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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在企业退役军官11月9日北京二中院诉讼活动的情况

企业退役军官诉讼代表 · 2015-12-0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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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退役军官11·9北京二中法院诉讼活动情况介绍

  (2015年11月9日)

  一、基本情况

  时间:2015年11月9日早上6点半后至下午1时许。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代表人:北京、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河南、河北、山东、陕西、江苏、安徽、四川、云南、重庆、海南、天津、浙江、辽宁、吉林、内蒙、山西、江西等22省、市、自治区(贵州代表因被当地政府动用黑社会势力将其打伤,劫持未能到达现场不算),总人数在1000人左右。

  原告代表人基本情况:年龄最小的55岁以上,最高的84岁。职务最低是排级,最高是团级。有女军转和女军嫂;有妻陪夫来的,还有子陪父来的。

  此次进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目的:再次恳请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对在企退役军官(军转干部)起诉国家人社部拒不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法定职责一案依法作出立案或裁定不立案。

  此次进法院的特点:人多,心齐,决心大,持续时间长(从早上6点多至下午1点多长达近7个小时左右),影响大(几天前国家有关部门就召集了各省集处办人员到京开会,许多“维稳”人员全程陪同)。

  二、北京二中院门口等待阶段的情况:

  9号早上6时半许,先到的各地代表就开始陆续在二中院附近几个路口汇集。7点半左右现场执勤公安人员找到广西代表雷小梁,要求帮助维护秩序,要求大家站路边不要影响交通。

  8时许,分散在各路口的人员开始向北京二中院对面的某酒店门口集中,由广西雷小梁整队带到二中院立案庭大门外人行道上休息等待,并要求各省现场推荐一名代表。

  8时50分许,雷小梁召集并带领18个省的18个代表(后到的4个省没代表赶上参加)到立案庭与法院人员接洽。

  9时许,北京二中院派出一韩姓书记员第一次出来说“只能进去6名代表”,理由是“按规定诉讼代表只能5个人”。现场代表问:“我们18个省,是18个诉讼主体,按你说的规定我们每个省都可以各派派5名代表,我们现在每个省派只有1个代表怎么不行呢?”,“要不你们中院下个载定将全国24个省合并为一个诉讼主体,我们就只派5个代表”。书记员书记员无言以对,说我去请示一下。过了一会韩姓书记员第二次出来说:“法庭小,位子少坐不下,请老同志们理解”。代表们回答说:“位子少不要紧,我们年纪大的坐着,年纪轻的站着。我们来了18个省你只允许6个代表进去,这样的话没有派代的省份怎么反映诉求,怎么回去向大家回报呢?”,书记员无语。这时有代表对书记员说:“要不这样,我们18个省的代表每分三批进行,每次就去6个人。你们今天上午一批接待6个人,下午接待一批6个人,明天上午再接待一批6个人,这样就两边都照顾到了。我们愿意等,你看行不行?”(当询问在场的代表大家同不同意时,大家异口同声的喊到“同意”)。韩姓书记员无可奈何只好说:“这我当不了家,要再回去请示”。说完转身进了法院。又过了一会韩姓书记员第三次出来说:“还是不行,只能派5个人,你们协商一下,协商好了来找我”。为了不延误时间大家只好按法院要推举广西刘长银、湖南唐启斌、河南段富堂、北京董江南、湖北付继平等5人作代表。

  三、法庭陈述诉求及当庭质辩情况

  9点50时许,5名代表们在法官带领下经过严格安检后进入庭审室。在经过过道大厅时看见有一排的武警战土成两列纵队坐在靠墙旁边待令(意图不明)。

  法庭内桌椅成四边形摆设。正面摆有两排桌椅,前一排的右侧坐着韩姓书记员一人,最后一排(也是最高的一排)的左侧坐着张昆仑付庭长一人,对面四个椅子上坐着两个穿黑衣制服的年青警察。5名代表分别在两边(左三,右二)相对的桌子后就坐。

