?法院的判决观点是否与报道一致?这需要有关部门出来证实。我们需要权威部门对事件本身和法院的判决情况对公众做出报道。
二、如果原始报道属真,我们的判断是张天是彻头彻尾的故意杀人,没有丝毫的可从轻处罚的地方。张天的杀人手段是极其残忍的活埋,是不可饶恕的。
三、原始报道中指出:“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天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发生在被害人不慎坠入深坑导致昏迷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天实施了推土填入坑内掩埋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系间接故意,结合被害人死因上还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的客观实际,综合考量对被告人张天可从轻处罚。”根据这段逻辑,法院判处张天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四、把被害人生前身心受到的种种损坏、伤害,当做被杀后死亡的铺垫而减轻施害人的责任,这在施害人主观上不想杀死被害人时应当考虑的。这在张天案子上根本就关联不上。
当张天实施活埋被害人开始,他就陷入罪恶的杀人的活动中,成为万劫不复的杀人犯。被害人的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导致昏迷的客观实际根本不能成为张天从轻处罚的理由,而是他恶毒杀人的佐证。趁被害人处境的不佳和身体的不适对其加以谋害,不但不加重对施害人的处罚反而要减轻处罚,这是哪家的法律?
五、“鉴于本案发生在被害人不慎坠入深坑导致昏迷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天实施了推土填入坑内掩埋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系间接故意”
这段话逻辑不清。它是说施害人在被害人不慎坠入深坑导致昏迷的情况下,实施了推土填入坑内掩埋被害人就可以从轻处罚吗?这是混蛋逻辑。被害人不慎坠入深坑,坑外的知道情况人就有义务营救而且必须营救。不但不救反而推土填入坑内掩埋就是直接故意活埋,根本不是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因为谁都知道推土填入坑内掩埋一个人就是置这个人于死地,不死那是例外的例外。坠入深坑导致昏迷可能会加速死亡,这只会给施害人加重罪行,不会减轻罪行,不会把故意杀人变成间接故意。
六、要敬畏生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害人性命,杀人必须偿命。这是不能触碰的底线。任何人不论何种情况触碰了底线,后果只能自己承受。法律是对已经触碰底线的人的惩戒,是对未触碰底线的人的警示。审判实践是活的法律,是法律的体现。如果审判的结果不能正确体现法律,那么就要好好审视这个审判了。张天故意杀人一案就需要好好审视。
这个案子
1张天没有从心里敬畏生命,随意处理别人的生命。
2法院审判没有从心里敬畏生命,而是是非颠倒为张天说话。
3此案报道中延续了法院审判的观点。
七、法院审判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做了是非颠倒的判决,把不是当理说。这是一个已判案子,虽然判了张天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但认为被害人坠入深坑导致昏迷以及乙醇中毒也是死因,可从轻处罚,这就黑白颠倒了。若张天救人,这两点可减轻张天的责任,可是张天选择杀人,活埋,这两点就不但不能减轻张天的责任,而且要加重张天的罪行。若按照这个案子的规则去判案,把不利于做案者的因素巧妙地当做有利于做案者的因素,岂不要放纵多少罪犯,多少好人受冤屈。所以这个案子必须重判。原有的判案人员是非不分,不适于干判案人员的工作,应当清除出去。必须规正判案规则。
八、如果原始报道不实,错在报道上。一切错误和荒谬应归写报道的编辑或记者身上,他们应出面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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