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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诉讼硬说成上访是别有用心

闲不住的人 · 2016-08-2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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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诉讼硬说成上访是别有用心

  2014年3月19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

  2014年9月11日,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三个文件,即《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9月11日,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就“三个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落实文件精神的要求作了说明。他说:“这些情况表明,诉访分离、依法治访的改革精神,逐步成为各方共识。越来越多的信访群众选择司法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总体呈现‘弃访转法’的良好势头”。这充分说明,中央政法委是肯定和鼓励“弃访转法”的。

  201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机构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的采访。该负责人讲:“《若干意见》”提出了‘诉访分离’,明确界定了‘诉’与‘访’的概念。‘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解决的诉求,一般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者充分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或者违犯诉讼程序越级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

  什么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对涉法涉诉中诉与访的具体解释,我认为涉法涉诉中“诉”与“访”的根本区别就是:诉讼程序是否走完,诉讼权利是否用尽。

  根据界定“诉”与“访”的这一标准,和《行政诉讼法》关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诉讼,我们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督促办案行为,完全是依法行使诉权的行政诉讼,根本扯不上“上访”的边!至于法院既不受理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是法院执法犯法,并不能说明我们的诉讼走进了“死胡同”,我们目前还处于全部诉讼程序的起诉阶段,即是二中院裁定驳回起诉或判我们败诉,后边还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若最终胜诉,还有申请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等程序。法定的诉讼程序还没有走完,我们的具体诉讼权利还有很多没有行使,怎么能说我们的诉讼走入死胡同呢?我们千万不要上法院“三不”行为的当。我建议各位原告,特别是诉讼代表,认真学一学航飞8月18日《行政集团诉讼分析及前景展望》的文章。坚持诉讼维权不动摇,坚定诉讼必胜的信心。

  我们要高度警惕那些别有用心的非法维稳者,阴谋将我们的合法诉讼拉入群体上访,施以阻止和打压。只要我们遵照习总书记“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的指示,齐心协力坚持依法诉讼,任何别有用心的非法权力,都奈何不了我们!我们警告那些违法行政恶习至今还不收敛改错的机关和个人,若再以强阻和打压来触碰我们诉讼维权的底线,我们将不再忍让地拿起联动行政诉讼的武器,将其推到被告席上,打一场维护我们诉权的大官司,坚决搬掉我们依法行政诉讼道路上的障碍!努力实现打败人社部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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