  大家落坐后,坐在正面最后一排的法官自我介绍说:我叫张昆仑(以下简称‘张’),是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付庭长。而后分别询问了每个代表的姓名。接着问到:“你们今天来了几个省,多少人?”代表们回答说:“十八个省(后到达的4个省当时没统计在内),800人以上”。广西代表补充说:“有一千人左右”。张说:“我看了名单,‘5.25’来的代表一个也没有。我今天代表北京二中院负责接待大家。你们今天来主要反映什么问题?请你们发言。”

  广西代表刘花银首先说:“我这次是受黄平生律师委托来的,因为黄平生住院不能来,临时把材料交给我带来了(刘边说边举起手中的《投诉书》)。我们这次来北京二中院的主要诉求是:

  (一)、依法依纪追究张昆仑副庭长、李汉一助理审判员有案不立、拖延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违法违纪责任。

  (二)、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借鉴“信阳模式”,依法将涉及全国近百万分配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冤假错案列入涉军维权案件,启动“绿色通道”,优先登记立案、优先审理判决、优先强制执行。

  (三)、依法保护退役军官的诉权,认为案情、复杂,请求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有选择的宣读了广西《投诉书》的部分内容(网上己发表)。接着提出:“因你张昆仑付庭长和李汉一审判员是我们投诉的当事人,所以我们申请你们回避,请二中院另派审判委员会人员来接待我们”。

  张昆仑稍作停顿,面露难色的说道:“你们的案件我们没有开庭审理,从程序上讲还没有到申请回避阶段,再说我个人也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所以尚不适用回避”。“我现在只是在履行接待任务,在组织上没有决定要我回避之前,我只能进行下去”。“你看你们的在诉求上还有什么要说的”?

  广西刘长银代表养尊处优的说:我们的诉求就是5.25黄平生律师当面向你阐述的四条,在我们的诉状里讲的清清楚楚...

  张接着说:“关于你们的问题我已经回答几次了,这个问题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法院管理,法院不能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请其他同志讲吧!

  湖北代表付继平接着说:“广西代表申请你们回避,这并不是因为你个人有没有什么违法违纪行为,而是你们在对待我们诉国家人社部一案问题上坚持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出具书面凭证的行为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所以、我对广西代表提出申请你回避意见表示同意和支持。但是、考虑到你说的还没有到申请回避的阶段,而且这又不是你的个人行为,所以我们还是愿意向你讲”。

  首先,我要说的是关于我们的诉求问题,这些年不管我们的诉状怎么写,诉求怎么表达,其实质就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国家人社部履行依法保障在企业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这与国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完全一致。

  我们今天来贵院的目的,就是再次请贵院依法对我们起诉国家人社部拒不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立案,或裁定不立案。你们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立案不符合国家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党的四中全会决定精神。

  今年5月1日以后,也就是国家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生效日之后,全国在企业退役军官有三次到你们二中院摧办案。这三次我都没来。但是你们的口头答复意见我们湖北省战友都学习了。你们的意见归纳起来说就是“因为你们是企业军转干部,你们的问题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人民法院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六项决定不登记立案,不出裁定,不出具文字凭证”。而且还强调这是你们二中院党组决定的。你们的态度可以简称:“三不”。对照你们这个口头交待意见,我们根据党中央“关于引导群众自觉学法,遇事找法,解决矛盾靠法”的要求,认真学习了国家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后,对你们二中院在党中央明令“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规定出台后仍然坚持“三不“的态度感到惊愕和遗憾。我们认为:

  (一)、贵院对我们诉人社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坚持“三不”的行为明显违法、违规、违纪。

  1、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关于“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的规定。

  2、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条关于“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受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释明”的规定。第8条关于“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第9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规定。

  3、违背党的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

  4、违背党中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规定。

  (二)、贵院坚持“三不”的理由没有法律支持,体现的不是法律意志。

  1、贵院以《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坚持”三不”有点牵强附会。

  《最高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只是规定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条件,根本就没有提及“不接诉讼材料、不出具回执、不出具裁定”的内容。

