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财政部网站消息称,将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财政部明确,对于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经济参考2016年1月12日)
近日,财政部发出了《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要求要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政府的名义向国内或境外承诺或担保的,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适度的举债建设,规范管理,不仅可以拉动地方内需、拓宽筹资渠道,还有利于加快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如果过度负债,监管不力,则将导致财政风险和政府信誉风险,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的正常运行,甚至可能会拖垮地方经济的发展脚步。
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以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提出了要求。但由于地方建设的需要和地方领导受政绩观的影响,很多地方的政府债务寅吃卯粮,一年比一年增大,部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过大,已经到了账多不愁、难以控制的态势。
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债务的消化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能有效地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控制。
地方债务的形成,除了一定的基本建设必须外,还有的就是一些地方领导的政绩观思想造成的。一些领导为了引起上级的注意,总想在自己的任期内打造出一个亮点,对本地的实际需要情况不进行严格的考察,造成了政府债务和后期遗留问题的增加。因此,任何地方的政府举债,除了经过本级讨论和专家的可行性评审外,还必须逐级进行严格审批。在对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进行晋升考核时,要将政府债务的增减情况纳入到其工作业绩之中进行测量。只有消除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政绩观思想,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才会进入到良性的轨道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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