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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谈 信 访 “结 症” 之 所 在

可乐布丁 · 2016-05-0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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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条例》的生命在于执行!没有执行或单方面执行,责任的主体不作为、滥作为;无监管或监管不力!是造成下面有权处理的机关以及信访人两个误读的根源!多少悲剧与异常!更有人借此以权谋私、闹环境!

  谈 谈 信 访 “结 症” 之 所 在

  《信访条例》的生命在于执行!没有执行或单方面执行,责任的主体不作为、滥作为;无监管或监管不力!是造成下面有权处理的机关以及信访人两个误读的根源!多少悲剧与异常!更有人借此以权谋私、闹环境!

  最近连续学习了习总书记“三篇”讲话使我萌生了谈谈中国信访“结症”之所在的想法。

  习总书记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对广大网民,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困难要及时帮助,对不了解情况的要及时宣介,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互联网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

  习总书记“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我的理解是让群众满意!但前提是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到位。

  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的问题,主要是利己主义严重,漠视群众疾苦、与民争利、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假公济私、损害群众利益,

  “两学一做”基础是学,关键是做。“光说不做假把式”,群众不会只听党员干部怎么说的,而关键是看党员干部怎么做的。习总书记指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

  我是上一个世纪八十年代因父亲遭受的一次交通事故开始走上信访道路的。当时的吴官正市长签“查办、结果告知信访人” 由于下面的“胡作非为”问题越积越多至今了若未了。所见、所闻、所想、所思颇多。

  《信访条例》执行中无监管:就有了“误导”“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嫌疑

  2005年温总理签《信访条例》中有多少个造成“严重后果”又有多少个被处分或被追究了法律责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都看到了这个“严重后果”!演绎了多少个悲剧故事:网上流传的杨佳事件、陈水总事件首都机场冀中星爆炸案中有多少凄苦和无奈。如此等等都是小事拖大造成了血案演绎了多少人间悲剧?

  《信访条例》中又有多少个“推诿、敷衍、拖延”;讨论制定《信访条例》的人知道这个实际情况。又有多少推诿、拖延、敷衍信访的工作人员因此失去了工作或被调换了工作岗位。(有背景)

  对于推诿、敷衍、拖延、信访的工作人员不处理,养了多少“懒汉”生成了多少“油条”造成了多少“缠访”、“上访”到美国去向中央领导人拦车告状;使得办信部门无权的消极怠工、做一天尚撞一天钟;有权的:“闹环境”“闹小金库”“谋私利”!

  譬如我户还还建问题省领导罗请泉批转到汉阳区,区领导做了安排:由汉阳“均瑶集团”与建设局负责解决由当时的办公室主任刘明祥负责协调。“御水天成”的房子均瑶集团负责他卖出的部分余下问题由汉阳区建设局解决。以后刘明祥到信访局当局长,均瑶干脆买了一套房给信访局、没有惊动汉阳建设局于是刘局就把这套房子给他爱人的娘家,他娘家腾出的房子就交给均瑶集团代卖。施韦先局长滥作为搞了个“两级信访”“第三极”你同意我们的方案去办手续。因其方案非法于是信访到习总书记、总书记办公室批转下来后,区信访局让五里墩街答复我说:“不再受理”。

  我曾写信给湖北省委第三巡视组樊仁富组长(2014-8-15XA0790 3361 242)可能因为时间不够没有得到回复(详见后给习近平总书记的给据邮件,附后)。

  再譬如关于我补偿金及依法退休等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及李鸿忠书记批转到市信访局。但市信访局推诿、敷衍、拖延,把《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弄虚作假的责任掩盖为我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纠纷”为其开脱并“引进”《华煜托管公司 》经办人:汪xx。“私人跨国公司办信”借以达到侵害我合法权益他们坐地分赃的目的。(详见QQ可乐布丁2016)或(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用户1567854144可乐布丁360链接)或http://t.qq.com/whfmcgbABC8535及http://user.qzone.qq.com/2963086325

  如何解决信访不作为。滥作为的信访“结症”问题

  习总书记一定是看到了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习主席对信访工作十分重视发了一系列文件、发表了一系列讲话。譬如《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毛主席说:“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正如习总书记所说:“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

  信访不是要管住人而是要解决事。(法律管住人、信访依法解决事)“苍蝇”还在弄虚作假,欺下瞒上。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习近平指出,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也有老难题,但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习近平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风险研判,加强源头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避免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指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十八)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把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推动。落实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为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提供组织保障。加大问责力度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信访突出问题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中央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王岐山最近在谈到关于“越级上访”的问题时说:“不允许越级上访,当地又不给解决问题,这怎么行呢?到中央上访是信任中央,如果中央不解决,签发到地方、就变成是推拖、民众也就逐步失去对中央的信任,如果不是属于中央解决的问题,中央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以后追究不解决问题的责任,而不能追上访者的责任,是地方的问题应当就地解决。若是属于中央应该解决的问题,中央责成有关部门解决,不能推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督查工作很重要,它是全局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没有督查就没有深化。”

  (附:给据邮件)

  尊敬的习近平总书记您好!

  您近身体好!工作忙吧!值此新春即将开始的时候向您拜一个早年:祝羊年身体健康!工作进步!合家欢乐新春愉快!!

  关于我户拆迁还建问题,曾于2014年7月给您的快递EMS1031755200605、2014年10月挂XA07901451142。此案并不复杂!证据确凿而详实!知您日理万机实不忍有扰于您然事关坚决反对“四风”问题。特此上呈给您、请您明察!

  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习总书记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的指示!省内应当解决但事实上令人感到十分遗憾和失望似乎不到北京非好汉!!

  对所谓“三级终结”前信从法理上做了批驳,其实仅从字面上看汉阳区信访局施局长的三级终结也站不住脚!汉阳区建设局、五里墩街办事处俩意见书上都注明:‘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研究作出的意见’却犯了不少低级错误!

  安置是对家庭的安置(三代五口)不是对丧失行动能力高龄老人的个人安置!更不是对12口人的安置!!意见书中一再强调我姐姐是“法定继承人”当时我姐姐家是七口人加起来应该是96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只有44.3平方米分到个人8平方米(陈上益的‘遗产’)二分之一4平方米、】显然汉阳区建设局、五里墩街办事处是在挑拨我们俩姐弟关系。我与我父亲的分歧仅仅是用“三棱钉”固定股骨颈让它长好!而父亲顶不住xx家、家族的按排:父亲徐xx、叔父徐玉清(当时市公安局长)外公李继鹏(汉阳区建设局当时叫建设科医生)---- “皮牵引”。由于骨头“错位长”强度差导致股骨颈骨折坏死后遗症。

  汉阳区建设局、五里墩街办事处回避我签订059号协议书的事实,在谁签协议书问题上纠缠企图掩盖他们强行将我父亲背进五里二村10号1楼1号一室一厅房屋内。并杜撰你父亲已同意安置‘方案(059号协议书之外)?’,你当时想要还建一处两室一厅的房屋你父亲与你意见不一应视为家庭内部矛盾”。以此作为其违法行为的支持!无视059号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都承认(【1991】059号)协议书、但059号协议书是针对整个家庭的!哲人说过:“离开身体的手只是名义上的手” !汉阳区建设局、五里墩街办事处自以为将失去行动能力的高龄老人强行背进新居就是‘已然实施了安置,因此过渡费已无任何依据支持’抛开了法律的强盗逻辑即是‘支持’你们的理由?!