  2、贵院以“因为你们是企业军转干部”为由坚持“三不”与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和党的四中全会决关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决定相违背。

  3、贵院以“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问题”为由坚持“三不”与国家《宪法》第五条关于“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相违背。

  宪法只规定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而没有所谓“特定历史时期”的例外。特定历史时期是被动的,人是主动的,积极的。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也是人制定的,如果搞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例外,实际上就是为违法的人设防空洞。

  4、贵院以“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问题”为由坚持“三不”还与《行政诉讼》第五十三条关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规定相违背。

  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是贵院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之一。

  5、贵院以 “二中院党组的决定意见”坚持“三不”违背党的组织原则 。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北京二中院只有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要求的义务,而没有作出与之相反决定的权力。

  综上所述,你们无论以什么理由,无论是谁决定的对我们的行政诉讼坚持“三不”都体现的不是国家法律意志,而是权力人的个人意志,是贵院权大于法,有法不依的表现。

  (三)、鉴于法院有法不依不仅会丧失人民法院自身的公信力,也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巨大破坏。所以我们再次恳请贵院依法对我们诉人社部一案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裁定。

  付继平发言完了就将书面发言稿《对北京二中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请求国家人社部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申请书》(这两份材料另附后)递给了正在打字上做记录的书记员。

  湖北代表讲完了后湖南代表唐启斌,河南代表段富堂、北京代表董江南都相继作了发言。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北京二中院要么依法立案,要么裁定不受理。不得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受理。表示完全同意广西、湖北代表所表达的意见。

  大家发言后张昆仑付庭长说:“你们对法律的理解从文字上讲是正确的,你们的诉求也是可以理解的,你们的批评也是够大胆的”。“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是一个问题,谁也不能不承认是一个问题,但是涉及到宏观政策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该由党委政府加以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大部分都是七十多、八十多的老人。有的在部队十几 年、几十年,为国家的安全和建设都做出了很大贡献。我们向你们表示感谢 ,全国人民也会感谢你们。“善待你们这些对国家在贡献的老同志对于激发全民的国防意识有积极意义,所以我们二中院历来对你们的问题都很重视,想了很多办法,尽了很多努力(具体想了那些办法,做了那些努力他没说明)”。大家对我提出的意见,表示感谢。但是有些问题出乎我的预料。有的同志提出我违法了。我的答复意见是代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不是我个人的意见。

  他的话音一落湖北代表就接上说:张庭长,你说的宏观政策是指那些政策?党中央一贯坚持的军转方针政策是不是国家的宏观政策的一部分?我们过去要求恢复身份待遇,诉劳办发(93)78号违法,你们以抽象行政行为不受理我们还尚能理解,现在我们既不要恢复身份待遇,又不要求纠正劳办发(93)78文件违法。只诉国家人社部以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形式拒不履行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也只要求贵院判令国家人社部履行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你继续以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问题不受理,不裁定这就叫人很难理解和接受了。因为无论是那一段特定历史时期、无论是那一项宏观政策都没有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逃避法定义务,也没有那一项宏观政策规定可以剥夺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相反,我们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强调“要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又强调“要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说明我们要求国家人社部履行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改革和国家的宏观政策没有任何联系。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实质上就是有法不依的问题。他不是改革造成的,也不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调整的问题。它是在利益主体由计划经济时期的一元化,转为市场价条件下多元化后,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既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之间)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相互争利推责,甩包袱造成的。其主要责任在国家人社部。因为退役军官(军转干部)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不是行政政策可以改变的。政府对军队退役军官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是“优待”,“妥善安置”,“依法保障合法权益”,而不是“解困维稳”。国家人社部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对退役军官安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如果在企业改制,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时,能够主动的承担起了保障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就根本不会出现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和上访问题。然而正是由于国家人社部在企业改制,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失职渎职,任凭各级政府把本来由国家承担妥善安置,保障合法权益的企业军转干部随企业一起推给市场,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问题暴露后不但不能知就改,反而又以改革为借口掩盖过错,用于法无据的解困政策代替保障合法权益,用维稳压维权进行行政乱作为。就是拒不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这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问题。完全应该运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解困维稳10年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现在到了该依法分清是非的时候了。我们诉致于人民法院,就是希望能通过司法途径能对这个问题进行公正评价和处理。你们却以特定历史时期的宏观政策为由不立案、不裁定。这不仅使我们感到投诉无门,也剥夺了我们提起上诉的权利。你们这样作只能起到保护违法的作用。你们这样作只能让人们产生“不是你们二中院有法不依,权大于法,就是国家在依法治国问题上说一套做一套的判断,危害极大(张不做声)。

