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脉试论人类各种核心价值观的来龙
——兼论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对立与均衡
无论是在国内培育某种价值观,还是与世界上具有不同价值观的其他国家打交道,我们都必须知道人类各种核心价值观的来龙去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百战不殆。
人类的各种核心价值观,显然,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所谓“天赋人权”和“君权神授”都是说辞而已),也不可能从娘肚子里带来,而只能来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我们知道,无论何种人类文明社会,其共同的、最基本也是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专业化社会分工协作,而且这种分工协作是可以不断变化的(动物社会的分工协作是不可变的,如蚂蚁和蜜蜂的专业化协作是固定不变的)。显然,这种可变化的分工协作,就是人类最重要的社会实践。事实上,人类在漫长的历史中,发现了各种可变化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如果我们把不同的组织方式称为不同的“社会工具”的话,那么,正是这种对不同社会工具的选择,导致不同的人类文明产生了不同的分工协作方式(但都是可变化的),以及与之配套的不同的核心价值观。
下面,我们就分别从行政指挥、市场交换、理论说服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出发,详细分析一下各个社会工具核心价值观的来龙去脉。
一 前言: 几个名词解释
首先,在分析中,我们会提到“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等几组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有着不同的隶属关系和层次。为了搞清楚这些不同层次的概念,让我们先拿“汽车”这个工具来做例子说明一下。“汽车”这个工具要存在下去的最根本的先决条件是什么呢?是:汽车的运行速度必须比人快。这个“快”,就是汽车这个工具所必须遵循的最根本的“公律”。如果一旦丧失了“快”这个特征,汽车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条件了,因为它对人来说,已经没有用了。
既然具备了“快”这个原则特征,汽车就对它的使用者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绝对指令:在某一时间段内,人们必须在汽车前进的方向上给其提供足够宽敞的行进空间。比如,当人步行时,在1秒这个时间段里,在人前进的方向上,必须留有至少1米长的宽敞空间(假设人的步行速度是1米/秒),如果没有这个空间,人就会因无法前进而停止步行。而在开汽车的情况下,由于汽车快,因此在1秒这个时间段里,在汽车的前进方向上至少必须留有10米长的宽敞空间(假设汽车行驶速度是人步行速度的10倍)。这个“给其提供足够宽敞的前进空间”,就是汽车的使用者们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定律”。显然,这个“定律”是从“快”这个“公律”中直接派生出来的,是为“快”这个原则提供服务的。一般来说,这个定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汽车的使用者们都必须遵守。
又由于种种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为每一辆汽车都修建一条仅供它自身单独使用的专用公路来确保时刻给它提供“足够宽敞的前进空间”(成本将高到无法承受),而只能修建一套公路交通网络供所有的汽车共同使用,于是就自然产生出这样一条 “法则”:所有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都必须“同向行驶”。这个“法则”显然是由上面的“定律”进一步派生出来的,是为确保汽车“在前进的方向上有足够宽敞的空间”服务的。但请注意这个“法则”对人们的强制力不像“定律”那么绝对,换句话说,它允许人们在某些极特殊的条件下可以暂时不遵守它,而不会立即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在某个特殊的空间范围内(汽车稀少地区)及某个特殊的时间范围内(夜深无人),也就是说,假设在一条十分宽广的公路上,暂时只存在极少数量的汽车,例如两辆,且这两辆汽车相距十分遥远,那么这两个开车人就有可能“相向行驶”,从而暂时违反了这个“同向行驶”的法则而不受惩罚。
进一步地,为了保证同向行驶的“法则”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又根据各自不同的具体生存环境而人为地制定出许多交通“规则”。比如,假设在甲乙两地之间只有一条狭窄公路(路面宽度只能通过一辆汽车)相连的情况下,人们就往往会制定出这样一条交通规则:上午通行甲地开往乙地的汽车,下午通行乙地开往甲地的汽车。或单号日通行甲地开往乙地的汽车,双号日通行乙地开往甲地的汽车,等等。而如果甲乙两地之间的公路路面较宽(可以同时并排通过两辆车),那么,人们往往会制定出这样的规则,甲乙两地出发的车均靠右(或靠左)行驶。当然,如果甲乙两地间有A、B两条公路,那么人们又可以规定甲到乙地走A公路,乙到甲地走B公路,等等。显然,这个分上、下午及单、双日行驶的规则,或靠右(靠左)行驶的“规则”以及分别走A、B公路的规则,都是从“同向行驶”这个“法则”中派生出来的,是为“同向行驶”这个法则服务的。当然,它对人们的约束力也不像法则那么强。例如,即使在繁华都市地区,我们也经常能看到“超车”现象,此时,那个正在超越的车辆就会暂时违反靠右(靠左)行驶的规则。另外,我们可以看出,“同向行驶”的法则,世界各地都是一样的,而为了确保“法则”的实行而制定出来的具体规则就不一定相同了。例如,有的国家是靠左行驶,有的国家是靠右行驶,有的地区是分上、下午行驶,有的地区是分单、双日行驶,等等。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律”、“定律”、“法则”、“规则”这几个概念的层次并不一样。简单来说,“公律”是指一件工具(自然工具或社会系统)的本性(本质)特征,一旦这个本性特征消失,该工具以及由该工具的本性特征所派生出来的其它一切定律、法则、规则也将不复存在;“定律”是指某个工具一旦产生,它就具有的、其使用者必须遵循的绝对指令,这个指令是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它对我们的强制性最高;“法则”是指某个工具所具有的、其使用者在一般条件下必须遵守的指令,它对我们(工具的使用者)行为的强制性稍弱;而“规则”是我们在具体条件下便用某个工具时、在多数情况下所必须遵守的指令,它对我们的行为的强制性最弱。
二 行政系统:律法及核心价值观
现在,我们来讨论行政系统。我们知道,一群具有各不相同的独立意志的个人要想有效地组织起来,做为一个整体来行动,并在内部进行有效的、可变化的分工与协作,那么,最简单的办法,同时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发现和想到的办法,就是首先在这一群人中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然后由这个共同意志下达指派工作的命令,全社会所有的成员都服从这个共同意志的指挥,按照共同意志下达的各种命令来行动,这样,一群原本散漫独立的个人就能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做为一个整体来行动。整个社会组织因而就能实现有效运转,从而生存下去。我们把这种首先产生出一个“共同意志”,然后再由这个共同意志下达随机应变的指挥命令,从而完成整个社会的可变化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称之为“行政指挥方式”或“行政组织方式”,简称为“行政方式”。而由这种方式所产生出来的或大或小的共同意志及其整个辅助指挥机构本身,我们则称之为“行政指挥系统”。进一步地,如果把被指挥者也加进来,就构成了“行政组织系统”了,我们简称为“行政系统”。
我们上面说到,共同行动的人们需要一个“共同意志”。那么,在这么做的时候,所有那些参与社会行政系统的零散的个人也必须共同遵守一些最基本的行为规则。若违反了行政系统的一般性规则,则将导致该系统无法正常运转,无法发挥出其应该发挥出的全部效能;而若违反了行政系统的最根本的规则,则该系统将彻底瘫痪,或者说彻底死亡。
那么,什么是行政系统的最根本的规则呢?什么又是行政系统的一般性规则呢?
