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新时期许多社会问题特别是法治乱象,笔者有个强烈的感觉:中国如果真要建设成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就不能不警惕某些法律人的胡说八道和胡作非为。众所周知,有些法律人拿法治做虎皮吓唬社会和群众,但他们的实际言行和作为却已经成为消解法治正能量、使法治走向反面的重大因素。直言之,某些动不动就拿法治来压人的法律人,恰恰就是扭曲和破坏国家法治的主力军。许多网民把这些法律人称为“法律党”,固然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某些破坏法治的法律人已经形成一股相当扎眼的恶势力,却是不争的事实。
先说有些法律人的胡作非为及其恶果。医院如今为什么会不管患者病情是否需要都要过度检查?想多赚钱固然是原因,但某些法律人在医患纠纷案件中莫名其妙地瞎搞什么“举证责任倒置”也是“功”不可没。学校为什么会取消不少体育项目乃至春游等活动?因为有大量的判决让学校不堪花钱摆平之重负;老师为什么会不敢严管学生?因为有大量的判决其实是在纵容学生胡作非为而完全无视师道尊严。社会上为什么没几人敢去扶起摔倒的老人?因为有法院认为“不是你撞的你为啥要去扶”……至于在立法上,诸如认定一些被禽兽残害的祖国花蕾是雏妓的“嫖宿幼女罪”,让老百姓用生命也换不来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让权钱强者可以花钱赎刑的所谓“刑事和解”、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可以不履行社会诚信义务的“亲亲相隐”的借尸还魂……,许多根本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类善良价值的东西,也都出自某些法律人,这些做法不但坏法治而且毁道德。
再说说某些法律人的胡言乱语。或许是因为某些法律人表现得太充分,已经让许多老百姓发现了他们与外国主子保持高度一致的伎俩——双重标准。他们鼓吹“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但偏偏只强调司法权的独立而回避对司法权的监督;他们强调行政权要尊重司法权,但根本不管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裁判本身是不是符合法律。非常典型的例子,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曾经大力推动主旨在于拒绝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裁定进行抗诉监督的司法解释,可他自己就主管执行工作、他自己就通过广东某案件的执行受贿上百万元,难怪要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范执行工作这一事实,竟以“执行”不属于“诉讼”为由来剥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利。按照某些法律人对司法权绝对化的鼓吹程度,无非就是想让司法权变成能够约束行政、立法甚至执政党领导的笼子,而他们自己则可以逍遥在笼子之外。而当有权力可以约束别人而自己不受监督的时候,试问这究竟是法治还是专制?说穿了,不过就是想搞司法专制而已,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讲求权力统统受制约的真正的法治。
所以在笔者看来,某些法律人打着法治旗号对法治建设的破坏,正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特别需要警惕和防范的严重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更要把某些人企图造成的司法权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势态拨乱反正,把司法权同样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唯有这样,才有可能保障司法权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其实“最后防线”的提法也是有名堂的,不过就是终局决定权的马甲)。
要有效防止某些法律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扭曲和破坏,更必须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绝对不能让它以独立之名脱离监督脱离党的领导而成为资本主义专制的陈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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