  (【1991】59号)协议书:三、乙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甲方按原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二元的标准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24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由甲方分二次付给乙方。搬迁交房之日第一次付给乙方6 月计308.52元,第二次待安置时据实结算。甲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安置乙方住房,应按《武汉市条例》第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付给乙方超期过渡费,过渡期以拆迁公告的最后期限起,至新房安置之日止。

  汉阳区建设局(前汉阳区城建委)该做的事他不做(下达安置通知书让陈国斌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规范)不该做的事他非做(将丧失行动能力高龄老人强行背进新居)这样的安置就是合法安置实在是可笑而且荒谬。余不多叙:

  不当之处是我学习不够、恳请您赐教!衷心感谢!!

  敬祝您身体健康!!工作进步!!合家欢乐!!春节愉快!!

  武汉市汉阳(五里二村30号)大道559号三楼陈国斌(签名)

  电话15377677842 2015-2-9

  (有关情况附后)

  尊敬的习近平总书记您好!

  知您日理万机实不忍有扰于您然事关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成败。

  关于信访秩序:目前信访工作的办信人(单位)多有随意性,不是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而是它的平级、下级某单位或私人公司)目的是让信访事项“涉及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信访矛盾的当事人)作为复查人。

  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等于让被告坐在法官的位置上审判原告,多有弄虚作假难有合理合法!最后复核单位再来一个顺水推舟。这样的三级终结办成了三人成虎!群众的希望、念想完全破灭!

  中央如不问!!将使:“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变成了弄虚作假的“三级终结”,成为它们进一步欺压百姓为己敛财的工具。更使群众走投无路!

  谨上!

  望能对您了解基层实情有助于您的决策工作如有不对之处是我学习不够恳请赐教。

  谢谢!

  敬祝您身体健康!工作进步!!合家欢乐!!!

  武汉市汉阳(五里二村30号)大道559号三楼陈国斌(签名)

  电话15377677842 2014-7-11

  尊敬的省信访局局长您好!

  本人于2013-12-1给您的挂号信XA08317543542关于我户拆迁还建问题经贵局于2014-1-3转送汉阳区信访局办理。九十天过去了问题既未得到依法解决、亦未得到汉阳区信访局的书面回复。听说施韦先局长仍然坚持他不负责任的、违反《信访条例》的假三级终结。

  施局长所说‘三级终结’我在前信中依照《信访条例》已经批得明明白白。

  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对于汉阳区信访局施韦先局长的“不作为、乱作为”再次恳请贵局督查!督办!

  让习近平总书记“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的指示、李鸿忠书记依法解决到位的意见落到实处! 谢谢:

  祝您工作进步!身体健康!!

  武汉汉阳(五里二村30号)大道559号三楼陈国斌2014-4-5电话027-62457750

  有关情况附后;

  来信处理情况告知书

  陈国斌同志:

  您好!您 月 日来信收悉。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领导意见,我们已于1月3日将您的来信转送汉阳区信访局办理。请您向汉阳区信访局查询来信受理和办理情况。

  谢谢您的来信。

  2014年1月6日 (湖北省信访局办信专用章)

  尊敬的省信访局局长您好!

  本人于2013-7月给您的挂号信XA16701918242关于我户拆迁还建问题经贵局于8月12日转送汉阳区信访局办理。但汉阳区信访局施韦先局长以“已按信访条例三级终结”为由拒绝!

  我想施韦先局长是没有认真学习《信访条例》或者理解有问题:《信访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关于信访秩序《信访条例》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出现过多次这是信访的起始点也就是权属问题从地域上看北京海淀区不管汉阳区城建局的问题;从专业上来看不能让歌唱家做外科手术。059号协议书甲方是武汉市汉阳区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即现在的武汉市汉阳区建设局)从地域和权属上看汉阳区信访局是《信访条例》所指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它们虽是平级但从专业角度看信访局代表区委区政府是有这个权利的反过来城市建设方面的问题建设局也有权管信访局而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办事处所辖13个委员会因059号协议书的甲方不与所辖任何一个委员会有关系让它作为这个信访的起始点是错误的。

  信访局认定汉阳区信访局作为办理局是正确的!省信访局2011-2-23将我给李鸿忠书记的快递EJ353018298CS通过市信访局转送给当时的汉阳区信访局局长刘明祥:但刘局长拖着不办2012年初领导对刘局长作过处理;接任他的施韦先局长并没有摆脱刘局长的“阴影”也是拖着、我于2012-6月再写信给省信访局。。。

  让武汉市汉阳区建设局作为复查机关等于被告坐在法官的位子审判原告余剑波就是原059号协议书乙方单位的队长。作为复查机关应当是信访局(或湖北省信访局)。《信访条例》上规定的分别是上一级而不是同一级的几个部门。小学生都知道一年级一班、一年级二班、一年级三班;不能是一年级一班、二年级一班、三年级一班。信访秩序只能维护不能破坏!

  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信访人要求依059号协议书还房是合法的,原汉阳区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发还’将一户分两处是错误的别有用心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根照‘武汉市汉阳区建设局复查意见书’的叙述来看汉阳区建设局也是承认了违反059号协议书的违法行为且未能找到对其行为的法理支持。汉阳区建设局除非能拿出新的协议书来取代或变更059号协议书否则承担经济责任,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除非有人自不量力非要战胜法律!本访二十多年来得到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等各级领导的支持却受到基层信访部门无理侵害与剥夺!(包括话语权所谓三级终结)。

  密切联系群众《信访条例》规定有负责人接待信访人但施韦先局长从未接待信访人打他手机也不接。我们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时就接待信访群众。近来中央下发通知专项整治 “四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汉阳区信访局没有态度(让区五里墩街办事处、区建设局、区法治办行政复议,假三级终结)这当是铁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顶风上!

  余不多叙。

  恳请您局依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督察督办!

  谢谢!祝您身体健康!工作进步!!

  武汉汉阳(五里二村30号)大道559号三楼陈国斌2013-11-28电话027-62457750

  有关情况附后;

  来信处理情况告知书

  陈国斌同志:

  您好!您 月 日来信收悉。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领导意见,我们已于8月12日将您的来信转送汉阳区信访局办理。请您向汉阳区信访局查询来信受理和办理情况。

  谢谢您的来信。

  2013年8月15日 (湖北省信访局办信专用章)

  尊敬的省信访局局长您好!

  本人于2012年6月给您的挂号信XA08313806142关于拆迁还建问题经办信处于7月16日转汉阳区信访局一年,现将汉阳区信访局所谓‘三级信访’情况上呈给您。

  最近举国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习总书记强调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李鸿忠书记说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要抓铁有痕:

  然而区信访局却站在‘拆迁人’违法违规的立场上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恳请您局依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谢谢!!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进步!