这个最基本的共识、最根本的原则(公律)、或者说行政系统存在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就是:必须服从“共同意志”的命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切行动听(共同意志的)指挥”。即使你对那个代表共同意志的个人或小团体不满意,即使你认为共同意志所做出的指挥决策是错误的,你也必须先自觉地、无条件地服从指挥。否则,这个行政系统就会完全瘫痪或彻底死亡,从而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显而易见,这个最基本的共识,这个最最根本的行政公律,只能从长期的部落战争环境中产生。服从命令纪律严明,就易于在战争中获胜;不服从命令,群龙无首,就会在战争中失败。残酷的战争环境会很快淘汰掉那些领悟不到这个最根本公律的原始部落;而那些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机缘很快领悟了这个根本公律、从而发明创造出行政系统这个伟大的社会工具的部落,就会在残酷的部落战争中脱颖而出,生存下来。
只有充分理解了这个最根本的行政公律,我们才能理解古人制定出的一些“奇怪”的军纪,以及历史上一些“奇怪”的战例。例如,我们知道,西方历史上的古罗马人是善战的楷模,他们的军队一向以严明的纪律著称。据说,古罗马的军纪规定:假如在战斗中有人不服从命令,即使因为他的不服从行为最终竟导致了整个战斗的胜利,那么,胜利后他也必须被处死——因为他违背了那个最根本的原则(一切行动听指挥)。同样,中国西汉晚期著名的、古怪的昆阳之战,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的王凤、王匡的部下们之所以“见死不救”,以致最终被刘秀带领的极少数兵力击败,也是出于不敢违反“服从命令”这个最根本的行政(军事)公律的缘故。(西方著名的滑铁卢之战,那个奉命去追击一股逃敌的法军将领之所以听见了拿破仑和惠灵顿激战的炮声却不去驰援,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
总之,有了这个“服从命令”的最根本的公律,整个行政系统就具备了生存的前提。进一步地,从这个最根本的行政公律出发,且随着行政系统自身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所有行政系统成员经验的积累,行政系统在反复的实践中,又逐渐从行政公律出发,引申派生出一系列的处于不同层次上的行政定律、行政法则和行政规则。这些一般性的行政定律、法则和规则虽然因为各个行政系统自身的差异(由阶序选择原理造成)而有一些“小异”(特别是在低层次的具体规则上),但在总的方面还是“大同”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讨论一下由行政系统的那个最根本公律派生发展出来的几个重要的行政定律、行政法则和行政规则。
首先,我们知道,行政系统做为文明社会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之一,它和原始社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所组织的分工协作是可变的(在一般情况下),甚至是迅速可变的(在紧急情况下)。那么,这个可变性是如何具体达到的呢?显然,这个分工协作的可变性是靠行政命令的可变性而达到的。即:共同意志发布的命令是可以改变的。也就是说,最高的共同意志一旦认为他所发出的某条命令是错误的,他就有权撤消这条命令,甚或可以马上再发出一条和前次命令完全相反的另一条命令来彻底否定它。换句话说,共同意志是可以反悔的。而下层级的执行者,则无论前后两次命令的内容如何相反,如何矛盾,每次他都必须坚决执行。显然,这条定律是由下述原因造成的,即:命令所针对的条件、情况是可变的(且实际上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命令发出后,如果情况、条件起了变化,则命令必须加以修改、撤销。并且,人得到的信息有可能是不准确的,人的判断也有可能失误,总之,人是有可能犯错误从而发出错误命令的。一旦最高统治者发现命令错了,就必须马上加以纠正。
我们再从另一方面来看,假如命令是不可变的,那么,这个命令实际上就变成了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遗传基因,或原始社会的一个风俗了。于是,人们也就或出于生物本能或出于潜意识来遵守它,而用不着再奢谈什么“应该服从命令了”。总之,“命令是可以改变的”,这个规则是可以从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条根本公律隐含地引申出来的,我们把它称之为“第一行政定律”。
当然,从这条第一行政定律若进一步演化派生下去,再加上人为的因素,还可以生成政治家们可以不讲信誉的规则(传统)。行政系统之外的人们往往对政治家们的言而无信大加诟病,但身在行政系统之中的那些真正的政治家们,却是认同这条基本规则的。例如欧洲著名的政治家俾斯麦在他的回忆录中就坦承,一个行政系统(国家)是可以违反它和另一个行政系统(国家)所签订的条约的,只要这样做对其生存更有利。再比如赫鲁晓夫在斯大林生前一个说法,斯大林死后又一个说法,所有这些,在政治生活中都是正常的,也都是允许的。
以上,我们可以说是从发布命令者的角度,自最高行政公律出发,派生出了第一行政定律。另外,为了确保命令能够被执行,从命令执行者的角度,从自觉服从命令听指挥公律出发,还可以直接派生出第二行政定律,即:命令本身必须明确。这是什么意思呢?例如,首先,在同一时间内,指挥者不能下达两条内容完全相反(矛盾)的命令。这个道理不言自明。但值得指出的是,正是由这条再简单不过的行政定律,导致了几个重要后果。其中一个是:当人们刚创造出行政系统这个社会工具时,为了防止最高统治者以权谋私、或发出会导致灾难性后果的错误命令,曾尝试过种种办法。例如,古希腊、罗马时代曾实行过的双执政官制度(互有否决权),中国古代历史中曾出现过的“驳议”制度(命令的出台要经过两个程序,两个程序互有否决权),等等。但所有这些变相的、有可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反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均由于违反了行政系统的上述第二定律而行不通,以致最终都被古人抛弃。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是同一时间内不能有两条内容相反的命令;但假如是不同时间内先后有两条内容完全相反的命令,则是完全允许的,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必须的。
其次,第二行政定律要求命令的内容必须清楚、具体,没有任何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之处。也就是说,指令必须含义清晰。这里的道理也十分简单:如果一条命令本身虽然没有自相矛盾的地方,但却含义不明,则还是无法执行。从“命令必须清晰”我们就可得知,一个完善的行政系统的建立,有赖于语言的发达和完善。而且,进一步地,由于书面语言(文字)比口头语言相对确定,且可反复揣摩,立之为据;特别是大量的重复性的指令更可以用文字的方式只低成本地发布一次,因此,从 “命令必须明确”的基本要求,就隐含派生出了文牍档案主义和规章制度主义;再加上人为因素(如,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安全第一心理),则又极易派生出“照章办事”的官僚主义传统,等等。再进一步,由于下达的具体命令中必然地要含有执行命令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行命令的具体人物这些必不可少的要素,于是逼迫着古人去完善历法的修订、地域的划分及人员隶属的相对固定(户籍)和统计。例如,在中国的古代,修订历法一直是各个皇朝的头等大事,而地域的划分和人口的统计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当然,我们还可以继续“派生”下去,例如从地域划分的重要性,再叠加上原始社会传下来的生活资源范围,又直接派生出“领土”对一个行政系统的极端重要性,以致会成为一个行政系统的“命根子”,等等。
第三,这条行政定律还隐含着这样的内容,即,所发出的命令必须是可以被执行的。也就是说,所发出的命令不能超出执行者的能力。例如,指挥者不能下达这样一个命令,让执行者明天就跑到月亮上去,后天再返回来。显而易见,对这样的命令,人们是可以拒绝执行的。
以上,我们考察了行政系统的最高公律和两个基本定律,下面,我们再进一步考察一下行政系统的两个主要法则和几条重要的规则。
