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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写手的反抗

亦先寒 · 2011-06-0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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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当防卫权力解禁方面来看待三十年改革开放,从这个角度来说,说明改革开放相对于建国前三十年来,确实在建设上取得一些成绩。但是,改革开放过程至今,其中的问题同样也不少,这些问题不解决,等于就是破坏了改革开放的意义。必须指出,这里的破坏,显然是具有阴谋性质的,是一种新封建、新反动、新落后,是需要警惕和防备的。  

正当防卫概念,将是或已经是一个世界观的概念,从这个角度可以解释个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对于个人来说,个人与世界的人的交流,不是没有约束边际的,个人正当防卫权力的法制建立,对于世界政治才具有约束作用。从这个角度,需要理解一国的《刑法》与世界文化交流进程的关系,同样也是从这个角度,才能够理解一国《刑法》与其《宪法》之间的关系。《刑法》里面的正当防卫概念的形成,显然不是社会主义中国独有的;同样,其也不是其它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国家所独有的。而任何国家、任何法律,在有关个人正当防卫这个重大问题上,都不应该设立国度之分,正当防卫概念是世界文明概念,不得仅服从于某一国国内行政。  

回到我的思路中,我认为不存在“集体正当防卫工具”,既其是一个伪命题的想法,其实是包括一种艰难的认识。这种认识对于个人来说长期不成熟的,我只能从个人身上看到问题存在。我个人的正当防卫既我所维护的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力,其实是维护的个人生存,而这种生存有一个普遍标准,按照世界村的时代认识,又结合出来这是一条世界普遍真理,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追求。个人的不成熟,体现在对“集体正当防卫”与“集体正当防卫工具”两者思路的迷惑中。  

其实,问题仍然很简单,我不管怎么去想,都是代表个人生存,对于两者谁是伪命题,对两者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都显得小于个人的对生存的符合标准化,这是个人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个人生存的爱与恨的根据。对于普遍标准来说,它是社会和社会文明组成与进步的动力,这一点才是不能失去的。  

还有,从文学角度,是否需要回避这个问题?我想我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等于是对偃武修文严重搞封建观念的正确认识,不等于偃武之下所有修文者既文学者,不等于修文的人是制造偃武修文的肇事者。恰好相反,文学者是对于偃武修文的普遍反抗。  

文武的简单二元观点,大概早已退出社会生活,文武简单二元论观点的绝对化,我想,这是三十年改革以来早已修正的一个问题吧,这个问题应该是建国前三十年中的问题,因为革命战争时期和民族战争时期留下的巨大社会惯性而产生的问题。  

文武二元论,在我一代人身上,基本上已看不到影子。这一点,可能就是时代性。回头来想一想绝对化二元论模式,而且是一种传统斗争模式,其萌芽到发生,还不是仅仅建国前数十年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一直从鸦片战争以来开始在社会底层萌芽的问题。旧社会社会底层遇到外来冲击,对立思想(文武二元,一位诗人称为否定性心理或者行为,如果可以假定的话)在冲破封建帝国主义的束缚中,所萌芽的寻求斗争与解放的思维状态,需要坚持与腐朽统治阶级不一样的观念,在不断地斗争与牺牲中形成二元论观念绝对化,这是必然的也是可贵的。其必然与可贵的地方,恰好不是什么,而是今天已经书面语言化的个人正当防卫概念的权力。历史证明,不同社会民族的每一次不同觉醒,都曾经给这个民族和与之不同交往的民族,都带来巨大变化,各个不同国家民族的历史,在各自的变化中,逐渐变成一个完整而正在自我封闭的世界历史。  

文学对于个人正当防卫权力的作用,就是一种申诉,其要求文学者建立一个基本觉悟,这个觉悟就是对于生命美好的渴望与追求。相对于个人正当防卫,感受生命的美好,渴望生命的美好与追求,并不是一个虚无飘渺的楼台或者象牙塔,只有当其个人正当防卫权力受到不法侵害,才是其被迫进入楼台宝塔中的原因。  

正当防卫,本来是针对不法侵害时而产生的观念极其可采取行为,这是一个社会文明的预备!可是,作为不可侵犯的法学观念,我在经济生活中没有感受到其的针对性。相反,对于自我防卫概念的混淆是非,偷梁换柱的不法侵害倒是不少!来自社会的各种强烈的感受,使我现在对于偃武修文非常痛恨。文学者的最大特点,是用写作唤起自身和社会的进步,并且用自愿维护、自愿追求的原则来争取正当防卫,写作是一种渴望的手段,不论自愿维护与自愿追求,这其中都包含了其个人正当防卫权力的一部分让出,这种让出并不是妥协,而是一种文学者通过传统与历史发生联系的贡献,也是其与法律或者任何书面语言之间所建立的关系。  

当偃武修文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明显问题的时候,文学者让出的其个人正当防卫权力也是最大的时候,而为什么在偃武修文这个问题上仍然非常容易发生是非黑白混淆呢?那是因为文学者已经指出并还在不断地互相继承指出的问题,这就是生活的道路!当一个人为生存本能而生存的时候,生活道路必然就会摆在他(她)的面前。而混淆黑白是非的人为什么会混淆是非?因为他(她)的不法侵害者,同样也在为生存本能而生存。混淆是非者,其对于文学者的不法侵害,是需要一个社会同情和理解的。每一个个人,都不会无休止容忍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法侵害。所以,明白个人正当防卫权力的合法性与必要性还有历史性,是一个人按照文明程度而不是按照年龄来成年的基本标准。个人正当防卫权力与义务,对于不法侵害的态度,采取的防卫手段和打击力度,在一个社会里是许多的社会事件。个人正当防卫权力的运用当然因人而异,但是应该指出,其具有一个普遍理念上的标准,而且,这也就是社会教育的目的和意义所在。试问,从教育来谈论法制和民主,还是不是老生重谈?这个社会已经没有必要就自我防卫互相再搭成认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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