  武汉汉阳(五里二村30号)大道559号三楼陈国斌2013-7-1电话027-62457750

  尊敬的汉阳区信访局施韦先局长:

  您不能这么做!先是指派让五里墩街‘行文’宣布汉阳区城建委不合法的‘安置行为’为法!再是让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厉害关系的作为合同甲方的当事人、没有作为复查意见书主体资格的汉阳区建设局复查!最后让汉阳区行政复议!好一个三级信访?您就是天!!省、市、中央都不要了。汉阳区哪一个行政部门对我做出过‘行政决定’ !没有‘行政决定’何来行政复议?你一点底气也没有(既要侵犯我的权益)不依法规解决我的问题又不给我书面答复。连我依法上访权利你都要搞个‘行政复议’来企图终结我信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站在群众立场解决突出问题:民生问题、公正问题;为人民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关于还建一套御水天成两室一厅普通住房的问题:

  (【1991】059号)协议书指出:“被拆迁人住五里二村30号,常住人口5人”、 双方在协议书第四条就安置问题明确进行了约定“甲方在五里二村安置乙方住房属就地安置,安置由于人多房少原因,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按武汉市人民政府35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乙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甲方按原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二元的标准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24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由甲方分二次付给乙方。搬迁交房之日第一次付给乙方6 月计308.52元,第二次待安置时据实结算。甲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安置乙方住房,应按《武汉市条例 》第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付给乙方超期过渡费,过渡期以拆迁公告的最后期限起,至新房安置之日止。

  六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搬迁交房之日生效至乙方安置新房后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正本 / 份,副本 / 份。双方各执份,副本 / 份。报拆迁管理部门正副本各一份。

  关于过渡费及超面积付费问题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1995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自管房的房屋使用人,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筑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第三十八条 拆迁过渡按下列里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两年过渡期的,从第三年起,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增加1倍,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四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

  信访条例第32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城建委的沈主任在于不老实错过了小户型及时安置。以为将75岁髋关节颈部骨折的老人强行背进按排好的房子里让其死在里面就大功告成:他忘记了(【1991059号)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力059#协议一式三份还备了案。变更合同应走法律程序、否则承担经济责任。

  刘明祥局长在于与‘均瑶集团’勾肩搭背错过了五里二村粮店旧址上新建小户型、使就地安置仅存御水天成两室一厅普通住房从40万一套涨上来(详见2011年2月 EJ353018298CS给李鸿忠书记的快递)

  房屋的价值在于它的使用价值而不是虚高的价格。

  余不多叙

  祝您 祝您健康!工作进步!!

  汉阳五里二村30号陈国斌2013-6-26

  党的信访工作不是闹剧不是儿戏作为059号协议书的甲方:

  (原汉阳区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现汉阳区建设局)没有作为“复查”意见书主体的资格!

  尊敬的汉阳区信访局施韦先局长您好!

  关于我户拆迁还建问题2011年二月经省委李鸿忠书记批转给前刘明祥局长(从2007年他当政府办主任时起就协调处理)后他走了(2012年二月)交给您至今有一年;我于2012就拆迁还建问题又给省信访局去信,查得7月16日转汉阳区信访局。

  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我已说过:“陈上益实际上是被逼、(先是被人弄出医院【没有亲人参与也没有居委会见证】)被人(市政二队张金汉)背进五里二村10号房屋内的。”

  汉阳区城建委也承认:”一九九四年底(注:应该是一月、因陈上益3月5日“意外死亡”),陈上益因患疾病且年事已高,在陈上益原工作单位区市政建设局市政二队工会的支持下(注:实际上是一个单位、上下级关系),在陈上益拆迁协议书、户口均在其子手中的情况下,我委将陈上益房屋发还了原面积中(一室一厅),陈上益搬进新居后不久身亡。

  这就是区城建委对75岁高龄髋关节颈部骨折(不能行走)老人的安置都说是老人同意了但都没有提供合法证据。实质上就是汉阳区城建委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老人、是违法的。

  {意见书}说:“同时,依据原区城建委19957月给陈上益的材料中也明确指出“陈上益原住房已于1993年5月还建”。因此说明陈上益对安置方案认可,原区城建委当年对陈上益的还建安置已经实施的事实成立。”(注:老人94年就死了你区城建委95年7月给得鬼去了)

  059号协议书是我到当时的城建委与过绮媛分别代表乙方和甲方签的,(签协议的情景尚可回忆所用的图章和协议书目前还在我手上)当时谈的是后面一栋一楼两室一厅,陈上益亦是如此要求。

  (【1991059号)协议书指出:“被拆迁人住五里二村30号,常住人口5人”、双方在协议书第四条就安置问题明确进行了约定“甲方在五里二村安置乙方住房属就地安置,安置由于人多房少原因,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按武汉市人民政府35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新房安置; 就地安置”。

  (【1991059号)协议书上没有分户的内容,到有“被拆迁人住五里二村30号,常住人口5人”、相关条例也规定了不能随意分户“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原汉阳区城建委将五里二村30号一户分两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无效的!

  户籍证明(武汉市公安局翠微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721213日迁入五里二村30#户主陈上益(1918年)、子长孙男(1977年)、长孙女(1980)三代五口。

  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余不多叙

  祝您 祝您健康!工作进步!!

  汉阳五里二村30号陈国斌2013-4-28

  武汉市汉阳区建设局关于陈国斌反映房屋还建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

  陈国斌:

  2013年3月28日,我局收到区信访局转来你对《关于陈国斌反映房屋还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复查申请,反映不服汉阳区人民政府五里墩街办事处《关于陈国斌反映房屋还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阳五政【2013】1号)处理意见,要求就安置方案是否有效、至今未予安置等问题进行复查。经组织相关人员调查,走访了区水务局排水队、原区房地公司、原区城建委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有关资料和政策法规,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研究作出复查意见如下、

  经查,你反映“当年,陈上益因疾病已住院治疗。无能力签订安置协议,而一切协议由你代为签署”故你认定当时未签订安置协议,要求重新安置。你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符。五里墩街办事处《答复意见书》中对该事项发生的主要事实认定情况与本机关调查认定情况相符,应予采信。

  五里二村30号房屋的承租人为陈上益,1991年8月5日,被拆迁人陈上益与拆迁人汉阳区城建委签订拆迁协议书并签字盖章(【1991】059号),双方在协议书第四条就安置问题明确进行了约定“甲方在五里二村安置乙方住房属就地安置,安置由于人多房少原因,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按武汉市人民政府35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武汉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陈上益与汉阳区城建委签署拆迁协议和协商还建方案,是符合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是合法一效的。你所述的“陈上益因病住院无能力签订安置协议”与事实不符。

  1993年房屋按期还建安置时,原区城建委按协议在原址还建直管公房两套,分别是五里二村8号1楼103室,一室,面积18.49平方米;五里二村10号1楼1号一室一厅面积为25.81平方米的房屋,两处合计使用面积44.30平方米。当时陈上益同意上述方案,并于1994年底,在原市政建设局市政二队(系陈上益所属工作单位)工会的协助下,陈上益搬入五里二村10号1楼1号一室一厅房屋内。同时,依据原区城建委1995年7月给陈上益的材料中也明确指出“陈上益原住房已于1993年5月还建”。因此说明陈上益对安置方案认可,原区城建委当年对陈上益的还建安置已经实施的事实成立。