首先,从最高统治者(共同意志)可以反悔、可以改变自己以前所发布的命令这条第一行政定律,可以派生演化出“必须确立最高指挥者的绝对权威”这样一条行政法则,我们称之为第一行政法则。我们知道,共同意志的代表——最高统治者也是活生生的一个人,而不是神。他的外貌和我们一样,身体构造也和我们相同。那么,我们凭什么要绝对服从他的命令呢?并且,正像我们普通人会做错事一样,他也有可能发出错误指令。为什么错误的指令也必须服从呢?总之,这些无论是来自于动物基因、还是来自于原始风俗的疑问,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每个社会成员心底的。因此,为了尽可能保证最高共同意志的命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毫无阻碍地得到贯彻执行(即使在以前曾发布过错误指令的情况下),从而保证整个行政系统的高效率运转,就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来提高、维护“共同意志”的权威形象。也就是人为地提高他的尊严,有意地制造出对他的“个人崇拜”。根据同一道理,还必须确立各层级行政指挥者对其下级的绝对尊严、绝对权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确立起各级行政指挥者的权威,以确保所有的命令不仅在危急形势下能得到遵守,而且在一般和平时期也能得到遵守。
因此,为了确立权威,从这个第一行政法则又派生演化出一系列的配套的行政规则。最容易想到的确立各层级指挥者权威的办法之一,同时也是从古到今各种行政系统都采取过的规则,就是利用人们强大的攀比能力,人为地建立起一套从上到下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礼仪制度。例如,从下到上,随着各层级大大小小的“共同意志”们的权力的不断增长,相对应地,其各种待遇(包括满足安全需求、生理需求、心理需求的各种安全保卫待遇、物质待遇和名誉待遇,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种各样严格的礼仪待遇等)也逐步增大。一直到最上层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其享受的各种待遇达到顶峰。只有这样,才能培养起各层级共同意志们的尊严,同时培养出上层级对下层级的绝对权威,从而使上层级下达的各种命令能更有效地、更准确地得到执行。无论是古代的各种各样的爵位制、品官制,还是近现代的衔位制、级别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一种等级制,也就是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而分等级的目的也都是一样的,就是确立起上层级的权威,从而来确保上层级的指挥命令能得到下层级的无条件的服从。
当然,划分等级的具体方式、具体标准有许多种(相对应的成本也不同),有以保护神的不同等级来划分的,例如古埃及;有以血缘的远近来划分的,如中国历史上西周的宗法分封制;有以社会成员的不同的法律地位来划分的,例如古罗马;有以分工职能来划分的,如西欧中世纪把人分为三大等级:祷告的(僧侣)、保卫的(贵族骑士)、生产的(工农商);当然也有以武功来划分的(战国时期秦国的军功勋爵制度);更有以某种智力来划分等级的(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当代的高考制);此外,还有以肤色(欧美历史上的种族制、印度的种姓制)和民族地域(中国元代的蒙古人、色目人、北方汉人、南方汉人)来划分的,等等。但不管以什么标准来划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确保高等级人群对低等级人群的权威。
当然,除了制定等级规则之外,树立领导者权威的方式还有很多。或者说,“必须确立指挥者的权威”这条第一行政法则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例如,中国历史上每当改朝换代之时,新成立的朝代总要照例颁布一套新的法典(或把旧朝代的法典略加修订再以新朝代的名义重新颁布一次),以确立自己新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说“新官上任三把火”,这也是出于树立权威的原因。而且不仅如此,如果一旦高层级的共同意志犯了一个指挥上的错误,那么,为了整个行政系统的长远利益,一般来说,这个错误应该找一个共同意志的同僚参谋、或找一个低层级的官员来顶替承担(替罪羊规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继续维护高层级官员的权威,以保证他下次再发布指挥命令时,依然能得到下层级的有效执行。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如前苏联斯大林时代,许多失势的高中级的官员在接受审判时均极力主动承担“莫须有”的罪名,目的就在于维护斯大林的或整个“党”的权威。与之相对应,一般来说,当某个下层级的官员做出了一个巨大成绩时,一般来说,也往往要把这个成绩的全部或大部分归功于上层级的指挥者,以确立上层级的权威。如前苏联的斯大林时代,所有成绩的取得,往往都归功于斯大林一人。
从确立领导者权威的行政法则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保持高层神秘感的规则。即,尽可能使行政系统内部、尤其是高层内部发生的事,对行政系统之外的人保密,甚至尽可能使行政高层发生的事,对下面的行政基层保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持上层级行政系统的神秘感和权威感,尤其是最高行政领导的神秘感和权威感。这方面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都有许多例子。如在当代的行政型国家中,各层级指挥者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婚姻绯闻、健康水平等)往往不予公开,从而有效地维护他们的神秘权威感。在古代文明社会,最早的“王”往往同时都是部落中的祭司。对此,人们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说明“王”大多是从祭司转化来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祭司是由军事首领来兼任的。其实,起源究竟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军事首领同时也是祭司这个事实,恰恰说明了第一行政法则在起作用:要保持行政军事首脑的权威就必须赋予他神秘感和神圣感,而祭司这个职业恰恰就具有这种神秘神圣感。正是这个原因,祭司就往往容易转化成“王”;或一旦某人成了军事行政首领,人们往往就会自然而然地赋予他大祭司的职责。实际上,当人类文明社会初步发展了以后,当军事首领和祭司职能渐渐分开之后,人们也经常采取由祭司任命行政首脑的方式来增加行政首脑的权威性。如以色列历史上由先知指定扫罗王、大卫王,再比如西方中世纪时由教皇给世俗国王加冕等。这方面也有相反的例子。比如前苏联的最高领导戈尔巴乔夫,出于某种理念而主张并实行“透明”、“公开”的原则,结果由于违背了行政系统的“神秘”规则,从而降低了行政系统自身的权威性,并成为导致前苏联中央行政机构最终垮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为了防止行政首领在整个社会中的权威过大,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弊端,人们也常采用政教分离的方式以及公开领导个人信息的方式来对其加以限制。)
除了“等级制”、“神圣制”规则以外,从“必须确立指挥者的权威”这个第一行政法则还可以隐含派生演化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公有制”(共产制、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规则。其实,公有制的起源或公有制的本质,实际上是“共同意志所有制”,即一切财产、甚至一切人员(人身)都归共同意志所有。道理并不复杂,因为只有实行“共同意志所有制”,才更有利于树立最高共同意志的权威,才更能保障最高共同意志的命令能得到有效执行。即:既然财产是共同意志的,甚至所有的社会成员也都是属于共同意志的,那么,共同意志在调动人员、资源、财产以及分配人员、资源和财产时,就更加顺理成章、名正言顺了。而底层的各级执行人员,以及行政指挥机构之外的广大社会成员,也就更没有理由反对了。(因为他们已经无法说:“这个东西(财产)是我的,你为什么要调动支配呀?”)