  另外,你说你们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作出不受理立案、不裁定、不出具书面凭证的。那么我们现在当庭共同学习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第(一)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张庭长:“我们起诉人社是不是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你认为是,请你出具法律和事实依据来”(张默不作声)。

  第(二)项、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请问:“我们的诉讼涉不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张默不作)。“我认为肯定不涉及”。

  第(三)顼、危害国家安全的;我认为:我们的诉求不但不危害国家安全,反而会有利于维护党和国家的诚信,鼓励人民献身国防维护国家安全,你说对吧?(张不答)

  第(四)项、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我们的诉求与这一项根本不粘边对吧?(张不答)

  第(五)项、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这又与我们的诉求没有任何联系吧?。(张不答)

  第(六)项、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这一项也只是区分管辖范围,但并没有规定你们可不收诉讼材料,不作裁定呀?

  张庭长解释说:“你们不愧为大家推选出来的代表,我承认从文字上讲你们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你们对诉讼法的理解我们没有意见。但是,我觉得你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似乎过于机械。我们对你们的案件不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九条,而适用第十条第(六)项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但根据第九条的精神所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应该登记立案,或裁定不受理。既然你们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就没有必要登记立案或裁定不受理了。”

  湖北代表马上说:“所诉事项是不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是法定的,不是任由法院自己决定的。就是可以由法院自行决定的话,那么这一条也只能是你们决定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理由,并不是你们不收诉讼材、不裁定、不出书面赁的依据呀?” “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用词都是是非常严谨的,我们只能根据文字的本来含义理解,不能超出文字的本义进行扩展解释。如果超出文字本义以外进行扩展解释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你这样解释与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精神不一致,我们不服”。其他几个代表也都异口同声的说:“我们不服”。

  张接着反问道:如果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我们也能裁定?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我们也能裁定?

  付说:“为什么不可?既然法律己经明确规定不受理的,就应该光明正大依法裁定不受理,这又有什么不可呢?这是法定的司法程序,不是有没有必要的问题”。张不作声了。

  付接着讲道: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你们这道防线不保,社会公正正义就得不到维护,人民将投诉无门,社会就会造成混乱。

  付接着说,张庭长:你能不能把你们的意见到外面去跟大家讲一下?张回答说:我们只对你们代表,对大家讲是你们代表的事。你们就是组织2000人来我们也只接待5各代表。也不收你们的材料。

  这时付继平代表补充说道:张庭长我们还有三点请求:

  1、请求法院保护诉讼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就在前天,也就是7号下午贵州省的诉讼代表龙治荣在贵州同仁火车站被当地政府派遣的不明身份的人非法拦截并殴打致伤不能按时到庭。我也是在信阳火车站没拦截住才来的。而且我们这些来了的代表们回去后还有遭到当地政府的打击报复的危险。

  2、如果我们以前所提出的诉状、及诉求表达方式有不规范的地方请提出指导意见,以便我们修改变更。

  3、既然你不愿出去对今天来的原告代表传达意见,那就请你授权我们传达。张没有回答。

  法庭交涉到12时半左右结束。大家正准备起身走的时候书记员走上前来把付继平递给的书面材料退还了回来。

  代表们走出法庭时守候在大厅内外的原告代表一轰而上将对话代表们团团住要求代表传达情况。大家一致推荐由付继平传达。付继平先在大厅内简要传达后,站在室外没有听到的战友们的要求到外面传达。于是其他几个代表又轮换站在大门口向大家汇报了各自记得的一些简要情况。代表们传达完后,现场战友们群情激奋,有的提出继续到北京高院和其他部门去,也有代表提出不打无准备之仗,待回去向在家的战友传达情况后共同研究下一步怎么办。于是在下午1时左右各地代表陆续撤离北京二中院。

