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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对“小三”和“包二奶”现象给予准确法律定性了

谈诗论词 · 2016-10-0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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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开”以来,不知不觉之间,社会上出现了“包二奶”和“小三”现象。一开始偷偷摸摸,后来看到政府不闻不问,法律“专家”钻在“宪政”里出不来,对这一社会新动态视而不见,也就慢慢胆大起来。一些显宦巨贾,甚至以此为荣,相互夸耀,让一些没条件包二奶、养小三的人馋涎欲滴。

  包二奶,顾名思义,是包养的女人,是二奶奶。小三呢?男人老一,正妻老二,她位列第三,且年岁相对较小,故曰小三。虽然称谓翻新,但实质一样,说白了,就是旧社会所称的小老婆。“改开”三十年文明大倒退,退回到一夫多妻时代。

  旧社会时,一夫多妻也有不同称谓,并不都叫老婆。皇宫里,皇后只有一人。但后宫三千佳丽,都是皇帝的女人。只是称谓各别,明代有皇贵妃、贵妃、嫔、贵人、才人、选侍、淑女等级别。清代则有皇贵妃、贵妃、嫔、贵人、常在、答应等叫法。显宦巨贾也一夫多妻,正妻之外,一般称妾、侧室、偏房等。民国时则称姨太太,有三姨太,四姨太的叫法。晚辈对主人家的诸多小老婆,则称二奶奶、三奶奶。有的正妻厉害,不让小妾进门,男人也有在外面金屋藏娇的,经济上的开支,下人的侍候,其实都公开,家里人都知道,只是让正妻眼不见为净而已。这时小老婆则称为外室、外房。

  所以,如果叫法不一,就不属于一夫多妻,那从来就不存在一夫多妻。包括皇帝老子也只有一个皇后,不能说他多妻。如果有固定经济依靠和性关系,就属于夫妻,那“包二奶”和“小三”现象,无疑就属于一夫多妻了。

  我不知道一夫多妻是不是“改开”应有之义。1994年民政部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居然越权做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本来,民政部只能就登记程序作出规定。对于婚姻关系能否认定等实体问题,应由《婚姻法》规定,民政部无权规定。可民政部为啥不等《婚姻法》修改,要急急忙忙越权规定呢?接着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这条越权规定作出司法解释:“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样一来,最讲实事求是的共产党,其政府不再实事求是了。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其潜藏的立法目的就是不承认事实重婚现象,为当时已经出现,后来大行其道的一夫多妻开了绿灯。

  据说对包二奶现象是否构成重婚,在婚姻法修改时一度讨论得非常激烈。反对者认为,重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登记,二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最后反对者的意见占了上风。按照他们的意见,对外以秘书、兄妹、保姆相称,即使同居一起并生了几个孩子,只要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他们就不具有重婚罪构成要件,不能按重婚定罪处罚。我的天,当初鲁迅笔下的孔乙己,说“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没想到孔乙己的逻辑并不是笑话,居然在“改开”期间的全国人大立法讨论中大行其道。可是,如果这个逻辑能成立,杀人犯杀人时自称杀猪,是不是就不能按杀人定罪处罚呢?封建皇帝后宫三千,何曾以夫妻名义相称过?再说,是否以夫妻相称,如何取证?就是正常夫妻,也不以夫妻相称,而说“我那死鬼”,“贱内”等等,难道就不承认他们是夫妻?显宦巨贾何等聪明,他们只求事实,谁会为一个说法惹刑灾呢?只是,显宦巨贾聪明,老百姓也不傻,只是侧目不语罢了。社会舆论也不傻,一个男人供养多个女人,同时保持性关系,多个女人为他生孩子,不管是七个孩子的爹,还是四个孩子的爹,他事实上就是一夫多妻。

  现在,根据司法解释,对大量存在的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现象,在法律上都“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但法律再没有对“非法同居”概念进行阐释,也没有规定如何对待。

  事实上,“非法同居”有很多种情况。一是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按乡俗举办了婚礼。按照天赋人权观点,男女性成熟以后,有权利选择结婚或不结婚。1950年时,生活条件差,性成熟较晚,规定男20,女18,可以结婚。“改开”期间,按理说生活改善了,性成熟提前了,反而把法定结婚年龄推晚2年。把人性化,人道主义丢在一边,合理性在哪里呢?所以,这种被“非法”,该谴责谁呢?二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三是老年丧偶者,想找一个生活伴侣,但又不愿受到婚姻法有关财产继承方面的制约,选择不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三种“非法同居”,可以批评教育,但法律确实不应处罚。四是有配偶的同时,又与别的异性同居,或者知道别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五是离婚了,在与别的异性结婚后,仍与前妻保持同居关系,甚至多次离婚,与多任前妻都保持同居关系。这两种情况,一个男人与多个女人同时保持供养和同居关系,与前三种情况迥然不同,怎能混为一谈?不管叫“小三”还是“二奶”、“前妻”、“秘书”或者“保姆”,都是事实上的一夫多妻,不以重婚罪惩处,天理何在?

  虽然“改革好政策”引来了外资,但同时也引来了中国妇女的奇耻大辱,引来了文明的倒退,引来了国际上的耻笑和蔑视。中国要发展,但必须健康、文明地发展。

  我们的立法再不能对“小三”和“包二奶”现象用“非法同居”一词含混其辞了,因为社会舆论不傻,未来的历史公论也不会傻。自欺欺人只会自取其辱。十八大后,我党提出不忘初心,重新回到实事求是的轨道。应该对“小三”和“包二奶”现象给予准确法律定性了。

  我们常讲“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可我们遇到了法律不承认事实的情况。我不知道制定了伟大的《拿破仑民法典》的拿破仑先生,如果在天有知,对中国“改开时期”立法者的高论会做何感想。我也不知道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他们解放妇女,取缔烟馆、妓院,取缔一夫多妻制度,如在天有眼,看到目前这种状况,又会如何痛心。我忽然想起网上传说的一首毛主席垂暮之年写给周总理的词《江山靠谁守 · 诉衷情》:当年忠贞为国筹,何曾怕断头?如今天下红遍,江山靠谁守?   业未竟,身躯倦,鬓已秋。你我之辈,忍将夙愿,付与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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