当然,正像抽象的“共同意志”无法实际存在,只能由某个人的个人意志来代表一样,抽象的“共同意志所有制”也无法实际存在。因此,行政系统本身所内在要求的“共同意志所有制”这条规则,也只能通过各种各样的具体的人为规则而体现出来。从历史事实来看,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君主个人所有制的规则(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有国家所有制的规则(全体行政系统所有制),也有全民所有制(共产制、公有制)的规则,等等。所有这些所有制规则无论从道德观念上来看有多么大的天壤之别(如君主个人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但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共同意志所有制”的不同表现形式,其根本目的也都是为了能确保共同意志的权威、确保“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行政系统的根本公律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最终确保整个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例如在前苏联,名义上是实行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但本质上,实际是斯大林个人(共同意志的代表)所有制,因为只有他具有对全苏联的资源、财产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力。再比如古代中国,“共同意志所有制”规则再加上血亲继承的规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几千年的“家天下”制度。
最后,从确保指挥者权威的行政法则出发,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统一思想”的规则、“任命制(选拔制)”的规则,等等。这里的道理也不复杂,因为,从思想统一方面来说,只有把所有人的思想都统一到最高共同意志的思想上来,才能更有效地保证政令的上下贯通,令行禁止。而只有实行由“上”对“下”的选拔任命制,才能永远保证“下”对“上”的服从。(相反,如果是实行由下面投票决定的选举制,则极易造成“上”迎合“下”、上级服从下级的情况,从而与行政公律及第一行政法则相冲突。)显然,从上述的各种重要的行政规则出发,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制度。例如,与名义上的公有制规则相对应,在观念上,又可以演化派生出 “爱国主义”的规则、“集体主义”的规则、“无私奉献”的规则,等等,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以上,我们主要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讨论了“必须确立领导者权威”这个第一行政法则,下面,我们再从“服从命令者”的角度,讨论一下与第一行政法则相对应的第二行政法则,即:领导者必须确保服从指挥者的安全。这里所说的确保安全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危急情况下,例如战争或突发的自然灾害中,作为共同意志的代表的领导者,要尽力确保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安全。简单地说,人们之所以愿意服从共同意志的指挥,就在于他们认为执行共同意志的命令能给自己至少带来人身安全上的好处(这也就是何以同样是人,一些人却心甘情愿地服从别人的指挥的根本原因)。例如,拿战争来说,如果服从命令的结果是不断吃败仗,那么,无论再怎么确立指挥者的权威也会无济于事。往极端上说,如果人们的人身安全出了问题,人都一个个死光了,即使再怎么想服从命令也做不到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另一层含义是,在和平时期,在正常情况下,领导者要努力确保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不下降。这里的逻辑也不复杂。由于人们都是有预期能力的,如果生活水平不断下降,这样长期下去,不是同样会使人感到生命安全出问题吗?总之,如果违背了第二行政法则,整个行政系统的运转也将出现问题。
正像从第一行政法则出发,我们可以引申派生出一系列重要的行政规则一样,从第二行政法则出发,也可以派生出一系列的基本行政规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各样的观念意识。例如从第二行政法则可以直接派生出作为领导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规则,以及“民为贵、君为轻”、“以人为本”、暴君可以被推翻、造反有理、共同富裕等一系列的观念意识。
再进一步,从第二行政法则还可以发展出我们大家所非常熟悉的“铁饭碗”制度(终身雇用制)和能上不能下的观念,以及在同一等级内的平均主义制等等。关于“铁饭碗”,它的派生逻辑是这样的:只要我在工作中百分之百地服从了命令,那么,最终遭受了损失(例如国营企业亏损),责任就不在我,而在于发布命令者的指挥失误。因此,可以(由最高的共同意志)调换指挥者,而不能解雇我。这就好比在军队中,吃了败仗,可以调换指挥员,而不能解雇士兵。
关于平均主义,我们这里也再稍微多说几句。它的逻辑发展是这样的:假设现在有收益不等的三种工作同时需要有人做,领导指挥A去做那个收益最大的工作,B去做那个收益中等的工作,而C去做那个收益最差的工作。三人都坚决服从命令,各自完成了工作。那么,在最终分配的时候,每个人的个人收益就应该都是一样的,而不应该A拿最多、B拿中等、C拿最少。道理在于,C的收益虽差,但责任不在C,而是工作性质使然,是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结果。如果指挥者命令C去做收益高的工作,C也会做好。因此,只要大家都做到了服从命令听指挥,那么最终分配时,就应该实行平均主义,A、B、C三人得到的应该一样。(当然,如果A、B、C干的是同样的工作,有的干得多,有的干得少,那么,报酬应该是不一样的。但由于我们后面会提到的原因,A、B、C会努力使三人的工作量保持一致,因此,还是会出现平均主义。)
另外,从解决行政系统内部纠纷的角度来考察,从行政公律、定律、法则等出发,又会派生出一系列的观念和规则、制度。让我们从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说起。比如,在一次军事行动中,某甲师和某乙师都同时服从总司令的命令各自开赴自己的阵地,而它们在某一交叉路段相遇了。那么谁该先走,谁该让路呢?这个纠纷显然双方无法解决,因为他们都是在服从总司令的命令。此时,也不可能找一个与事无关的第三方来裁定,因为第三方无由判断谁更重要。即使有个第三者好管闲事出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事的双方也不会听。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办法、也是双方都认可的办法,就是共同请求总司令,由总司令决定谁该给谁让路。即使那个被裁定该让路的师长,也会高兴地服从,因为将来他即使晚到达阵地,责任已不在他自己了。由此长期发展下去,就会产生出一个重要的行政制度,即,每当平级的几方产生纠纷时,就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来裁决,也就是由上级官员来当法官。进一步地,民间私人产生纠纷时,则请行政官员(百姓的上级)来裁决。更进一步地,还会产生官员纠问式的审讯方式及最终由官员裁决的断案方式。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是受到两条或更多条行政规则共同作用所决定的。例如,在一个行政单位中,等级制和平均主义、共同富裕的规则往往同时发生作用,这就造成了一个我们中国人非常熟悉的现象:一方面根据等级制的规则,单位中所有的人从上到下分别根据自己级别的不同而拿着高低不同的工资;另一方面,每当逢年过节或因某个原因而发放福利物品时,根据平均主义的规则,则无论级别的高低、官位的大小,全体工作人员都分到相等的一份。
以上我们讨论了行政公律、行政定律、行政法则及行政规则,现在我们把它们根据各自的派生隶属关系图示如下:
最高行政公律
服从命令
第一行政定律
命令可以改变
第二行政定律
命令必须明确
第二行政法则
确保服从者安全
第一行政法则
确立指挥者权威
1、爱国主义,无私奉献
2、统一思想,舆论一致
3、等 级 制
4、保持神秘,神圣感
5、任 命 制
6、君主、国家所有制
寻找替罪羊
一切成绩归领导
1、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
2、倾听群众呼声
3、平均主义,共同富裕
4、法律稳定公开
5、群众认可制
6、全民所有制
7、秉公执法
7、行政官员司法判案


三、 市场交换系统:律法及核心价值观
人类发明的社会工具,除了行政系统,就数市场系统最重要了。
正像不论哪种类型的行政系统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公律、定律、法则一样,不论哪种类型的市场系统也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公律、定律和法则。那么市场交换系统要依靠一个什么样的基本公律就可以运转起来呢?答案是:自愿交换的原则。只要大家都认同并遵循这个“自愿交换”的公律,一个有效的市场交换系统就能迟早发育成长起来。这里所谓的自愿交换,指的不仅是想和谁交换就和谁交换、想交换什么就交换什么、想怎么交换就怎么交换,更指的是绝对基于双方两厢情愿基础上的交换,不仅双方谁也不能强迫谁,且双方都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即,只要双方觉得交换是合算的,那么第三方无权干涉,交换的双方也不用考虑第三方的意见。
正像行政系统从一个最根本的公律出发,可以不断派生出一系列定律、法则和其它基本规则一样,市场系统从这个“自愿交换”的最根本公律出发,也可以不断发展派生出其它一系列的定律、法则和基本规则。下面我们依然只讨论那些较重要的定律、法则和规则。
首先,从“自愿交换”这个根本公律出发,可以直接派生出第一市场定律,即:在交换之前,交换的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充分的与自己的交换物相关的重要信息。这里所谓的相关信息,包括自己向对方所提供物品的来源、质量、用途、使用方法、价格等等。这一条市场定律也不神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可以见到。当我们和别人以物易物时,我们会主动把自己的物品拿给别人看并详加介绍,同时我们也会仔细查看别人要交换给我们的物品并详细询问,以获取该物品的相关信息。在用钱到商店买东西的时候,我们会仔细看说明书,以获得该商品的相关信息;而收银员也会把我们提交的货币反复验查,以防假币。