  你反映“当年,陈上益因疾病已住院治疗无能力签订安置协议,而一切协议由你代为签署”,故你认定当时未签订安置协议。经调查,当年你父亲陈上益已同意安置方案,但你当时想要还建一处二室一厅房屋,故你和你父亲意见不一。鉴于拆迁还建的主体为陈上益,其已签订协议并搬入居住,你对还建不认可,应视为家庭内部矛盾。另外因拆迁还建是对陈上益本人,并不涉及到分户,你所提到的分户或分家的问题,为你家庭内部事宜。

  综上所述,五里墩街办事处《答复意见书》中对该事项发生的主要事实认定情况与调查认定的事实相符,适用政策法律适当,你反映的情况不实,提出的政策与法律依据不足,决定维持五里墩街办事处《答复意见书》的意见,对你的(的)诉求不予支持。

  由于陈上益搬入安置房后不久即离开人世,导致安置手续的办理被迫中止。你和你的姐姐陈国瑶作为共同法定继承人,应共同享有继承上述2处公房使用权。但目前该2处公房因长期没有缴纳租金原因收回,且因城市建设的原因已不复存在。因此本着兼顾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应该重新落实你父亲的房屋。因此我们通过评估及协调相关单位,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由公房出售的单位均瑶房地产公司提供同等地段、同样性质且相当面积的公房予以落实安置。均瑶房地产公司已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原安置给被拆迁户陈上益(已故)位于五里二村10号楼1楼1号(一室一厅,面积为25.81平方米)和五里二村8号楼1楼103室(一室,面积为18.49平方米)的住房按现实点进行评估,给出的房屋市场价为五里二村5140元/平方米,折算后,五里二村2处房屋使用权价值182161元。现该公司愿意提供青石桥小区10—2栋2单元8楼1号使用面积45.54平方米(建筑面积58.42平方米)解决你住房问题,青石桥小区市场价为5538元/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价值为201760元。该公司认为,提供的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价值也高于原房屋价值,足以解决问题。

  2、鉴于均瑶房地产公司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原安置给被拆迁户陈上益(已故)上述2处住房按现时间点进行评估,确定其现在市值,如你不接受青石小区住房的安置,则只能按照市场价值落实货币安置。

  3、你的父亲陈上益居住的安置房内家俱、日用品的损失问题在你举证后,由你与均瑶房地产公司双方协商解决补偿问题。

  4、由于原公房承租人陈上益已故,你及你的姐姐陈国瑶为法定继承人,以上安置方案落实及补偿办法需你及陈国瑶共同参与协商并共同签署协议后实施。

  如你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区信访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本意见书即为本事项的终结性意见,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武汉市汉阳区建设局(章)

  2013年4月24日

  来信人邮编430051 送达人签字:余剑波

  地址汉阳大道559#三楼 电话62457750 区信访局 杨建红

  对本意见书的评价:

  意见与事实不符!没有提供证据!! 小赵 ***

  来信人签字:陈国斌 2013年4月26日

  《五里墩街这个意见是建立在宣布不合法的行为为法的基础上的》

  尊敬的汉阳区信访局施韦先局长您好!

  关于我户拆迁还建问题2011年二月经省委李鸿忠书记批转给前刘明祥局长(从2007年他当政府办主任时起就协调处理)后他走了(2012年二月)交给您至今有一年;我于2012就拆迁还建问题又给省信访局去信,查得7月16日转汉阳区信访局。

  其间区信访局多人告知《我户拆迁还建问题汉阳区委书记:曹裕江签给了区建设局》。

  2012年7月31日上午由区信访局组织我同建设局进行了会谈、信访局小谢做有记录我看到他交给朱建莉科长保存。此后到信访局问讯,先是得知“建设局一家办不了请施局长联系均瑶公司’”后得知“均瑶同意按当地新房市场价格将卖出的房屋还给建设局、余下问题由建设局解决”从此我有空到信访局问房子的消息或者有区信访局的书面答复我再找湖北省信访局。

  今年3月28日我在区信访局接到电话、惊闻五里墩街办事处《关于陈国斌反映房屋还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我不知道施局长为什么要安排五里墩街做这个“插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059号协议书指出:“被拆迁人住五里二村30号,常住人口5人”、“由于人多房少原因,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按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新房安置;就地安置”。

  关于分户的问题35号令指出:第12条 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自接到市和市郊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发出的通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调换、租赁、买卖、抵押和户口的迁入、分户等手续以及发放营业执照。

  有出生、复员转业、婚嫁、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确需入户或分户,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再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1995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11条 房地、公安、工商、土地等部门自接到市、区县拆迁主管部门送达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和房屋买卖、调换、抵押、赠与、租赁(含分租)等手续以及发放营业执照。

  因出生、复员转业。婚嫁以及刑满释放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应经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公安机关批准。

  户籍证明(武汉市公安局翠微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72年12月13日迁入五里二村30#户主陈上益(1918年)、子 、 媳 、 长孙男(1977年)、长孙女(1980)三代五口。

  意见书上强调承租人为陈上益但它忘记了陈上益是作为一个三代五口人的家庭代表、仅此。059号协议书是我到当时的城建委与过绮媛分别代表乙方和甲方签的,当时谈的是后面一栋一楼两室一厅(因陈上益84年11月21日被当时公安局长徐玉清的侄女徐汉芳交通肇事造成股骨颈骨折)陈上益亦是如此要求。

  陈上益实际上是被逼、(先是被人弄出医院【没有亲人参与也没有居委会见证】)被人(市政二队张金汉)背进五里二村10号房屋内的。(参见《关于阳信字【95】252号来信的回复》的回复)住了不到60天就‘意外死亡’(汉阳分局李法医出警现场如是说)死亡证上写的是‘煤气中毒’(是同去开死亡证的余剑波告诉潘医生的);我看那情形是‘被人捂死’的、跑了几天联系好了法医鉴定,但公安局死不下委托书并请来市政二队领导在五里墩街派出所谈钱,我没有要钱也没有能力继续再查死亡原因。

  所谓分给陈上益的两套房分别在两栋楼的东头、南北不通的半边房而且东边的临街门面把4栋楼的东头都封死了。当时家庭状况是女儿13岁 儿子16岁 父亲陈上益75岁髋关节颈部骨折后遗症。这样的房子、这样的家庭您说让这三代五口怎么住??

  本来在当时的城建委就能解决、过绮媛说前面有一套是51个平方的由于我不谙潜规则没有搞成。到刘明祥主任手上五里二村也有合适的新房,可能刘主任有他的想法迟迟不办我同样无法(参见2011年给省委李鸿忠书记的信EJ353018298CS)御水天成的房子问题也是这段时间产生的。因059号协议指出:“新房安置、就地安置”以及《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上的有关规定。我曾将此规定书面提供给区信访局并对有关条款做了标记。

  经济合同法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余不多叙

  祝您祝您健康!工作进步!!

