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结束30年的反思之一:文革为什么会失败
1.理论原因:反走资派,不反产生走资派的“专政”
各派都承认文化大革命是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得指导下进行的。既然文革是以失败载入历史的,那么其理论就被证明存在着错误。什么是文革理论上的错误呢?简单的说就是一句话:反走资派,不反形成走资派的“专政”。即文革理论没有提出对可以或必然产生“修正主义走资派”的国家政权结构、内容和形式,对可以或必然产生“修正主义走资派”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继续革命”。换句话说,文革提出的“继续革命”并不触动“专政”的改造,并不触动当时占经济基础主体部分的公有制的“改造”和“继续革命”。因此,其不能引导当时的学生和工人造反派,以及整个中国工人阶级认识当时的“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的不足,而只是主张把当权的人换掉就是“革命”了。
显然,中国人民当时和今天需要的正确理论应该是“无产阶级继续专政革命理论”,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
2.文化大革命实践和工人阶级组织实践的不足
从文化大革命的实践内容看,由于理论上采用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而不是“无产阶级继续专政革命”,所以,这个“革命”的实践内容,除去进行文化意识产品的创新之外,主要的实践目的和内容就是变更既有专政的部分掌印人的“夺权”运动。这个目的和内容决定了文化大革命的实践没有有意识的把人民性(无产阶级性)的政治组织建立作为文化大革命的基本目的和长期目的。这就是文化大革命中存在的人民新政治组织理论和实践的不足性。
显然,文化大革命后的历史证明了:没有工人阶级自觉的政治组织就没有工人阶级自觉的经济组织。文化大革命的实践不但应该包括变更既有专政的部分掌印人的“夺权”运动和为这个“夺权”而产生的“一次性”工人政治组织,而且还应该包括建立“常态化无产阶级新型政权参与组织”——无产阶级半专政性(参政议政)政治组织的运动;包括建立可以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长期存在的政治组织及其运动。显然,如果我们用政治学的角度看,基层干部和群众在文化革命中自发建立的造反派组织,特别是工人建立的造反派自治组织(以上海工总司为代表)正是中国政治由近代性向现代性转变的一种内容和形式,是这个运动内生的客观表现,是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人民民主运动的客观组成内容之一。而在“九大”后,全国取消工人造反派组织则是这个运动在主观上尚缺乏独立的理论支持,在客观上尚缺乏持续发展的历史条件的反映。当然,它也是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存在先天缺陷(仅仅是一个一次性夺权之理论)的必然结果。
实践上,在“九大”后取消工人造反派组织——人民新政治团结组织(它已经不是工会这种职业属性组织,而是以获取政府权力为目标的非执政的类政党组织),不但使得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执政党权力机关)的工人政治家脱离了工人阶级的监督,而且也使他们失去了不可能再从非政府的政治组织、经济组织而获得的“洪荒之力”,即他们半自愿半被迫地失去了他们在国家机关中直接为工人阶级谋求权益的动机和能量(虽然当时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后的个别工人政治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他们在文化大革命后期转为建设“工人民兵”得行为可以被看作是这个意识的某种表现,但是他们并没有能力——中国工人阶级整体没有能力改变这个局面。这既是因为工人阶级与国家机关执政集团的矛盾还没有发展为权益对立阶段——第一代执政集团成员本身还是来自工农者居多,也是因为工人阶级在中国人口中的比例还居于少数——中国还没有形成国民经济工业化的历史条件)。
而在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中,文化大革命中的中国工人阶级及其政治家都没有坚持将工人(或称工农)造反派组织——人民新政治团结组织的法律地位宪法化(写入宪法)则是文化大革命必然失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原因。
历史证明,没有工人阶级和普通公民参政结社权的实现,工人维护自己基本权利的拒绝资本剥削或过度剥削权(罢工权)、工人阶级和普通公民议政言论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的“入宪”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是已经写入宪法的权利(如选举、被选举、自选、罢工、游行、示威、“四大”),也会被剥夺。实际上,从公民的宪法权利看,今天中国公民(工人)的宪法权利还没有超过1975年宪法的水平;中国公民(工人)的宪法权利实践也没有超过文化大革命的实践水平。坦率地说,1949年以后,中国公民(工人)建立的最大的——政治结社实践组织是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工人造反组织和学生造反组织。
3.文化大革命实践结果的不足
理论不足导致目标与行为不足,目标和行为不足导致行为结果不足。从理论逻辑看,既然工人阶级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列为“领导一切”的定位,那工人阶级应该是文化大革命的既得利益群体,他们对文化大革命本应该是有继承和坚持得自觉意识。而实际上,我们却可以看到:在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工人阶级从总体可以说是没有坚持文化大革命的“领导一切”,而是跟随“打破大锅饭”的“改革者”,半被动地认可了对他们的利益发生了根本性损害的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私有化、国家化。这是为什么呢?
