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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应该“万岁”还是“万碎”?

园林一丁 · 2016-10-0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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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言说他是一个讲故事的人,而我却是把百姓层面的真事讲给您听的人。

  “手术”与涨工资

  近日与一小“土豪”闲聊,他说今年的工程不好做。我问为什么?他说以前搞工程容易,只要与当官的四六分层,就不愁没活干,不愁没钱挣,可现在不行了。我问怎么个分层,他四你六?他说哪是啊,是我四他六!没办法就只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要不然挣不着钱。我说你不担心出了质量问题会担责任吗?他回答说,国家的标准都是给出一定安全余量的,稍差点没问题,当然也不能差太多。但是今年的形势变了,你们事业单位的人挣固定工资可能感觉不出来,我们明显感觉钱难挣了。我说国家就像人一样,手术的时候会疼的,但如果不手术,那毒瘤不割除更疼。而且不只是疼的问题,还会死人的。忍得一时疼,治好就不疼了。

  那日与一同事聊,她说现在事业单位也没什么意思了。原来工资不高,还有些福利奖金什么的。可现在什么福利奖金都没有,只靠那每月两三千元的死工资,生活很紧巴。我说你原来额外才发几个钱啊,这一不发你就受不了。机关的公务员原来不是比你的福利多得多?现在他们也什么都不发,不是更受不了?还有,国家的一些垄断企业,像电业等部门,他们原来额外发的钱比正常的工资都高。照比他们,我们少发的那点只是极少极少的一部分。我说放心吧,不出两三年肯定会涨工资的。你想啊,国家控制滥发补贴奖金,必然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等一切捋顺之后,涨工资是必然的事。不仅如此,有道是: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现在为了加大力度控制滥发补贴奖金,所以有些该发的也不发了。等整顿治理好了之后,不该发的控制住了,该发的自然会恢复的。

  “私有制万岁”?

  近日,看到一文章题目:“著名作家张贤亮去世,首提‘私有制万岁’”。我承认自己是由于题目的吸引才细看文章的,其实这个倒算不得“标题党”。但凡“标题党”都是“拉大旗做虎皮”,题目大有“语不惊人死不休”之势,但内容读起来却空无一物。这个题目算是起得好的,因为有内容做支撑。

  为什么这个题目能吸引人呢?因为有个矛盾在:我们历来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但这里却说张贤亮首提“私有制万岁”。能吸引观众之处正在于此。但这只是表层的,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中共中央开始了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深化改革,一改原来的只注重经济发展,而是进行各个领域的全方位改革与发展。这样,除经济之外,政治、社会、文化及生态等各个方面开始进行整体深化改革。由此将逐步扭转原来形成的两极分化趋势。恰在此时,首提“私有制万岁”的人离世,是否是一种历史的暗合?亦或是该文作者的一种隐喻?

  但是,私有制真的应该“万岁”吗?或者说张作家真的是在极力倡导私有制?那么张本人应该是个为富不仁之人?在详细看了文章之后,才明白个中原委。

  原来,张贤亮是个深受极“左”路线迫害的作家。1957年曾因发表诗歌《大风歌》被划为“右派分子”,押送农场“劳动改造”长达22年。

  张贤亮是文革结束后开启反思文学的最重要作家,是对反右运动造成的“右派分子”生活进行文学描写的最重要的作家。他的《灵与肉》1982年改编成电影《牧马人》,观影人次逾10亿。他最重要的作品则是《男人的一半是女人》,这部小说突破了此前大陆文学作品对性描述的严厉禁忌。

  1997年张贤亮发表了20万字的长篇文学性政论散文《小说中国》,阐述了公有制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劳者有其资”、私有财产社会化等论点,首次提出“私有制万岁”,在读者中产生广泛影响,为我国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1992年12月,张贤亮在邓小平“南方讲话”后创办宁夏华夏西部影视城公司,担任董事长。如今公司所属的镇北堡西部影城已发展成为中国西部最著名的影视城,被宁夏回汉乡亲誉为“宁夏之宝,中国一绝”。该影城曾是《大话西游》、《新龙门客栈》等作品拍摄基地。

  自2010年初开始,张贤亮以个人名义每年捐赠150至180万元对宁夏贫困的患者实施“救生行动”。近年来,救助患者达到百余人次。

  从以上可以看出,正是由于他的人生经历,使他成了“文革”之后反极“左”的急先锋。时势造英雄,这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时代的产物。

  人们在对公有制的理解出现偏差而使行为过头的时候,就造成了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侵犯。比如,文革时期的抄家行为。还有,现在某些地方的“强制拆迁”、“圈地热潮”等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严重事件,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我们再看党章上关于党员个人利益的规定阐述:“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就是说,党员是可以也应该享受“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的。党章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党员不能超范围谋求私利。而不是如原来宣传的那样要人人“大公无私”。“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是当公与私出现矛盾的时候,优秀共产党员的一种高境界的取舍。但在平时不相矛盾时,公与私都是可以合法并存的。可是极“左”的思想却造成了,党员不应有任何个人的私利,甚至把它扩大到对任何普通人都不应有个人的私利,否则就不“革命”了。由于这样的思想作怪,在文革期间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在个人的权益逐渐被侵蚀得不能受到合法保护的时候,人们亟需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私有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正是这种呼声,才最后得到“我国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结果。

  但是,“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与“私有制”却绝对是两个概念。极“左”的思想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但按马克思主义理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不经过这个阶段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而只有到了共产主义才能实现按需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还是要按劳分配的。那么在社会主义阶段,个人的劳动所得就是个人的合法利益,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宪法承认私有财产合法性,规定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是对社会主义的正确理解,是一种法制的健全,而不是对私有制的肯定。

  我们再看看什么是私有制。私有制和公有制是相对应的提法。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先了解一下所有制问题。什么是所有制呢?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收益等一系列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由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社会生产的交换方式、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等内容来综合体现的动态过程。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通常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存在着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同的生产关系包含着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分配、交换关系,也决定着社会存在性质和政治法律制度。是一切社会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人们进行生产的前提。

  说了这么多,我们简而言之,所谓的所有制,就是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那么公有制就是指生产资料公有,私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私有。所以,关键点在于:这个“所有制”是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是一个广义的社会制度问题,而不是单单指个人的财产所属问题。关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利弊,涉及的理论问题很庞大繁杂,在此我们不做详细阐述,仅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问题。

  例如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如果说谁开荒归谁所有,那么就是不公平的。因为你某个时间有能力开荒了,但别人在这个时间没能力开荒,并不等于别人永远没有开荒的能力。而你占有之后,就剥夺了别人运用的权利。对于土地资源来说,它是大家公有的,不能因为你先入为主就据为己有。或者说,你现在手头有钱给买下了,就永远归属你自己而没有别人的份额,那你就剥夺了别人赖以生存的资源。假如对于耕种它产生的剩余价值能平均分配给劳作者,那就不是剥削。但是出租土地之人给予耕种者的只是一部分劳动报酬,而大部分剩余价值归土地所有人,这就形成了剥削。

  正是因为如此,土地、水、矿产等等公共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它的所有问题,决定着社会的制度问题,绝对不能狭义地理解成个人劳动所获得的那一点点私有财产问题。对人类的公共资源的占有,与个人劳动所获得的财产,完全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

  要么,张贤亮没有弄清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要么,他只是想通过这样偏激的提法,来扩大呼吁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效果。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清楚地认识到,私有制是不应该“万岁”的。而且不仅如此,现在我们允许它的存在,只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为公有制主体的补充形式,但终究它是要被灭亡的!

  2014.10.25

  (注:楷体内容为他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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