  汉阳五里二村30号陈国斌2013-3-31

  拆 迁 协 议 书 059

  拆迁人:汉阳区城建委(以下简称甲方) 被迁人:陈上益 (以下简称乙方)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武拆许字[ ]第 号文批准,甲方在五里二村 30号实施拆迁, 乙方现住 30属拆除范围,根据《武汉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就房屋拆迁的补偿、过渡、安置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现住房系 公房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25.71㎡,常住人口5人。

  二、乙方私有房屋属 结构,成色 成,甲方按每平方米 元给予补偿计 元,偏屋 结构,成色 成,每平米 元计 元,其它附属物 元,总计补偿 元。

  三、乙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甲方按原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二元的标准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24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由甲方分二次付给乙方。搬迁交房之日第一次付给乙方6 月计308.52元,第二次待安置时据实结算。甲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安置乙方住房,应按《武汉市条例 》第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付给乙方超期过渡费,过渡期以拆迁公告的最后期限起,至新房安置之日止。

  四、甲方在 五里二村 安置乙方住房属 就地 安置,安置由于 人多房少原因,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按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于9185日搬迁完毕。

  六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搬迁交房之日生效至乙方安置新房后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正本 / 份,副本 / 份。双方各执份,副本 / 份。报拆迁管理部门正副本各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 沈万清章) 乙方 陈上益(章)

  签证单位 武汉市汉阳区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章)

  9185

  关于阳信字[95]252号来信的回复

  区信访办:

  你办转来五里二村拆迁户陈上益之子陈国斌关于还建问题的来信现回复如下。

  我委已多次收到市区政府转来陈国斌来信,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要求二处住户合二为一的问题。

  一九九三年五月,我委按市政府一九九一年35号令关于《武汉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要求,对陈上益的拆迁房屋(原来为25.71M2)还建原地为43.1 M2两处一楼住房。分房方案公布后,陈上益拆迁人同意分房方案(有陈上益本人签字),其子坚决反对、导致陈家迟迟不能接受分配住户、其子多次找市区政府上访。一九九四年底,陈上益因患疾病且年事已高,在陈上益原工作单位区市政建设局市政二队工会的支持下,在陈上益拆迁协议书、户口均在其子手中的情况下,我委将陈上益房屋发还了原面积中(一室一厅),陈上益搬进新居后不久身亡。

  我委领导多次接待陈上益之子陈国斌并说服他我委已按政策还建住房,但陈国斌仍然不服,并毫无商量的余地(他的来信中已提到)。我委将按政策继续做陈国斌的工作。

  汉阳区城建委

  《关于阳信字[95]252号来信的回复》的回复

  问题不是‘两处住户合二为一的问题’而是请不要将一户人家分开的问题。拆房在先,还房在后;协议在先,建房在后;拆房时是一户一处,协议上写着五里二村30号是一户。小学生都知道不能说下游喝水的羊把上游的饮水弄脏了。‘两处住户合二为一’这难道不是沈主任擅自改变还建房房型造成的吗?‘如果他们有难,我们努力帮助解决,但他们要配合,同时必须明确政策,不是再分配,而是帮助’。困难是沈主任造成的,但沈主任说是你同意了的(有陈上益本人签字)真是解铃还须系铃人、童叟无欺。但这是有条件的,第一条就是你必须承认‘我们没有违背还建政策,这是基本点’。第二条是他们要配合,但我不知怎么‘配合’只知不能欺骗政府及领导。

  九三年七月初陈上益因交通事故处理不当、转成股骨头坏死后遗症---骨髓炎。我同儿子用汽车送其到对口的白求恩医院住院治疗。后欲转市商业职工医院但由于单位个别领导不同意末成,由市政二队工会夏长珍等转晴川街一医院三楼,于当年十月二日市政二队工会将病人弄出医院,又於九四年元月底将陈上益背进新居(前由区城建委借给曾广平在内打家俱)於九四年初陈上益病情加重,於当年三月五日‘意外死亡’,现房已被人出租。

  ‘分房通告’是九三年六月五日贴在墙上的;‘分房方案’不知是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公布我们见所未见闻所未闻,只看到个别户在建房的过程中就定好了。

  陈上益的要求是最后一栋底层二室一厅。九三年底区城建委收到市府转殷增涛副市长陈国斌的上访信后,为了对付上级领导,想到陈上益头脑简单,没学法不懂法,明知‘身患疾病且年事已高’还要趁人之危强人所难於九四年元月十三日让陈上益避开其亲属写下本人同意城委分配的条子,以求自己功德园满,置党和政府为人民办事实的德政而不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指出: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履行,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承担经济责任。

  沈主任打了一个‘时间差’九三年五月/九四年元月十三日,仅凭他搞到的陈上益的一张非自愿精神、反复协商,真实意志的条子;再加上区市政二队的‘支持’就代替了协议书、代替了户口簿,代替了政策、代替了法规,替代了法律。正如没有履行法律手续的婚姻无效一样,没有履行法律手续的‘安置’亦当如此,不然的话到处都将充满个人意志,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

  个人意志代替不了法律,为什么不下具有法律时效的安置通知书,让陈国斌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规范,市府将陈国斌的信转到你委后为何也不下。沈主任的政策已经很清楚了就是要将一户拆开成两处,不按政策不按合同,不依法办事,且也不让别人依法办事。

  是依法办事,还是依个人意志办事?如果说沈主任是对的,那么就是“35”令错了房改的宗旨错了;殷副市长,张区长,孙副区长的意见错了;赵宝江市长要求城建战线职工紧张动员起来将直接关心群众生活的事办好的指示错了。党和政府的还建政策是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八月建设部通知说: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拆迁单位承担责任;房屋拆迁前要签订协议,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后必须履行协议

  今年12月市拆迁还建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拆迁还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超期还建和擅自改变还建房房型、住宅质量低劣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要赔偿拆迁户超期过渡费。切实按合同规定向拆迁户还建住宅,确保拆迁户安置和住宅还建。

  各级领导一次又一次地给沈主任机会让他纠正错误,但沈主任却一次又一次地放弃机会坚持错误到底。当我将殷增涛副市长的签字(区城建委给复印件)张德顺区长的签字以及孙承科副区长的签字给沈主任看时沈主任说:殷副市长并没有说我们错了,我们要权威性意见。对张区长意见、沈说:‘他们要我阅处,我也可以签叫小过阅处’大有‘县官不如现管天高皇帝远’之能耐。

  陈上益是不懂法、沈万清也不大懂法、我们的党和政府是懂法的,她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遵守并执行法律。 沈主任说:‘我们将按政策继续做陈国斌的工作’就是说:‘没有权威性的具体意见。他还要‘掐倒搞’到底。我深信沈主任的如此作为是不能得逞的,我不允许,党和政府更不允许。

  陈国斌草 95年12月10日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五里墩街办事处文件阳五政【2013】1号