其次,从自愿交换的市场公律还可以派生出“一旦交换完成,双方均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这个定律在规则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合同一旦签定,就必须无条件遵守,无论出现了什么变化也不得反悔(也就是契约神圣)。这里的道理就在于,一旦交换完成,甲的东西就属于乙了,而乙的东西就属于甲了;这时,假如甲反悔了,他想把原来那个属于自己的东西再换回来,就必须征得乙的同意(根据自愿交换的公律),才能完成这第二次的交换行为。而如果乙不同意,则甲就不能再换回那个曾经属于自己、而现在属于乙的东西了。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反面再假设一下,如果允许反悔的话,那么任何一个市场交换系统都无法正常发育起来。因为乙得到了甲的物品后,他可能就开始消费这个物品,或者他就用这个物品马上和另一个人丙进行了又一次交换,而丙也许又把这个物品交换给了丁,如此等等。如果要都允许反悔的话,甲去找乙讨要,乙又要去找丙讨要,而丙又要去找丁,整个市场交换系统就会陷入混乱,结果就造成今后谁也不敢再交换物品了。总之,如果没有不可反悔这条定律,那么,交换所可能带来的利益还抵不上允许反悔所可能带来的麻烦呢。
显然,上述“必须提供相关信息”的第一市场定律与“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同等重要,缺了任何一个定律交换都将实际无法完成。而且我们可以看出,这两条市场定律实际上是彼此相互依存的:正是因为交换后不可反悔,交换者才必须在交换前充分了解对方物品的相关信息,以便最终做出是否交换的决定;也正是因为在交换前彼此已提供了相关信息,才有理由要求对方在交换后不可反悔。
同样,正像从行政定律出发可以派生出行政法则一样,我们从市场定律出发也可以进一步派生出市场法则。如果不尊重这些法则,一个市场系统也不能稳固地建立起来。首先,从市场第一定律我们可以派生出“互利互惠”的第一市场法则。这里互利互惠的意思是,每一方交换后的状况,都要比交换前更好一些。也就是说,和行政系统的第二法则“确保生活水平不下降”有所不同,市场系统的第一法则要求“确保生活水平有所上升”。从情理上来说,只要是“双方自愿”的交换,就一定是互惠互利的,双方的生活都会因为这个交换而有所改善,否则双方不会进行交换的。但其实并不尽然。交换的某一方或者因为判断失误,或者由于考虑不周,更或者由于情势所迫,往往会“自愿”地进行一种并非真正互惠互利的交换。例如中国历史上常见到的老百姓为了交纳赋税,不得不用粮食去交换纳税所需的银两;再比如中西方历史上常见的陷入困境的人不得不去借高利贷。这些交换虽然都同样需要遵守“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但却在长远上违反了“互惠互利”的第一市场法则,因此并不能促进市场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从第二市场定律出发,可以就派生出第二市场法则:必须信赖中介。我们在前面说过的,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因,人们是通过(依赖)中介来完成交易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近距离的互相交换主要是通过时空的中介(集贸市场)和物质的中介(货币)来完成的,而远距离的相互交换则主要是通过活的中介(商人们)来完成的。对“时空”因素的中介,人们是会信赖的,因为它们是不会改变的,地点不会自己飞走,时间也不会自己加快或减慢,除非遇到极其罕见的自然事件(例如出现日食,则“日中为市”就靠不住了;出现大地震,则市场就位移了或不安全了),否则信任它们不会有任何问题。作为物质中介的“货币”,可靠性就差一些了,因为它可以被造假。因此,古代,人们就选择了相对来说不容易被造假的黄金和白银来做货币,而现代,人们则用了大量的防伪技术来印刷纸币。
当然,依赖活生生的商人们为中介,危险性是最高的,因为这个“中介”是活的。出于促成交易从而从中获利的动机,商人们是很有可能向我们提供虚假信息的。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但我们也必须信赖他们,否则,市场系统就无法运转起来。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如果中介的信誉丧失了,交换的双方(或多层次中的双方)都不
再信赖他(它),也就是中介本身再也不是中介了,那么,显然,有交换意愿的双方也就无法实际实现彼此的交换了。因此,在现实中我们才可以看到,有时为了维护一个巨大的、高层次的中介的信誉,例如一个巨无霸式的超级大银行,人们不惜或通过私募基金、或通过政府,主动为其注资输血以防止它倒闭关门(就像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所出现的情形)。再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著名的品牌(符号形式的中介)因经营不善而维持不下去时,人们经常做的并不是任其自生自灭,而是想方设法,或并购或重组,拼命挽救或维护这个作为中介的品牌的声誉。因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中大大小小的众多交换者来说,都是有好处的。换句话说,交换的双方实际上都具有维护中介声誉的愿望,并自觉不自觉地负有维护中介信誉的责任(就像在行政系统中,大家都具有维护“权威”的责任一样)。
当然,从上述的市场定律、市场法则出发,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许多的市场规则。例如,根据我们所熟知的价值规律,自由的市场交换行为必然会产生贫富的差距。因此,承认贫富差距,容忍贫富差距,就成为市场交换系统的一个基本的派生规则。而且,随着市场交换系统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中介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在当代,离开了中介(此时的中介已不仅仅是商人了,还包括组织社会生产的各类大大小小的企业家们、银行家们),人们几乎已经寸步难行了。各种形形色色的中介所获取的“好处费”也越来越多(当然,人们从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中得到的利益也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也就是说,谁占据了中介的位置(无论这个中介是一个有利的地理空间位置,还是供交换的媒介货币,抑或是一个知名品牌的巨大声望),谁就有机会占有巨大财富,社会上就必将出现一个非常富裕的“中介”阶级和一个相对贫穷的“最终交换者”阶级,即:从自愿交换的市场原则和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及第一市场法则(信赖中介)就直接导致了“阶级制”的规则。
同样,出于降低交换成本的原因,再加上依赖中介的法则,还可以派生出我们大家所熟知的私有制规则,或者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则。让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详细分析一下这个人们再熟悉不过的“私有制”。首先,我们从“最终交换者”的角度来考察。实际上,从原始部落与部落之间的赠与、交换开始,人们就产生了私有财产的概念,只不过这时还是集体的“私有”,或者说是“大我”的私有、部落的私有。而从“大我”(集体)私有的规则发展出“小我”(个人)的私有制规则,是迟早的事。
一方面,和两个集体之间产生自愿交换的行为相比,在两个私人之间产生自愿交换行为成本要小得多。两个集体之间的自愿交换行为要分别争得各自集体内部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两个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换,只要彼此同意就行了。也就是说,从提高交换的成交率来看,客观上要求实行一种“最终交换者”的个人所有制,即“私人所有制”。同时,只有财产属于交换者个人所有,他才有充分的自由处置(交换)的权力,及拒绝第三者干涉的权力。也就是说,他才有自愿与别人进行交换的可能。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依赖中介的市场法则,必然导致中介占有大量社会财富。而且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大大小小的中介们在实际组织着整个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因此,从抽象的客观角度来分析,市场交换系统实际上在要求一种“中介占有制”,或者说在导致一种财产的“中介所有制”。即,一切社会资源、财富都由“中介们”来占有、来调动、来分配。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中介,而只存在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各种各样中介的实际代表者——大大小小的商人们、企业家们、银行家们,也就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人。因此,正像行政系统中所要求的“共同意志所有制”只能表现为“国家所有制”一样,市场系统中所要求的“中介所有制”同样只能表现为一种“私人所有制”。我猜测,上述的两方面原因,实际上也就是市场系统中最终必然要实行私有制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市场系统中必不可少的最终交换者的角度来考察,还是从市场系统中同样不可缺少的中介的角度来考察,私有制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总之,降低实际交换成本的两条途径,一是信赖中介,一是财产私有化。前者导致了阶级的产生,后者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
当然,从市场公律、市场定律和市场法则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和观念。例如,从“自愿交换”的原则,私有制的规则,可以直接派生出“平等”的规则、“个人自治”的观念,等等。再比如,从市场经济等价物品相交换的行为中,还可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来。比如许多人合伙干一件大的投资行动的话,那么,谁投的钱多,谁得到的利润也就应该多;谁投的钱多,谁就应该在决策中有更大的发言权、投票权,等等。当然,如果出现亏损,也应按出资的多少按比例分摊。进一步地,从私有财产制出发,又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个人主义的规则,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及个体的生命高于集体或国家的荣誉等等一系列的规则、观念。更进一步,从解决彼此交换时的纠纷出发,由于交换的双方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上级,而且他们也不是在某个上级的指令下来从事交换的,因此,又会派生发展出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观念和规则,而这又会派生发展出司法独立的制度,以及在司法审理过程中的抗辩式的争讼方式和由陪审团裁决的断案方式,等等。
