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之:“撞限房”公众焦虑为哪般?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对土地使用权到期作出了较宽泛的规定。日前,温州部分商品房遭遇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引发 热议。(新京报 2016年04月19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二孩政策放开,人们对住房的品质需求导致房屋买卖交易增加。安居才能乐业,住房问题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近日青岛、温州等地使用期“撞限”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引发人们热议。国家法律规定土地出让期限最高是70年,商业是40年,工业50年,但在这项规定前,各地自行出让的少量土地出现了近年来温州、深圳等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青岛:“边住边等”,多个“撞限房”照常租售;深圳:“地价三五折”续期;四川南部县等多地表示:需续费。争论焦点在“收费依据”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2007年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有观点认为,“自动续期”至少说明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到期后收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应该无条件顺延。有人表示,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给集体或个人使用,土地出让金是有期限的,期限过了可以续,续期再付钱也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大家无需太过“焦虑”,毕竟从全国范围来看,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属于较少数情况,对大众的房屋买卖居住没有什么影响,受访者亦表示“短期内,这对我的生活没造成什么影响”。我们期待国家尽快从顶层设计上对土地使用权续期有一个规范的标准和一个相应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就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从制度和法律上厘清“产权续期”,明确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细则,真正让类似的商品房有可以支撑下来的“土地产权”和可以让人心安的“产权续期”。
(文/王欢之)
新闻链接: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6-04/19/content_631575.htm?div=-1
作者姓名:王欢之
作者邮箱:415096438@qq.com
作者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
联系电话:1377816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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