  关于陈国斌反映房屋还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陈国斌201334本单位收到区信访局交办的你反映原住五里二村30号的直管公房,于1991年被拆除后至今未予安置等问题,要求:一是还建一套御水天成的二室一厅88平方米商品房;二是给予21年的过渡费11.5万元(1991年8月5日—2012年8月5日)三是新安置房要有装修,并愿意自己承担40%费用;四是对原安置房内的家具及日常用品进行赔偿。经组织相关人员调查,走访了区水务局排水队、原区房地公司、原区城建委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有关资料和政策法规,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经查,你反映问题的直管公房为原五里二村30号(使用面积为25.71平方米),该房屋承租人为陈上益,系你父亲。1991年,原汉阳区城建委开发动迁五里二村旧房屋,由陈上益与区城建委共同签署《拆迁协议书》(【1991】059号)后该房屋被依法拆除。

  1993,房屋按期还建安置时,原城建委安置方案为在原址还建直管公房两套,分别是五里二村8号一楼103室,一室,面积为18.49平方米;五里二村10号一楼一号,一室一厅,面积我25.81平方米的房屋,两处合计使用面积44.3平方米。当时陈上益同意上述安置方案,并于1994年底,在原市政建设局市政二队(系陈上益所属工作单位)工会的协助下,陈上益搬入五里二村10号1楼1号一室一厅房屋内。不久陈上益病故,此后你也未搬进安置的新居,且从来没有向房屋管理单位交纳上述两处房屋的租金。该两处房屋于1994年由原区城建委下属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向原区房地产公司移交,2004年和2007年,原区房地公司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上述两处长达十余年未交租金,未正常使用的空闲国有公房予以回收并安排其他住户。

  目前你反复强调该安置方案你本人不同意,认为安置方案无效,导致至今未予安置,要求予以安置。但通过调查认定,你反映的情况与事实并不相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安置方案是否有效及至今未予安置问题。五里二村30号房屋的承租人为陈上益,当年由陈上益本人本人与拆迁人签署拆迁协议和协商还建方案并认可了安置方案,是符合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是合法有效的。同时,你父亲陈上益也搬入居住,故原区城建委当年对陈上益的还建安置已经实施的事实成立,不存在重新安置的问题,而是落实安置。因此你提出的还建一套御水天成的二室一厅88平方米商品房的诉求也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2关于原安置房被出售的问题。根据根据上述两处安置国有公房的出售单位,原汉阳区房地公司,现为武汉均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均瑶房地产公司)称: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中的第四十二条第五款“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约,收回房屋”的规定,该公司分别于2004年、2007年将上述2处长达十余年未交租金,未正常使用的空闲国有公房予以回收并安排其他住户。

  3关于过渡费和装修费问题。由于当年已然实施了安置,因此你提出的过渡费和装修费也无任何依据支持。

  4 关于家庭用品损失补偿问题。你提出公房被出售,你父亲陈上益居住的安置房内家俱、日用品存在损失,我们认为应由公房出售单位在你履行索赔要求的举证责任之后,补偿问题在合理要求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你反映的房屋拆迁后至今未予安置的情况与调查认定的事实并不相符,关于要求还建一套御水天成的二室一厅88平方米商品房、给予21年的过渡费11.5万元、新安置房要有装修等诉求法律依据不足,为不合理诉求。

  由于陈上益搬入安置房后不久即离开人世,导致安置手续的办理被迫中止。你和你的姐姐陈国瑶作为共同法定继承人,应共同享有继承上述2处公房使用权。但目前该2处公房因长期没有缴纳租金原因收回,且因城市建设的原因已不复存在。因此本着兼顾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应该重新落实你父亲的房屋。因此我们通过评估及协调相关单位,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由公房出售的单位均瑶房地产公司提供同等地段、同样性质且相当面积的公房予以落实安置。均瑶房地产公司已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原安置给被拆迁户陈上益(已故)位于五里二村10号楼1楼1号(一室一厅,面积为25.81平方米)和五里二村8号楼1楼103室(一室,面积为18.49平方米)的住房按现实点进行评估,给出的房屋市场价为五里二村5140元/平方米,折算后,五里二村2处房屋使用权价值182161元。现该公司愿意提供青石桥小区10—2栋2单元8楼1号使用面积45.54平方米(建筑面积58.42平方米)解决住房问题,青石桥小区市场价为5538元/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价值为201760元。该公司认为,提供的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价值也高于原房屋价值,足以解决问题。

  2、鉴于均瑶房地产公司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原安置给被拆迁户陈上益(已故)上述2处住房按现时间点进行评估,确定其现在市值,如你不接受青石小区住房的安置,则只能按照市场价值落实货币安置。

  3、你的父亲陈上益居住的安置房内家俱、日用品的损失问题在举证后,由你与均瑶房地产公司双方协商解决补偿问题。

  4、由于原公房承租人陈上益已故,你及你的姐姐陈国瑶为其法定继承人,以上安置方案落实及补偿办法需你及陈国瑶共同参与协商并共同签署协议后实施。

  如你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单位及部门提交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未提交,本意见书即为本事项的终结性意见,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陈上益“同意”安置我在上访信中已述明没有证据!

  陈上益丧失行为能力、何来安置合法!!

  陈国斌 2013-3-28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五里墩街办事处(章)

  信访人意见及签字: 送达人签字:

  信访人拒收见证送达 吴丽芳 朱荔 张 飞 徐(未签)

  日期2013年3月28日 区信访局:湛老师、朱晓波(局长)在场

  尊敬的李鸿忠书记您好!

  欣闻您新任湖北省委书记向您表示祝贺!值此新春之际给您拜一个晚年:祝兔年身体健康!工作进步!合家欢乐!新春愉快!!

  关于我户《拆迁还建》问题历时二十年!就是让汉阳信访局局长刘明祥接手已经有四个年头了,据说是因为罗清泉省长没有亲自派人督办;问题没有解决,信访局已向上面做了回告。(信访材料中有关罗清泉省长、张怀平组长(省委巡视组)、苗 圩书记批转的上访材料以及汉阳区城建局调查材料已不翼而飞。)

  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信访局应当怎样处理来信来访,信访人应当怎样信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材料上呈给您

  请指示!!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武汉(汉阳五里二村30号)汉阳大道559#三楼 陈国斌2011-2-5

  2007-元-21 汉阳区信访局孙永成局长您好!关于我户拆迁还建问题2005-9-27挂157号给罗清泉省长;2006-3-15挂145给市委苗 圩书记;2006-4-16挂834号给省委第一巡视组张怀平组长均已签转您局。武汉市汉阳区建设局于2006-9-26已调查回复给你局“恳请贵局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该信访件进行调查处理”。

  请您局依照信访条例及时依法办理 祝工作进步!合家健康愉快! 汉阳大道559三楼 陈国斌

  2007-8-6汉阳区政府办公室来家访、问房子问子女

  12-19到区建设局王主任告知区政府办李、王、叶(纪委)调查你房子问题,“情况属实”房子被均瑶集团房管卖了由均瑶集团还房子。由汉阳区政府刘明祥协调解决。

  2008-5-29汉阳区政府,通过门卫电话见到了刘明祥主任;约好下周建设局、均瑶集团、信访局汇商解决。我说你长得跟我年轻时一样,他说你年轻时很帅。

  6-11汉阳区政府三楼300室、没见到刘主任,留条:祝健康工作进步!我电话号 签名。

  6-19信访局左局长给我打电话说:下周二带我去看房。

  6-25汉阳十里铺(武汉烟厂后面“城中村《夏家湾》”)破旧房,屋外的阳光掩盖不了室内阴暗潮湿:刷过的套水也掩盖不了陈年老迹。原住户拆走了水电留下了残痕。。。

  十里铺看房时有建设局王主任,邱科长、* * *;回后在信访局会议室有左局长五里墩街王主任

  我谈到059号拆迁协议书: 四、甲方在 五里二村 安置乙方住房属 就地安置,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搬迁交房之日生效至乙方安置新房后失效。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由甲方分两次付给乙方。搬迁交房之日第一次付给乙方6月计308.52元,第二次待安置时据实结算。我还谈到五里二村有房(原五里粮店、煤店旧址)新建房一栋。反对无视法律法规敷衍、拖延拆迁户。