四、 理论说服:律法及核心价值观
原始社会末期的人们,除了有意无意之中发明创造出了如上所述的行政和市场这两大社会组织系统之外,还发明创造出了第三种社会组织方式,这就是用一套完备的理论观念来说服全体社会成员,使他们同意按照这个理论观念所说的来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这个由一些优秀人物倡导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论观点、并据此对整个社会的运行起着指导作用的系统,就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理论观念系统——简称理念系统。
具体来说,理念系统包含着这样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指该系统中的各种各样的理论;一层意思是指由这些理论所得出、所引出的各种各样的信条、观念。两者合起来就称作“理(论)、(观)念”。一般来说,某一个学说能否成为理论,就看其是否具有较明显的“体系”。这种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这个理论不仅只对人类所遇到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分别进行解释、指导,而是对人类遇到的所有同类问题、或至少是相当大的一部分同类问题同时予以解释、指导,而不论这些问题是自然现象方面的,还是社会现象方面的,也不论这些问题是行政系统带来的还是市场系统带来的。并且这种解释和指导是针对文明社会全体成员的,而不仅仅是为了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群(例如马克思主义就属于一种理论)。另一方面,理论的体系性还表现在该理论必须基本上是逻辑自足的,也就是说,该理论基本上能自圆其说而不明显地自相矛盾。
正像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存在和发展必须遵循其自身的一套具体定律规则一样,理念系统的存在和不断发展也必须遵循其自身独有的一套内在的定律和规则。
我们已经知道,行政系统的基本公律是服从命令听指挥,市场系统的最根本公律是自愿交换,那么,一个理念系统要想产生、存在、并发展起来,它要遵循的最基本的、最根本的原则是什么呢?简单来说,这个最基本的公律就是:遵从真理。遵从真理是什么意思呢?就是遵从人们认为正确的东西。显然,只有正确的东西才能要求人们去遵从,去按照它的要求去做。让我们通过比较来说明一下。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公律是服从命令。也就是说,不管这个命令是正确还是错误,你都必须服从。而理念系统不是这样,它只强调服从自己认为正确的东西,服从自己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具体来说,如果某个人认为某个理论讲述的是真理,那么,即使没有人强迫他,他也会自愿按照这个理论所说的、所要求的去做。而如果他认为某个理论所说的不是真理,那么即使别人强迫他,他也不会按照那个理论所说的去做。总之,他是心甘情愿地去遵从真理。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这个真理必须能够向社会提供预测和指导建议。换句话说,无论什么理论,如果它只能够对过去的事情做出解释,而一点也不能对人们将来的行为提供预测和指导,那么这个理论、这个真理无论多么美妙,其解释无论多么正确,它也将丧失其在理念系统中的存在资格。
那么,怎么才能具体实现这个基本公律,并从而实际完成理念系统对整个社会所承担的组织和指导功能呢?简单地说,理念系统要能够不断发展壮大,不断趋近于真正的真理,从而对整个社会实际提供预测和指导,它就必须遵守如下的、由最高公律所派生出来的两条基本定律:第一条定律是“接受检验”,第二条定律是“多元备选”。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一条理念定律——所有的理论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显然,任何理论体系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其有效性或真理性。这里,接受检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允许理论的提出者和反对者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对该理论进行实际检验,另一方面则是包括理论的提出者和反对者在内,所有的人都必须接受检验的结果(假设检验的结果可以确定的话)。例如,爱因斯坦提出了相对论,他就必须允许别人对该理论进行实际检验,而一旦检验结果符合了爱因斯坦的理论预测,则大家就都接受、承认了相对论。当然,在社会科学的领域内,许多理论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经受十分严格准确的科学实验式的检验。但在必须接受检验这一点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是完全一样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在这里,“多元备选”的意思是指,任何社会的理念系统必须能够同时给社会提供至少两种(含)以上的有效可行的备选理论(预测和指导建议)。也就是说,要同时向社会提供两套以上的行动方案,而不能只提供“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唯一一种行动方案。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假如只提供一种预测和指导的话,人们将无疑会丧失自主选择的余地了,而只能宿命地走这唯一的路。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理念系统的提供指导建议的作用已经蜕变了,因为建议听不听都一样,反正只有一条路可走。或者换个角度看,理念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变成了一个行政系统、或者是动物社会中的一套预设好的基因指令系统了,人们只能遵照它的唯一指令行事而不可改变了。举例来说,在殷商时代,龟筮都是代表天意的符号,占卜的结果也都是人们必须服从的“绝对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卜筮系统就还不能称之为是一个理念系统,它充其量只是原始的一个理论体系。因此我们说,理念系统要成其为理念系统,它就必须是多元化的,必须有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能向人们提供多种可能的选择,也就是提供各种各样的指导建议(例如,拿上面的例子来说,至少也要允许人们能够“修德改卜”才行)。
进一步地,若必须提供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一般来说,则需要有两个以上的独立的理论体系存在才行。如果只存在一个理论体系,那么,由于其自身逻辑一贯的要求,一般来说,它很难提出两个差异足够大的预测指导方案,从而使得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很难实现。
而且,更进一步来说,“多元”不仅需从横的方面来看(在同一时间内有多种可选择的建议),而且要从纵的方面来看。即,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即使自然环境暂时没有大的变化,社会内部环境也会逐渐产生变化。如,活生生的人,会不断地寻找并钻营新制度的漏洞、空子),有些原本适合的理论渐渐变成不适合了,而有些原本不适合的理论,渐渐变得适合了。我们只有在肯定某甲理论的同时,允许某乙理论存留下去,才能有备无患。一句话,整个理念系统自身也要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变化,不断完善,甚至不断更新自己以前的指导建议,总之,始终保持着状态,这样才能一方面解决在应用某次理念系统的指导时所产生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又能解决人类社会所遇到的全新的问题(如当代的环保问题)。理念系统如果不能多元化、不能“创新”,它就成为一个“死的”理念系统了(就像蚂蚁社会中的蚁王,只能严格按既定程序先后分泌出不同成分的化学指令),而死的理念系统是不能适应活的可变化的文明社会需要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二条定律中“有效可行”的含义。如果“多元备选”主要是从理念系统中各个理论的创建者角度来说的,那么“有效可行”则主要是从理念系统中广大的接受者角度(理论的作用对象)来考虑的。“有效可行”的含义是:面对理念系统中种种不同的理论,种种不同的预测和指导建议,人们必须能够进行选择来相信某一种理论,来接受某一种预测和指导建议。当然,人们也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承担这种选择所带来的后果。换句话说,理念系统向社会公众或向社会的某个组织系统提供的指导建议必须是有效的,是可以采纳的(这有点类似行政系统中的“命令必须明确可行”)。
这种有效性或者可采纳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从物质成本上来看,指导建议必须是可行的。如果一个指导建议本身很好,但执行成本太高,超出了当时社会的承受能力,那么这个建议再好也是无效的。例如,举个极端的例子,在地球上试验核武器会污染环境,这时,你不能提出一个到月亮上去进行核试验的建议,因为即使技术上可行,执行的成本也太高了。其次,理念系统所提出的指导建议必须不过于超前,必须能为社会上主要的社会力量所理解、所认可,必须无悖于当时主要社会力量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心理承受力)。也就是心理成本不能太高,否则,一个建议即使物质成本再低,也是一个无效建议(因为最终采纳执行这个建议的毕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注④]当然,一个指导建议除了成本不能太高之外,其本身还必须具有意义才行。例如,如果有一种理论认为全体自杀、大家一起升入天堂才是正途,那么,这种理论就是毫无意义的,只能称为邪说,而不能作为“多元备选”中的一元。
