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科技活动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虽然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它却面临诸多阻力和困难。一是民间科技创新尤其是科学创新,尚未引起科技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和支持,至今排除在科技管理体制之外;二是民间科技活动缺乏组织和引导,缺少科研经费和实验条件,缺乏业内交流和专业性指导;三是民间科技成果得不到公正评价,一些具有独创性、甚至颠覆性的成果往往遭遇误解、嘲讽甚至被封杀;四是民间研究者与职业科学家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的渠道;五是民间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缺乏风险投资的体制与机制;六是民办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在政策优惠、招标、立项、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尚未完全取得与国科、国企一样的平等侍遇。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首先是科技体制机制的缺陷。我国现行科技体制没有把民间科技纳入管理范畴和创新体系,民间科技活动得不到有效支持,宝贵的民间创新人才与成果得不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其次是有关法规政策的缺失。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于公民的创造性工作应予支持和鼓励。历届国家领导人都强调,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支持人们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2007年修改的被称为“科技基本法”的《科技进步法》对宪法第47条的规定并未作出任何表述。与体制内的科技活动相比,民间科技活动在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和社会平等权上都缺乏法律保障。领导人的讲话也没有政策措施的支持。
以上问题,希望政府和立法部门尽快从体制、机制和政策法律层面予以解决,以利于我国民间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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