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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第二十八条宪法修正案(建议稿)

刘大生 · 2011-07-30 ·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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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第二十八条宪法修正案(建议稿)[1]  

   

   

   

   

第一款  合众国禁止使用任何不可再生的材料铸造货币。为了防伪的需要而在货币中添加微量金属材料不受此限。  

第二款  本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授予合众国国会的铸币权不得转让。禁止合众国国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铸造货币。  

第三款  国会铸造的货币,称为公民券,归合众国全体公民所有,全部、平均、无偿分配给合众国全体公民。公民按百分之二的税率交纳增币所得税。  

第四款  国会每五年至多可以增铸一次货币,增铸比例不得超过同期经济增长的比例。为了补充报废旧币形成的空缺而铸造同等数额的新币,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但每年至多只能铸造一次。  

第五款  本修正案生效前铸造的所有贱金属货币和非金属货币,按照以下五种方式处理:  

第一,凡是存放在联邦储备委员会币库中的贱金属货币和非金属货币,由联邦最高法院清点后销毁。  

第二,凡是被联邦储备委员会兑换成合众国债券的贱金属货币和非金属货币,已收利息全部上缴合众国国库,债券一半由联邦最高法院销毁,另一半由国会平均分配给合众国全体公民。公民获得的这部分债券从本修正案生效之日起计算利息,年利率为三百分之一,公民将这部分债券兑换成货币时,应当缴纳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税,公民应当在两年之后十七年之内将这部分债券兑换成货币。  

第三,凡是借贷给商业银行尚未收回的贱金属货币和非金属货币,已收利息全部上缴合众国国库,债权人由联邦储备委员会转变为合众国公民,平均转变为每个公民的不定期存款。公民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缴纳所得税,在本修正案生效十八个月以后,可以自由提取这笔存款。  

第四,联邦储备委员会之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持有的贱金属货币,在本修正案生效一年之后两年之内,交联邦最高法院销毁,并由国会铸造等额公民券补偿。持有人不愿销毁的不予补偿,也不再作为货币流通。  

第五,联邦储备委员会之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持有的非金属货币(银行券),继续有效,需要报废时可以兑换成等额公民券。  

第六款  本修正案生效前铸造的所有贵金属货币,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第一,联邦储备委员会币库中的贵金属货币全部收归国有并恢复为金属材料。  

第二,联邦储备委员会之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持有的贵金属货币视为贵金属,不再作为货币流通。  

第七款  合众国国会应当在一年之内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修正案。  

第八款  各成员国国会或制宪会议应当在三年之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本条修正案。任何一个成员国,如果三年内既不批准又不否定本修正案,意味着以默认方式批准了本修正案。  

   

   

   

   

   

刘大生   2011年6月15日 于南京求稗书斋  

   

   

   



[1] 本《建议稿》的理论依据为刘大生的《增币平分论》,共五篇论文,分别是:《增印纸币归谁所有》,《适量增币也可能导致通胀》,《白吃烧鸡的美联储》,《增印纸币是如何留在社会上的?——以美国纸币为例》,《增币拉动增币的恶性循环——以美国为例》。载《党主立宪法律博客》:http://liudasheng.fyfz.cn/cat/747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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