显而易见,“多项备选”与“有效可行”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没有前者,人们将丧失进行选择的可能性,理念系统提供的唯一的指导建议变成了类似动物社会中的遗传本能似的、绝对的基因命令;而没有后者,人们面对众多各种各样的、但成本都太高因而无法采纳的预测指导,想选也选不了,结果依然是无法行动,效果等于零。因此,只有同时兼顾这条定律的两个方面,人们才能有了自主选择的可能性,并能实际实现这种可能性,而理念系统最终也才能实现自己为社会提供预测指导、并进一步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功能。
同样,正像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基本定律可以进一步派生出法则一样,从理念系统的这两条基本定律也能进一步派生出不同的法则。具体来说,从“接受检验”的第一理念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理念系统的第一法则,即:信奉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人,都有权反悔,转而去信奉另一个理论体系。这条法则不难理解,例如,当某个曾被人们信奉的理论最终被反复的实践检验证明是错误的时候,或者当人们遵从这个理论的指导建议但最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人们当然有权利放弃这个理论而改信其它的理论。其次,从“多元备选”的理念第二定律,我们可以派生出重要的第二理念法则,即:理念系统中的每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其不受其它理论干涉而独立存在的权利。(简称为“互不干涉”。)原因在于:既然客观上要求多元备选,那么任何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不受干涉的“被选举权”。也就是说,每个甲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都没有权利要求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放弃自己的理论。更具体来说,甲理论的信奉者无权阻止别人去创建乙理论,也无权去阻止别人传播乙理论,更无权从肉体上去消灭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
从理念系统的最高公律及两条定律和两条法则出发,我们又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理念系统的基本规则。例如,从“遵从真理”的最高公律和“接受检验“的第一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知情权”的规则。我们知道,社会科学的理论分析所依赖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中实际发生的事实,所以,不仅创建理论检验理论的人们需要知道这些事实,而且接受这个理论的人们,也必须知道这些事实。因为,当人们接受某个理论体系时,其前提条件也是他们必须首先知道、了解这些事实,其后才能判断该理论对这些事实的解释和分析对不对,这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如果剥夺了人们对这些事实的知情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将导致人们丧失了对各种理论建议的判断权、选择权。(这就像在自然科学领域,如果某个科学家从某个实验中得出了某个定理,那么,他就必须在公布这个定理的同时公布他所依据的实验数据,并允许别人重复做这些实验才行。)
进一步,又可产生我们大家所熟悉的思想自由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规则。显然,不言而喻的是,一个理论只有经过思考才能产生、只有发表出来才能看出它能解释多少已知现象(以及解释得对不对),它的预测和指导方案是什么以及有多大的可行性。对于包含有多种不同的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来说,也只有每个理论都能自由发表出来,人们才能比较它们相互之间谁解释的现象更多一些,谁的理论体系解释得更好一些,从而谁的预测和指导建议正确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大家应该先按照谁的理论去尝试、去做。
另外,从“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和“互不干涉”的第二法则,还可以直接派生出多元并存、百家争鸣、自由辩论的基本规则,派生出结社自由的基本规则,等等。同样,从互不干涉的法则中,又可以派生出更次一级的具体的小规则,例如辩论规则、议事规则。拿自由辩论来说,由于辩论的双方都具有“自我肯定”的本能,因此,在辩论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无意地、情不自禁地彼此讥讽、挖苦,更进一步双方又会情绪化地逐步升级,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语言上的相互人身攻击,甚至最后情绪失控而彼此拳脚相加。(在早期的议会辩论中和自然科学会议的辩论中,都发生过此类“不雅”行为。例如在台湾地区的议会辩论中就常上演“武打”戏;再如地质学史上,“火成派”和“水成派”在辩论时也曾拳脚相加。当然我们最熟悉的要算“文革”,对立的两派先是大字报辩论,然后是谩骂攻击,最后是器械武斗。)因此,在经过若干次这种“不雅”的辩论之后,人们就有可能制定出一些辩论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当辩论发言时,辩驳的双方都面对会议的主持人,以向主持人陈述自己观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例如像美国费城制宪会议时那样),而不能直接彼此面对面地指名道姓地反驳。再比如,当对立的一方表达他的观点时,自己要有礼貌地倾听,不能中途随意打断对方的陈述发言。(由此又进一步发展出双方的发言时间应该彼此相等,或发表的文字所占版面应该相同等等细节规则。)总之,只要大家遵守这些具体规则,那么,当有着不同思想的几个思想家在一起聚会、共同讨论、互相补充提醒时,他们就不仅可以“和平共处”,还有可能发现更多的现象可以由某个理论体系来解释,也有可能发现某个理论体系可以有更简单的表述方式,等等。实际上,也只有大家都遵守这些自由辩论时的具体规则,整个理念系统才不仅可以保证“多元并存”,还有可能使自身得到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再如,由“接受检验”的第一定律和“可以反悔”的第一法则,还可直接派生转化出“允许自主选择”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从众多的理论接受者的角度来说是“允许自主选择”,从若干的理论提出者的角度来说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其它诸如“宽容“等一系列的规则、观念,这里我们就不再逐一列举了。
最后,为了更深刻的理解理念系统的各项律则,下面,我们把行政系统的律则、市场系统的律则和理念系统的律则对比一下:
行政系统理念系统市场系统
无条件服从命令自愿遵从真理双方自愿交换
命令一定要变信仰可以改变契约不可反悔
不必向命令执行者提供相关信息必须向每个人提供相关信息交换双方彼此提供相关信息
官员靠权力寻租思想家靠才智赢得声望中介靠信息致富
等 级 制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阶 级 制
统一意志,全体遵守自主选择遵从,若干家争鸣双方自主交换
擅长提供安全环境擅长提供正确理念擅长提供富裕生活
警戒心为主要动力好奇心为主要动力好胜心为主要动力
依次依赖①攀比能力;②学习能力;③预期能力。依次依赖①学习能力;②预期能力;③攀比能力。依次依赖①预期能力;②攀比能力;③学习能力。
五、风俗:律法及核心价值观
除了上面所说的三大社会工具之外,对人们的核心价值观产生影响的还有风俗系统。为了最终能对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有一个深刻充分的了解,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中都有哪些重要的公律、定律和法则。(无论人类的各个原始社会相互之间有多少差别,它们之中也存在着本质上相通的某种东西。)
首先,原始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生存下来,就必须严格按照前辈流传下来的标准做法行事。这些标准做法无疑是前辈的人们在长期的生存活动中偶然发现并逐步总结积累下来的,里面大多包含着血的经验和教训。正因为采用这些标准做法才使祖先们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了下来,所以,我们(当下的原始人)要生存下来,也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做法行事。由此,就产生出了原始社会的一个最根本、最重要的公律:一切遵循过去的做法,也就是说要“遵循先例”。换句话说,除非发生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否则,一切和过去的做法不同的有意的尝试、试验都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甚至会导致全体原始社会的灭亡。那么,某件事有没有类似的先例,以及先例又是怎样的呢?这些问题的解决显然只能请教年长者,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可能知道。由此就派生出了原始社会的一条重要定律:遵从长者的决定。长者说先例是怎样的,就是怎样;长者说应该怎么做,就怎么做。那么,在许多新的情况下,人们遵从了长者的劝告,按照长者的意见去做了某件事,却没有得到好的结果,或没有得到长者所允诺出现的好处,却反而得到了坏处,例如恰巧被雷击死、或被蛇咬死;而有的人由于某种偶然原因没有按长者的意见去做,却没有得到预期的坏处,反而安然无恙地活着,这又怎么办、该如何解释呢?我们现代人当然可以判断出这是由于老人的意见出了问题、老人们判断错了,但原始人是不会这么去想的,他们会认为这是由于得罪了神灵。于是,这又产生出了另一条原始风俗定律,即:顺从神意的安排。这个第二风俗定律实际上与遵从长者的第一风俗定律也是有些矛盾的,不过面对神意(实际上是自然界中不可避免的偶然性),大家都同等地无奈,同等地接受,同等地顺从(包括老人们)。
