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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立法打击出卖国家利益、危害民族生存行为

allccc · 2011-01-2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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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规定有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其已经不足以应对涉及方方面面,肆无忌惮的出卖国家利益,危害民族生存行为。  

    改革开放初期,买办们、代言人要出卖国家利益,还心存顾忌,畏首畏尾。以我所在的单位为例,与诸多世界著名公司、企业洽谈项目,我方的一些谈判人员、翻译,虽然在项目洽谈过程中,故意增加谈判难度,向外商透露谈判我方底线,竭力为外商争取更多有利条件,但至少也是耐心等待到项目谈成后,才敢辞职到相关项目公司担任总裁、总监。  

    可是到了今天,居然已经发展到敢于直接用行政命令,部委规章之类,公开替外国政府、利益集团谋求利益的猖獗程度,如农业部无视中华民族存亡,强行推广转基因粮食作物;如银监会2006年1月第2号令规定新建股份制银行必须有外资参股等等。  

    由于不是每个人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而出卖国家、民族利益,危害国家、民族生存的行为,又已经泛滥成灾,可以说是已经涉及到了各个领域。这些行为被揭穿,也是因为少数对国家、民族持有卫护之心的人发现,并苦苦呼吁后,才为大家知悉,得一漏万,而且,即使事后能够有所收敛,危害后果已经难以弥补,损失难以追索。  

    我以前曾经提出过,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独立与尊严的体现,国家应该打击那些已经拥有外国国籍的的所谓人大代表,国家安全部门应该对此类以外国人身份窃取我国立法权的叛国者进行逮捕与处死,可惜没有多少人关心。  

在此,我仍希望所有热爱我们这个国家,关心我们这个民族存亡的人,在继续对已经发生的种种卖国叛国,损害民族安全,危及民族生存的行为进行揭露、声讨同时,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呼吁制定一个严厉打击出卖国家利益、危害民族生存行为法,对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商业活动、文化活动中的出卖国家利益、危害民族生存的犯罪行为,作出彻底清查和严厉清算,并规定在国家各项缔约、立法活动中,均必须先就相关条款之约定及执行,对国家、民族、人民利益与安全的影响程度,作出专门评估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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