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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一日不除法律公平正义难入人心

南疆兰花 · 2016-10-12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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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腐败一日不除法律公平正义难入人心
司法腐败是指具有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社会危害大与其他领域腐败相比是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现象。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价值准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防止和惩治其他领域腐败的强大武器和最后防线。如果司法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直接冲击的就是司法公正,不能平息纠纷,甚至使矛盾更加激烈,既违背了司法本质,也不能实现司法目的。同时,司法腐败还降低司法时效性,对属于司法机关职权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违法立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处理审判的案件一拖再拖,严重的出现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程序违法行政执法申诉,在受到来自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的行政干预、插手,就会出现枉法判决的情况。破坏了司法公正的时效性,权威和严肃性, 大大降低司法效率。此外,司法腐败滥用职权,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巨大侵害,最终导致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影响社会主流风气。

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的不正当干预,无形中制约了公正裁判。如一些部门(政法委) 和机关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的处理,致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同一类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司法工作人员能否做到排除各种干扰铁面无私,敢于担当,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公正判决,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认真施行,关系到整个社会能否依法办事,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任与信赖。司法腐败首先加大了法治成本 , 降低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影响和动摇人们法制观念的形成,严重消解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致使社会矛盾冲突不能及时解决,破坏社会和谐发展。其次更为严重的 是司法腐败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最大考验就是腐败尤其是司法腐败,由于司法腐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党和政府的代表身份执行着公共权力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历史条件下,司法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自然而然地成为社会公众评价和衡量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形象的重要聚焦点。因此,现实社会中的司法腐败现象无一不是对党和政府形象的玷污,导致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离间党与人民的关系,甚至威胁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安全。司法腐败对党和政府形象的败坏、对贫富分化的加剧、对社会经济建设的阻碍和道德文化的冲击,都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从根本上动摇社会主义大厦的基础。

  司法机关是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重要环节,是遏制腐败的最后防线。司法腐败的存在使司法机关惩治腐败的功能得以减弱甚至丧失,为其他腐败分子撑起强大的法律保护伞,使大量腐败犯罪分子“法不能治”,导致一个腐败无限扩张的社会环境,这种腐败保护主义极大增加了反腐难度,助长了腐败犯罪行为,严重阻碍了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

当前司法腐败现象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水平较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在司法队伍内部,一些忽视思想改造、意志薄弱、道德观沦丧的人员,经受不住权利、金钱、美色的考验, 特别是在周永康执政时无视法律,以“维稳压倒一切”作为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思想余毒并没有彻底肃清,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变成谋私利和个人升迁的法码,自觉不自觉地走上司法腐败之路。还有部分司法人员个人业务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结构存在缺陷,往往以个人情感、偏好来指导办案,从而难以保证公正的裁判。 

  二是现行司法体制和机制上的缺陷。这是最主要的,由于受到传统的机构设置和行政管理模式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使得司法部门对外难以保持中立地位,对内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司法部门的办案经费、物质装备、人员升迁等均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不正当干预,无形中制约了公正裁判。如一些部门和机关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的处理,不能正确摆正“维稳和维权”之间的关系,致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办案是唯上不唯法,导致同一类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另外,由于财力不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司法部门采取向当事人乱收费乱罚款,并私设小金库,兴办“三产”等,难以遏制人情案、关系案等权钱交易的产生。 

  三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惩治力度不够。事实表明:司法腐败现象严重的地方,往往也是内部管理最不严的地方。在这些单位内部,缺乏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纪律不严、各自为政;有的领导干部自身不清,上行下效,结果是有恃无恐,出现腐败现象。有的单位长期忽视对司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已经发生的执法犯法、腐化堕落案件不能及时查处,甚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处理也是轻描淡写,这样就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四是监督机制滞后。正如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所说的那样:“一切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当今,我国司法机关权利相对扩张了,但在审判制度、内部制约、外部权利监督、舆论监督上, 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社会舆论监督上,都缺少有力的措施,权力运行还缺乏有效地制约和监督。

为此,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习近平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以最坚决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消除害群之马。

结合现实,河南省平顶山市发生 的2016年12.月9日中兴公安分局违法执法事件发生后,受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五个在企业退役军官集团诉讼代表被害人依法分别向宝丰县、南阳方城县、漯河市源汇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几个月来立案法院的种种表现和 在庭审中的原告律师铿锵有力的代理词,以及被告的苍白无理的聊聊几句答辩,证明12.9事件的出现完全是公安局 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程序违法,严重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错误行为,而 已经开庭审判的宝丰县法院和方城县法院均对原告提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处理审判的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一拖再拖,反而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程序违法的被告,在受到来自地方党政特别是政法委的行政干预、插手后,违背司法公正性,时效性,权威和严肃性, 以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终结的枉司法腐败一日不除法律公平正义难入人心_闲不住得人_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b270d6990102xd5i.html法判决。
这是一起标准的司法腐败行为。在社会上造成及其 不良 的影响。和发酵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乃至全省和全国在企业退役军官的谴责。深究这起司法腐败现象的背后,一直在起着导演的正是省、市政法委,不顾中央司法改革的再三指示精神,不讲政治纪律,与中央依法治理司法腐败的工作精神对着干,敢当第二个张越(河北省政法委书记)。至始至终对原告进行政治上、精神上、经济上的迫害,并干扰插手法院 的审判工作。起到 阻碍司法改革在河南省的进程,给河南省的司法工作抹了黑,拖了后腿,破坏了司法公正的时效性,权威和严肃性, 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最终导致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影响社会主流风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河南省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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