从这两个风俗定律出发,在长期的发展中,又可以派生出两个重要的原始风俗法则。其中一个风俗法则就是:先到者先得。这个法则的派生路径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为什么要遵从长者呢?为什么不能遵从年轻人的某个尝试性建议呢?因为老人出生在前,而年轻人的出生在后(原始人是不知道发生在多少千年之前的某个具体的血的经验教训的),也就是要听从先到者的,不听从后到者的。进一步地,如果某件东西,某个物品,有人先发现,有人后发现,或有人先抓到,有人后抓到,那么,这个东西就应该归先发现或先抓到的人所有。这就是从“遵从长者”所派生出的“先到先得”的第一风俗法则。同时,从大家都同等地顺从神意的安排这条定律出发,人们又往往能发展派生出另外的,与“先到先得”的法则几乎完全相反的另一条风俗法则,这就是“大家轮换派位”的第二风俗法则。具体的派生逻辑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当某个新事物产生,例如部落第一次召开大会,需要一个氏族首领当主持人时,人们会倾向于占卜,由神裁定。第二次开会时依然占卜,这时当选的往往就会是另一个氏族的首领。这样长期下去,人们就会发现,与其费时力占卜求神,不如干脆轮流主持好了(成本最低)。这样就逐渐形成公平轮换的法则。
除此之外,原始社会还有许多具体规则,例如“一视同仁”的规则。这个规则的派生路径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比如,现在有许多东西,例如苹果,需要在全体社会成员间进行分配,显然,如果你先分给了第一个人两个苹果,那么,你也就要分给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同样两个苹果,因为要遵循第一个人得到两个苹果的先例(根据原始社会最高公律)。或者,如果某个社会成员因为做错了某件事而受到了某种处罚(比如打三下屁股),那么,今后另一个社会成员做了同样的错事,根据遵从先例的原则,就应该接受同样的打三下屁股的惩罚。这样长期发展下来,就必然会派生出“一视同仁”的规则来了。实际上,循此,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我们所熟知的原始社会中常见的“同态复仇”规则,即,你打断了别人的一条左腿,那么,为了惩罚,也必须“一视同仁”地打断你的一条左腿;你弄瞎了别人的一只右眼,那么,也必须同样弄瞎你的一只右眼。
细心的读者已可看出,“先到先得”与“一视同仁”这两条风俗,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是相互矛盾的。比如,如果一个人拣到了某些物品,根据“先到先得”的规则,他似乎可以把它据为己有。但根据“一视同仁”规则,他又似乎应该把它分给众人。怎么办呢?还是只能遵循先例。例如,我们现在可以想象,在最远古的时代,一个猎人意外获得了多余的肉类,他是无法保存的,只能任由别人前来分享(若坚持不让人分享,则整个群体不易在生存竞争中存活下来),以至最终形成先例。
下面为了对原始社会风俗习惯中的公律、定律、法则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我们把它们图示如下:
遵循先例(公律)
↓↓
顺从神意(第二定律)遵从长者(第一定律)
↓↓
轮换派位(第二法则)先到先得(第一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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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抽签(基本规则)遇事排队(基本规则)
我们再来看一下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有何不同。虽然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同样具有着风俗习惯这个社会系统,但这两种社会的风俗习惯系统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首先表现在两种风俗的具体规则有不同之处。例如,原始风俗的最高原则是“遵循先例”,而文明风俗的最高原则,在文明社会分工可变的强大影响下,变成了“世移俗易”。除此之外,许多其它规则也有变化(详后)。其次,原始风俗和文明风俗还有巨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在原始社会中,一个人终其一生都在受着风俗习惯系统的强大影响,并且唯一只受这一个系统的影响(原始社会中没有其它的社会工具系统);而在文明社会中,一个人在成年之前仅受或主要受风俗习惯系统的影响和制约,但在他长大成人之后,他就不仅仅受风俗习惯系统的影响,他的行为举止还要受到另三种社会工具系统力量的制约和作用。或者换句话说,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对一个人有绝对的权威,对他的一生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文明社会中,风俗习惯对一个人仅有相对的权威,对他的一生虽有重要的影响,但并不具有绝对性的影响。
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的另一个不同是,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是十分纯粹的,里面没有明显的理性因素(逻辑推理)在内。也就是说,在一个原始社会中,不同的、具体的风俗习惯准则大都是彼此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明显的逻辑因果关系或逻辑统属关系,且都是“古来如此”。而在文明社会中,虽然一个人在成年之前仅受其父母所施加的风俗习惯的影响,但由于其父母已是长期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处于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制约影响之下,或其本人就是三大系统中某个系统的成员,因此其父母的行为规范里面已经搀杂进了或多或少的行政系统规则、市场系统规则和理念系统的信条,他们在规训自己的孩子时,不自觉中也会把这三大系统的基本规则观念连带进去。换句话说,文明社会中的少年儿童从小所面对的风俗习惯系统之中,已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观念在里面。也可以这么说,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多多少少带有了一些理性的因素(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不同规则系列中有着内在的逻辑派生关系),而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则无。总之,原始社会风俗习惯的来源仅仅是人们在应对各种偶然具体事件中所累积起来的经验教训,而文明社会风俗习惯的来源则有两个,一个是经验积累,另一个是三大工具系统的规则体系。这也就是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与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之间的本质不同。
下面,我们把文明社会风俗系统的律则图示如下:
世移俗易(公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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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三大系统的公律参照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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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三大系统的定律尊重长辈;顺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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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三大系统的法则先到先得;轮换派位
遵从三大系统的基本规则排除决定;抽签决定
从上面的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始风俗规则系列中的“平均分配”、“遵从长者”、“神裁法”、“同态复仇”等等,均已在文明社会的风俗规则系统中消失了。原因就在于,这些旧的风俗规则在本质上与三大社会系统中的规则系统(“等级制”、“阶级制”、“服从共同意志”、“接受检验”、“自愿交换”等等)是相互矛盾的,从而被后者逐步取代了。与之相对照的是,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先到先得”、“轮换派位”、“排队决定”、“抽签决定”等,却在文明社会的风俗中部分得以保留。原因就在于,在许多三大社会工具的系列规则无法覆盖的领域中,还得要靠这些规则来维持秩序。当然,不用说,这些保留下来的原始风俗,其精神实质已经有了一些变化,去掉的是与三大系统相矛盾的部分,保留下来的都是与三大规则系列的精神实质相互兼容的部分。比如,“遵循先例”在原始社会中是指一切均要遵循先例,而在文明社会中则是指,在有行政命令时、或有合同契约时、或能以理服人时,就服从命令、遵守合同、服从道理,只有在既无行政命令,也无合同约束,又讲不出什么道理的情况下(或讲明道理的成本过高),大家才去“参照惯例”。可见,文明风俗中的“参照惯例”与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推而广之,原始风俗中的“先到先得”、“轮换派位”、“抽签决定”、“排队决定”等等,凡是在文明风俗中得以保留下来的部分,也均是如此。
六、结论
如果我们以上的讨论有一定道理的话,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重要结论:
1、 要想培育某种核心价值观,我们就必须首先搞清楚这个核心价值观来自哪个社会工具,从而去有意在社会中多使用这种社会工具。
2、 世界上,不同的文明社会往往侧重使用不同的社会工具,我们要理解他们的核心价值观,首先就必须理解他们所使用的社会工具。
3、 最后,任何一种价值观,一般来说,都有一个与之相对立的另一种价值观,这两种价值观之间需保持大致的均衡。我们可以在一个特定的短时期内侧重强调某一种价值观,而忽略另一种对立的价值观,但不可长期这样做,否则社会就会失衡。(全文完)
作者简介
戎小捷,男,1956年生,北京人,河北师范学院中文系毕业,学士学位。爱思考,喜欢另辟蹊径,探究事物本质。作品文字浅显,观点独特,成一家之言。
过 去
1975—1977年,陕西长安县下乡。
1977—1979年,河北固安县造纸机械实验厂当工人。
1980—1984年,河北师范学院上学。
1984—1986年,西藏昌都和波密支教。
现 在:《中国海关》杂志总校对。
出版有《探险论》(台湾商务印书馆,2000年)和《陌生+熟悉=美——一个美学和艺术哲学的新思路》(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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