  四、感受、思考、建议:

  (一)、感受

  1、此次进京到二中院诉讼环境比那一次都好。

  (1)、现场警察比那一次都少,而态度和蔼,行为文明”。从早上到下午没有人提出要遣散我们到别的地方去,只要求大家往边站不要影响行人通过。

  (2)、各地尽管也来了不少接访的人,但没有一个强拉硬扯的。

  (3)、法官作风变化大,虽说仍然还是坚持“三不”,但不象去年4、8那样代表们还没讲完就起身想走。这次法庭陈述和质辩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时间,代表们反复多次的发言提问和质辩,张法官都能认真听下去,书记员一丝不苟的做记录。代表们传达意见时立案大庭挤得水泄不通没人出来干涉。

  (4)、法官的做法和答复带有严重的官本位和权大于法的色彩(只允许进五人、只允许他们自己摄象,拍照,不允许我们摄影录音,连相机都不准带进)。答复和解释缺乏法律依据,显得苍白无力。

  (5)、法官承认了4个问题:一你们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二你们的诉求也是可以理解的;三你们的问题是一个应该由党委政府解决,不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四对于你们的问题二中院很重视,想了很多办法,尽了很大努力。

  (6)、我国宪法和党的四中全会决定规定的法制原则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如果官方搞“特定历史时期”可以例外,或者全体公民遇到权大于法,有法不依的违法侵权行为都采取逆来顺受绕道走,那么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理念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

  2、此次诉讼活动收到了四大效果。

  一是震动大,引起了高层关注(据现场执勤人员讲几天前有关部门就专门开过会,要求善待这些对国家有贡献的老同志)。

  二是准确地向法院表达了整体诉求,指出了二中院“三不”态度的违法性、危害性。

  三是再次揭露了人社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真相;

  四是进一步了解了在企退役军官护法维权的一些利弊信息。

  3、这一次采取谈完了就走,既表明了我们动机的单纯与简单(那就是投诉违法,纠正违法,保障权益),也堵了那些事先就诬陷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水很深”人的嘴。为今后的原告都可以到庭赢得了道义上的主动。

  4、我们这个群体诉冤情,讲公平不乏其人,但专业法律知识,诉讼知识,认识水平尚还不能足以满足维权的需要,特别是当面对那些精英们利用事物的多重属性偷换概念时往往显得茫然失措,应对不及。

  (二)、思考

  1、          这次诉讼活动虽说比较顺利,但是并不是没有人想拦截,想驱散,要不然各地来那么多维稳人员到现场干什么?只是因为我们是在履行诉权,他们找不到以非法上访为由进行打压的借口,不敢轻易踩踏违法的红线。当然也与高层领导的态度变化有关(18号网上传出,参战老兵在总政从李大校那里得到了一条信息:最近习主席在9.21老兵上访行动被指非法的材上批示了两句话,“要善待参战人员,今后还要打仗”(待查证)。

  2、在企退役军官护法维权己经到了权与法较量的关键时刻,维权的最根本任务就是揭露违法,纠正违法。对违法行为揭露的越彻底、越广泛,越深刻,维权就越安全,胜算的机率就越多大。

