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下发。对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03月17日 新华网)
公务人员的社会属性和职业道德要求我们比普通民众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国家赋予公务员一定的公权,是要公务员正确利用公权行使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从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有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平正义。
《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把公职人员在森林防火工作范畴的行为规范单独写进去,足以说明该项工作首先要入手点在于公职人员。然而作为公职人员承担的是一律开除公职严重后果。
国家公职人员在管理公共事务时也充当着为人师表的作用。人民群众在参与公共事务时必定会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言行作为对比。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其令不从”。
打铁须得自身硬,如果我们执行国家政策有偏差,在行政服务上不能做到公平正义,一则会带来不良社会风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再则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最终也让群众对我们自己的公信力丧失殆尽,甚至让群众在背后戳我们的脊梁骨。
把严格要求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去,以过硬的作风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服才是我们最应该做的事。以高标准要求这对公职人员群体的管理是有利可行的。(文/萧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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