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中,为什么要“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本人曾就此向周围懂法律的人进行询问,100%他们都知道这个原则,但为什么这样,却都不知道,只说“培训的时候老师讲的”“大概是全世界通用的规则吧”等等。但本人对此却心存疑惑。
如果特殊法在立法或制定时是基于一般法的,那么,特殊法就是根据一般法原则制订的,是符合一般法的,是对一般法的补充,是一脉相承的,不存在“优于”的问题,可以一并适用。
既然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必然是“特殊法”与“一般法”有了不一致的地方!
我搞不懂!一般法律是基于宪法,行政法是基于宪法和法律,怎么会有不一致的地方?
百度了一下,网上有法律人士解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我更搞不懂了!!同一机关制定的东东不一致?那为啥不废止或修订一个再立一个呢?制定法律和政策这样庄重无比的事情,不能搞成自相矛盾吧,这让老百姓如何理解呢?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现实效果:
1.误导人们,让人们以为红头文件比宪法法律还要管用。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突破了“特殊法基于一般法”,隐性地满足了行政权的扩张需要,某种程度上成为“有宪不遵”的理由和途径。法定的原则说突破就突破,无理无信。
3.法律有上位和下位之分,上位原则抽象稳定,下位具体直接摇摆,下位的摇摆本应受到上位的制约,一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就置原则于不顾了。
4.行政权本身就有扩张属性,不加宪法法律等上位的制约,行政权就会成为皇帝权。
难怪老百姓说:经是好经,都让下面的歪嘴和尚念歪了。歪了,却说“优于”?!好不讲理!比不讲理更可怕的是,拿出宪法这个大经来,也奈何不了歪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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