  3、二中院不受理立案,不裁定,恰恰说明我们的诉求在法理上站得住脚,法院没有理由判我们输,也没有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我们站不住脚他们会毫不犹豫的判我们败诉或裁定不受理。就在我们到二中院的前三天,也就是11月6日。北京二中院就对某地的吕希廉等九名企业军转干部起诉国家人社部没有履行国办函(2011)97号文件规定的职责一案作出了不受理的裁定,而签署这个裁定书的审判长就是张昆仑((裁定书原文附后)。为什么同是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同样是起诉国家人社部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呢?可想而知。二中院有权不受理,不裁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我们诉讼合法,诉权受法律保护。他们有权坚持“三不”,但违法。我们诉讼合法,是我们权利。二中院不受,我们找高院,高院不受找最高院。有理行天下,公道自会在人间。

  4、面对一心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政官员,我们讲功劳、讲贡献、讲资格、讲困难、讲公平己经没有用了。只有依法从责任主体;退役军官与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退役军官的法定职责;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政府逃避法定义务对党、对国家、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等方面论是非,要求行政机关(人社部)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反对用于法无据的“解困”维稳代替保障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才能站据法理,政治,正义的至高点。

  这样提诉求,论道理与党的四中全会关于“要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也与《行政诉讼法》关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障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既不履行,又不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这样不仅能彻底揭穿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是“改革造成的”、“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问题”的天大的谎言,又能有效地突破“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随企业,工资、福利,医疗、住房同企业职工一样,执行所在企业的规定”的奇谈怪论。让那些继续坚持错误的官员找不到推诿的借口;法院也找不到为其袒护的理由。胜利就属于我们的。

  (三)、建议:

  1、努力纠正群体中长期存在着的各种错误思想和模糊认识。

  (1)、把那些单纯地要待遇,引导到投诉违法,揭露违法,保障合法权益上来;

  (2)、把诉劳办发(93)78号文件违法,明确为直接诉人社部以不作为,乱作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逃避法定义务上来;

  (3)、把我们的诉求与法律规定和四中全会精神更加紧密地起来;坚定不移的高扬依法治国伟大旗帜。

  (4)、把笼统要求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诉求,明确提出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障退役军官法定的身份、法定待遇上来。

  (5)、把乞求法外施恩的心态引导到法律有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为,做到法定的权利必争取,不是群体人人都有的钱财坚决要抵制。

  2、按照国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关于“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规定,对北京二中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知法犯法行为每一名原告各个诉讼集团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投诉。

  3、按照北京二中院“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是一个问题,应该由党委政府解决”的意见走好申请程序。

  既然要诉人社部拒不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就必须先有向其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

  因此应自下而上的向各级人社部门提出“要求依法履行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申请书”。在那一级落实了就在那一级息诉罢访。 那一级不履行就直接起诉那一级。

  同时还应再自下而上的向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提出投诉本级人社部门拒不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投诉书。并按信访规定的时限愈期越级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4、同时把维权的过程变成自觉学习法律,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过程。依法弄清以下几个根本性的问题:

  (1)、在企业退役军官是我国军队转业干部整体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政府)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是无权改变的。

  (2)、退役军官有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是由国家(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的,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剥夺的。这种合法权益并不因企业改制,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丧失。

  (3)、企业改制,打破干部职工界限,国家干部实行分类管理,但政府不应该逃法定义务,不可剥夺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4)、在企退役军官合法权益被非法剥夺根本不是企业改制,也不是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造成的,而是国家人社部违法行政造成的。

  (5)、保障人民(包含退役军官)合法权益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政府行政机关必须为的法定职责。

  (6)、政府对军队退役军官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是“优待”,“依法保障合法权益”,而不是“解困+维稳”。对军队退役军官采取“解困+维稳”是于法无据的。

  (7)、政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逃避法定义不仅损害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的诚信。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又不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定受案范围。北京二中院违背程序法,采取“三不”做法是对建设法治政府恶意破坏。

  (9)、在企业退役军官护法维权的过程实际是一个同权大于法作斗争,解决法治不彰问题的过程,它不仅关系到个人权益问题,而且是关系到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问题。我们应以努力推动在企业退役军官问题依法解决的实际行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加北京二中院对话的诉讼代表:

  广西代表:刘长银  河南代表:段富堂  北京代表:董江南  湖南代表:唐启斌

  湖北代表:付继平

  整理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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