  7-17见过刘主任(在办公室)他还是向我推销十里铺“城中村”旧房。他说:“汉阳区房地产公司成了私企找他们难”我说:“五里二村刚建成的有一栋房子(原粮店煤店旧址每平米3000元)。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协议书、按照法律、法规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8-4在办公室见到刘主任他让我等一下,但直到17.30时再也没有见到他;我让同办公室曾主任转告请刘主任抓紧!

  9-2到汉阳区政府、区政府秘书科告知,刘主任外出开会未归。

  9-16见到了刘主任,借曾主任的车到五里二村转了一圈,看了被均瑶公司卖掉的俩处房子。我指着紧邻的刚建成的一栋房子,每平米可以低于3000元购得。刘主任说按面积作价给你!我说请按协议还住房给我,我现在没有房子住。

  10-7见到刘主任、泡了一杯茶。他说他要到《国信新城》;我告知协议第六条“乙方搬迁交房之日生效至乙方安置新房后失效”请抓紧!

  11-4上午8.30到区政府见到刘主任:他说很忙约下下周。

  11-19上午去区政府见到刘主任,他说最后一次劝你“十里铺的房子。”我说按照合同来,我没有过高的要求。

  12-2见到曾主任外出开会说刘主任在。见到刘主任、刘说他与均瑶谈过:说过俩天、均瑶集团现在很困难。到信访局见过左局长。信访局有人说:徐 晓 区长调京;李书记抓全盘区领导今年不会到信访局来。

  12-16到区政府保安说“你找刘主任找多了“不让见。我说刘主任拖而不决只好如此!区信访局有人说去少了、天天去问:办不办?不办!给个话(书面答复)不要不认账!

  2009-1-13上楼等了十分钟见到刘主任说已联系过‘按合同办’节前没有时间了节后那边上班七楼!

  2009-2-12到区政府新办公楼706室,他与喻主任同一办公室。刘主任说他住《鹦鹉花园》湖北面一栋。某学校领导来拜年送一电水壶。我是空手拜年。

  3-12在706办公室见到刘主任他说可能要到北京学习20多天,他说已经与均瑶联系过了按照合同来!

  3-17见到了刘主任、他说他很忙,我说像我这样的问题处理一件少一件。刘主任又十里铺的房子重提!我说不可能,我强调说:“按照合同办理这是基本前提!“

  6-23社区的徐书记与小张来汉阳大道559号三楼调查我上访问题。我说要“案结事了“我上访的三个问题一件也没有“了!”我请有关领导依法及时处理。(天热电扇插头坏了没有多谈)。

  7-22在706办公室见过刘主任我感觉刘主任办信推诿(责任是均瑶的)敷衍、拖延。又退回到十里铺的房子。可是他又说《御水天成》的房子价格不是问题(在300办公室我曾经给个刘主任一张广告五千多元一平方米)见面很客气,但主张电话联系。

  8-11见到刘主任问房子本月能否搞定?刘主任说:使出浑身解数帮你办。我说谢谢!我说您再不办九月我给中央写信把“还建“改为”汉阳区政府刘主任推诿、敷衍、拖延信访。贻误信访人!

  9-7麒麟社区小张拿来一张《信访表》让我填,他说要上交区信访局、上次与他同来的是社区徐书记。

  10-29在706办公室见到刘主任他说上次(26日)区政府开了会都对你表示支持、五里新村房不少于60平方米,领导已表态年内解决。

  11-27见到刘主任(在信访局搞接访)还是上次结论“年内解决”并给我他的手机号13212704502!

  12-4在706办公室刘主任说:1号主任(李艳明)已下命令让《均瑶房产》解决,五里新村房、按合同来。我们一同下楼到二楼、刘主任说他还有个会区政府5.30下班。

  12-10在706办公室见到了刘主任还有喻主任,喝了普尔茶。刘主任说交给李主任办去了他们看房子去了!

  12-24上午接《均瑶集团房管所》姓郭的电话说:他已从刘主任处拿回了“十里铺房子的钥匙”问我房子如何不行?“我让他看《059拆迁协议书》照协议办。

  2010-1-11在704办公室见过李主任(艳明)申述了我要求按照059号协议书还房的理由。他表示他将跟刘主任说一下。

  1-18下午16.40在704门口碰到李主任,李主任告诉我说、他已跟刘主任说了让我找刘明祥。

  1-26在706办公室见到刘主任;他去与三楼熊局长(建设局)商量准备与均瑶集团一起买(御水天成)房子解决。待他去信访局(当局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2-2上午704办公室门口见过李区长(艳明)我问李区长还认不认识我?区长说:认识、让我找刘明祥告知在(信访局)。我说:不行再来找您。李区长说:“那怎么可能呢?已经安排好了。”

  2-4在信访局见到刘局长,刘局长说天天都在信访局。我说:没有保安允许难见人。刘局长说:御水天成买房由均瑶集团【(25.81+18.49)*1.4】买62平方米余下由建设局补齐(熊局长)春节后办理。

  3-15见到刘局长又给我写电话号码,让我下周三再给他打电话(他说市局组织巡回学习)均瑶集团刘建文(副总)城建局熊局长共同办理。

  4-8见到刘局长。昨天约今天、今天推下周、周几不知道。

  4-12已与均瑶集团、区建设局开过联席会议,购房、五里新村新房。

  4-23未上楼、在他卧车边,谈均瑶地产上海张财元。约下周二。

  4-27见到刘局长、在局长办公室。局长给均瑶刘建文打电话,刘建文说十里铺房子卖了钱未到账。

  5-18上午7.50见到刘局长未上楼,他说:“今日外出,本子上写着加快办理。”

  5-25用手机给刘建文打电话(因办公室有冲击钻噪声)刘建文说十里铺房子处理了正在办理产权,刘局长问刘建文说;“有什么困难提出来。”

  6-1刘局长打电话给刘建文,刘建文说:青石桥、白鹤村有房。被刘局长否定,强调五里新村。

  6-8给刘建文打电话让到御水天成看房刘建文说御水天成房子有点贵。(46万元一套时不买4套已售出)

  6-11将搜房网御水天成“二居房源”打印给刘局长。谈到费用问题我强调按照059号拆迁协议书办理。

  6-22未上楼、问刘局长看房问题,以及《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

  6-29见到刘局长、局长甩开《059号拆迁协议书》、《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谈三个三分之一付费。不知何意?

