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一鸿:新增17条“恐怖主义罪” 意欲赶尽杀绝“被弱势群体”?
一、废除“嫖宿幼女罪” ,为什么“废”而不“铲除”祸根?
75宪法第十四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那么,如果不“惩办”和“剥夺”一切裸官、贪官、“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 ,反而让“科学立法”权控制在裸官、贪官、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手中,谁又来保障“幼女” 不被裸官、贪官、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们“嫖宿” 呢?!
所以,不 “剥夺” 裸官、贪官的“科学立法”权,其废除“嫖宿幼女罪” 不过是掩耳盗铃之举!
二、新增20项罪名,却为何没有一项是公示私产、打击贪官污吏的呢???
其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新增罪名20个”, 共计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 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 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等等。可是,除了“虚假诉讼罪” 对“济南审薄案” 稍有针对性而外,其“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这两个罪又是什么意思?!你懂的。
三、新增17项“恐怖主义罪” 罪名 ,是为了赶尽杀绝“被弱势群体” ?
新增“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等17项罪名,是不是专门针对被合同、被失业下岗、被房奴、被医奴、被强拆、被退休金双轨制“并轨” 三轨制、被渐进式延长退休年龄而满腹牢骚、强烈抗议、越级上访、甚至破口大骂贪官裸官的广大工农兵人民群众【即“被弱势群体”】 的呢?!
再者,75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大鸣、大放、在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很显然,这新增的17项“恐怖主义罪” 罪名 ,根本就不“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 的“政治局面” ,而是专门针对“被弱势群体” ,赶尽杀绝“被弱势群体” ,为贪官污吏裸官汉奸“特色”阶级“保驾护航” 的17条恶法!!!
四、新增“恐怖主义罪” 罪名,居然目无党纪国法?!
国之大法为宪法。其新增17项“恐怖主义罪”名,显然违犯了党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根本宗旨!同时,也违犯了75宪法第二十六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十七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试问,新增17条“恐怖主义罪” 罪名,难道不是对“被弱势群体” 的“得刁难、阻碍和残酷打击报复” 吗???
附:中国增20个罪名废嫖宿幼女罪
来源:新华网 2015-10-31 0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改原罪名13个,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改原罪名13个,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 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此外,2009年8月27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有必要一并对有关罪名作相应修改。
据了解,这次司法解释新增的20个新罪名分别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 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 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 贿罪。
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 罪名,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 罪等。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1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