显然,这里存在着一个逻辑反证:如果中国工人阶级在文化大革命中得到了既得利益,那么他们就应该坚持文化大革命;如果他们否定或放弃了文化大革命,那么,可以证明他们并没有在文化大革命中得到既得利益。
其实,懂得了我们在前面的分析,就不难看出,文化大革命虽然造成了不少工人政治家进入了各级国家权力机构,在文化作品中成为了主角,但其在经济利益上并没有使阶级整体获得新的利益!绝大部分中国工人的物质利益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前获得的。即由于文化大革命没有及时发展为中国工人阶级对生产资料制度的继续革命!所以,他们会自然的认为:否定文化大革命并不会否定他们自己的物质利益!这就是工人阶级在文化大革命被否定时基本处在无动于衷,而且还有不少人为“奖金”的恢复而加入对文革的否定的根本原因。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工人阶级的再雇佣化实在是一个历史的必然!
在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尽管毛泽东主席提出了“工人阶级领导一切”的要求,理论界已经提出了“工人参与企业管理”,有些政府与企业领导班子也实现了“三结合”,但是,这个要求并没有被建立在工人劳动者在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直接掌握生产资料支配权、经营权、管理权,并没有推进到将解决公有制内容(全民所有制)与形式(国家所有制)的内在矛盾列为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内容,并没有提出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推进到无产阶级产权大革命!在此,我们当然无意批评我们的前辈,我们只是在此提出中国工人阶级在今天应该完成的、我们的前人没有完成的历史使命。为了表述的简洁,我们在此将文革的这个缺乏称为“文革产权忽略”。
正是这个“产权忽略”造成了几乎是全体中国工人阶级对文革后的公有制产权改革“无意识”。
造成“文革产权忽略”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由于文革发生的时期处于共产党国家政权建立仅仅10余年,全民所有制建立仅仅10年,上层建筑(政府)与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内容)的内在矛盾才发生了第一次“不适应”(3年困难时期),这个矛盾被全党和全国人民(包括工人阶级)都认为是计划决策层“经验不足”,操作层干部“狂热”(彭德怀语)造成的思想认识问题,而不是生产资料产权制度需要继续革命的问题(相比之下,中国农民很幸运的被认识到是所有制问题,而建立了新的不同于困难时期之前的公社统一结算的所有制。这个情况直接为南街村、华西村、韩村河等成功拒绝了劳动再雇佣化提供了所有制基础)。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工人阶级的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理论缺乏对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关系的正确地和深刻地认识(直到今天他们仍然对此没有相应的系统认识,没有找到工人阶级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理论道路——这也是世界工人阶级运动——社会主义运动的理论不足)。而同时,共产党(包括毛泽东主席)及中国工人阶级认为(并似乎满足于这种认为):以国家所有制“形式”存在的全民所有制本身就是“正确的”、且具有“客观目的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可以保证工人阶级免除剥削的、不可怀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而这种认识又是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工人阶级在世界社会主义制度实践中处在后进者的历史地位分不开的(这种情况恰恰与今天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工人阶级在世界市场主义制度实践中处在后进者的历史地位一样。换了坐标,未换历史位置。而对这个历史位置局限性的无意识,使得今天的许多中国市场主义者不自觉的认为“资本主义所有制”具有天然的“正确性”和造福中国的“客观目的性”)
第三,从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内容和目标来看,其缺乏对无产阶级产权关系进行继续革命的内在逻辑。这是因为:第一,“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认为阶级斗争虽然会在社会主义时期长期存在,但是,其主要表现在政权的争夺上,在所有制方面不存在”走资派复辟“的危险。第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只有“按劳分配”,而不存在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度分配这个客观历史内容(改革后的国企也故意回避着所有制分配问题)。这个通过简单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存在按生产资料权利结构分配的客观性,进而否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存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的客观性的理论失误直接导致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未能包括对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分配权占有结构的再认识和实践再创新的结果。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今天的中国工人阶级应该如何去争取自己的权利,今天的中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应该进行怎样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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