  7-20在刘局长办公室谈“御水天成”房子的销售情况;提醒刘局长年初就定下来了、您来信访局已半年多了拖长了显得您工作没能力,约下周二。

  7-27没上楼、刘局长又甩开有关法规谈分摊;说张财元(均瑶集团经理)有狠!区政府拿他没办法。我说只能按照法律法规来,没有人能大过法律;五里二村一套新房子不到30万元你们不买、“御水天成”46万元一套时你们也不买到70多万元一套时谈分摊、真不知道你们是什么意思!

  8-3给刘局长《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一份、并在有关条文下面加了作重号。

  8-12见到刘局长谈到看房问题,刘局长说“天热”又推下周二。

  8-24告诉刘局长65万元一套的房子没有了。刘局长说有房,又说下周二开车去看房。

  8-31刘局长说本周去看房不要局限“御水天成”我说:近年五里新村新房共有三处五里新村小学对面一处(原五里粮店、煤店旧址)再有琴台颖园、御水天成共三处。其中两处“两居”均已吿馨,仅存御水天成小两居从不足40万元涨上来。。。。。。

  9-2上午约下午看房直到16时许,刘、左局长同时来说:市局一处长倒在工作岗位上了,再约明日下午3时。

  9-3在信访局见到刘局长说:因有事、看房又不成。

  9-7见到刘局长他说:找喻天胜(区府喻主任)买新房,他以前建管站站长---路子多。

  9-14-18.30时等到开完会刘局长下班回家,有钟 涛(信访局科长)袁司机顺便看房。(香榭琴台62万元、价格可以往下谈)刘局长欲去杨州估计20日再见。

  9-21在信访局等到中午,刘局长、钟科长来汉阳大道559号三楼看我现在住的筒子楼;前面一栋已拆完、现在住的一栋已拆一半。留其到餐馆便饭未果。

  9-27见到刘局长告诉他我现在住地182户已搬走180户请赶快买房还我,不要逼我搬区政府来。刘局长说:“已与《均瑶》见过面了等到均瑶青石桥的房子卖了30几万元再说”我说:“‘均瑶’在扯淡、青石桥的房子与我这件事有什么关系呢?”刘局长说:他去跟张区长汇报,约明天上午。

  9-29见过刘局长说:国庆节后由杨书记(泽发)组织开会看能不能先租房搬出来!我说:三年前政府办1号主任(李艳明)、张 军、徐 晓区长批示“早日解决”让你拖了三年;今年初李艳明区长、刘明祥局长都说已安排安排好了马上解决,直到现在还没有解决、已经证明刘局长说了假话。约十月八日。

  10-8见过刘局长说:“五里墩街解决再过度问题”我说:“这事与五里墩街没有关系再说我已经过度近20年,不同意’再过度’请赶快还我住房。

  10-9见到刘局长蒋程 琳、吴先生“香榭琴台“房子联系方式交给刘局长。刘局长说:“均瑶出35万元、建设局顶多20万元余下你出?”我说:“依照059号拆迁协议书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我有10多万元过度费在建设局;该我出的一分也不会少,不该我出的你找我要于法于理无据!我不能多出一分钱。”

  10-12刘局长说:明天下午开会把你的问题提出来。我告诉刘局长前面一栋已拆完、现在住的一栋已拆一半。今年初区政府就安排好了的事情拖到现在还不解决不知何意?刘局长约后天上午。

  10-14见到刘局长我问开会结果?刘局长说他解决不了。我说:您写张条子,盖上信访局的章子然后给我、我63岁了大你18岁我若再来麻烦你我是你儿子!(上七楼李艳明区长未见、上八楼李诗伟书记未见跟办公室乐同志谈了一下他答应帮我转告李书记)。

  10-15见到刘局长、求其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或】其向上《回告件》复印一份盖上信访局章子给我也行。(其后我在等待的过程中学习了《湖北信访》2010第6期以及信访条例。)中午11.45刘局长说:“尽力抓紧解决,说他要上北京接人约下周二。”

  10-20见到刘局长他用手机给刘建文(均瑶)打电话:让赶快处理掉青石桥的房子

  10-25刘局与张区长沟通了说本周解决(10-27等到18时刘局说明早来;10-28等到10时刘局说周一来

  11-1刘局给刘建文打电话谈房子行情。

  11-8刘局给刘建文打电话谈青石桥房子卖出的价格问题说他好给区长汇报。

  11-12刘局告知青石桥房子未卖出;说正在协调《均瑶集团》一千万元纠纷问题解决了你的问题就好办了。

  11-15刘局用坐机给刘建文打电话说办得差不多了。

  11-19刘局把我叫到他的桌边坐下给我看文件

  汉阳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摘抄))

  一 关于上访人员陈国斌房屋拆迁后多年未补偿安置的拆迁遗留问题

  1991年原区城建委开发动迁五里二村旧房屋。同年8月5日五里二村30号(属公房使用面积25.71平方米)房屋产权人陈上一与区城建委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还建五里二村8号楼一楼一号、10号楼一楼一号两套房屋(使用面积43.1平方米)。因当时陈上一家庭内部对分房方案有分歧该房一直闲置(陈上一短期居住直至去世)1994年3月由区城建委下属区房产公司发现 两套房屋为空租 在档案资料中 也未发现房屋分配通知单和异动单。于2005年2007年分别将两套房屋出售。

  陈国斌一直向市区相关部门反映其父房屋未安置补偿的问题,市区相关领导也进行过批示,区信访局多次组织协调对话,并帮助寻找房源,但因其固执的坚持协议中“就地还建“的要求而未果。陈国斌的信访问题历时近20年,因反映多年未得到解决,现情绪烦躁行为有过激趋势。鉴于其家庭生活困难,一直在外租住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信访局加强与其沟通对话力度疏导情绪,引导其理性反映合理诉求;另一方面由政府督促区房产公司从稳定大局出发,特事特办、适当让利,积极寻找合适房源进行安置或拿出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区建设局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尽快推动陈国斌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其生活稳定下来。

  2010-11-17

  11-26刘局打电话给“均瑶”刘建文让其保证30万元(加快)。

  11-29刘局说今天约见“均瑶”推明天。

  11-30刘局说张财元昨到局“哭穷”约周五。

  12-3见到刘局推周一。

  12-6见到刘局他说没见到“财元”(均瑶集团张财元)约后天。

  12-14刘局非等青石桥房子卖了,反正让你;舒服’约周五问讯。

  12-17“青石桥房”刘局给刘建文电话说想年内解决,告知我超面积付费。我说按协议书来我有十多万元过渡费在甲方。他说他到上面去问政府出多少约下周二。

  12-21近俩天涂书记来解决《均瑶》一千万元同时解决你的住房问题。

  12-28昨天开会吃饭,涂勇秘书来给《均瑶》解决了960万元,要重写报告搞定。财元说:等钱到账。

  2011-1-5见到刘局长说明天看房

  2011-2-1 腊月29上午我等刘局长四个多小时(钟科长说局长打针),下午2点35分几次电话后刘局长才接我说:“请刘局长给我一句实话,刘局长说:‘现在不好要钱等过了十五’我说二十以前,刘局长说:

  ‘好’!

  。。。 于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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