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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北方: 反腐与主义

李北方 · 2016-10-2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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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反腐要求两者一起整治,不但公共权力要关进笼子,资本也要关进笼子,打击腐败A是“退烧”,纠正腐败B才能“康复”。向腐败B开战就意味着反腐的战场不能仅限于法制领域了,要扩展至思想和政治领域。

  反腐败得民心,顺民意,在共识稀缺的当下,反腐无疑是最大的共识。

  但“腐败”一词的涵义不够清晰。腐败的界定可以非常宽,它的原初涵义是粮食变质腐烂(出自《汉书·食货志上》,“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引申为事物从原本纯洁的状态发生蜕变(英文Corruption亦为此意),在日常用法中,朋友一起吃个饭也可以说成“出去腐败一下”;另一方面,腐败的界定又过窄,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犯罪行为等同——当下的反腐就是从这个狭义的角度界定腐败的。

  按照王岐山的说法,反腐还处在“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阶段。发烧也可以烧死人,得先退烧,这没错。在“退烧”阶段,在对腐败的界定上取其狭义是可行的,而在“康复”阶段,这样的界定就不够了。怎么界定腐败,随着反腐的深入会变得越来越重要。虽然“康复”阶段还没到,但我们应未雨绸缪,把问题提出来以便讨论的展开。

  各国际机构、各国政府和中外知名学者给出的腐败的定义,总计不下百种。借助专业研究者的成果,这些定义的共通点包括:一,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二,腐败的客体是公共权力;三,腐败的目的是谋取私利;四,腐败的表现形式是对公共权力的不合理不合法的使用。

  以上对腐败的界定是在综合各种定义的基础上提取的最大公约数,有不够清晰之处,但它为我们进一步讨论何谓腐败、如何反腐提供了一个好的出发点。

  接下来,重要的是如何理解“谋取私利”中的“私利”。私与公相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源自人民,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全体人民的近期利益(当代人的)和长远利益(子孙后代的);相应地,与公共利益相抵触的部分人的利益即为私利。所以,公共权力若被用于为部分人谋“私利”,并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即构成腐败。

  那么,哪些人有可能成为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而谋取的“私利”的受益者呢?仅仅是公职人员自身吗?当然不是,虽然一般来说只有公职人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利才被称为腐败。

  我们有必要在抽象的层面区分两种腐败的纯粹形式:腐败A,“私利”归属掌握并滥用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腐败B,“私利”归属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之外的某个小集团。

  当前反腐行动中对腐败的界定几乎等同于腐败A,反腐意味着打击官员贪污受贿;全球范围内对腐败的主流看法也是如此,当人们说西方国家腐败程度低的时候,是指腐败A的程度低。

  这是片面的,因为还存在着腐败B。举例来说,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由于美国政府大规模放松对市场的监管(公职人员不合理地使用公共权力),金融资本集团通过各种投机手段获取暴利(为该集团“谋取私利”);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又以纳税人的钱“救市”(损害公共利益)。另外,这场危机的影响面是全球性的,可以说全世界都发生了劳动人民的财富向金融资本集团转移的现象。

  这是典型的以一部分人的“大私”害“天下之大公”,是借助公共权力乃至暴力机器的支撑才得以完成的,符合腐败的所有要件,是大腐败;但是仅仅因为没有发生公职人员受贿赂或贪污的情况,即不存在腐败A,就不被认为是腐败。为什么呢?这就必须谈到主义了,这种对腐败的定义是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是以资本利益为中心的机制,把公共权力关进笼子,是为了资本的为所欲为。消灭了一种形式的腐败,正是为了另一种形式的更大的腐败。

  中国存在腐败B吗?答案是肯定的。以2014年8月发生于昆山的粉尘爆炸事故为例,当地政府为了表现“亲商”,完全放弃了对企业的监管责任,以环境和劳动者生命安全为代价为资本积累的目的服务。假定当地官员与事故企业之间不存在非法的利益交换(这不是没有可能),这种为了资本的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难道就不构成腐败了吗?

  昆山的重大爆炸事故只是个例,但为了内外资本的利益和短期政绩而损害中国人民的公共利益的情况在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中早已屡见不鲜,甚至已经制度化、法律化了。这些也是腐败,只不过是“合法”的腐败,是制度性腐败,其对公共利益的危害比非法的腐败A还要大。

  现实中,腐败A和腐败B往往纠缠在一起。反腐接下来要面对的严峻问题是,反腐的深入会到哪一步?社会主义的反腐要求两者一起整治,不但公共权力要关进笼子,资本也要关进笼子,打击腐败A是“退烧”,纠正腐败B才能“康复”。向腐败B开战就意味着反腐的战场不能仅限于法制领域了,要扩展至思想和政治领域。

  为了反腐的胜利,我们需要拓展对腐败和反腐的认识。之所以要谈到主义,是因为不谈主义,问题是理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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