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知错判而为之,胆从何来? 法院判错案是要追责的,而且是终身追责,这个规定法官是很清楚的。如果没有能够掌握法官命运的、强有力的“后盾”支撑,法官是没有胆量故意判错案的。 然而,河南省宝丰县法院、方城县法院都是不怕追究判错案责任的,因为他们都胆敢明知判错案而为之。宝丰县法院法官把平顶山退役军官行政诉讼原告史书卿、张宝昌、朱玉亭十分清楚的胜诉官司给判输了;方城县法院法官把同一案件原告刘起石应该胜诉的官司给判输了! 法官判错官司,是上述两个法院都不懂法吗?显然不是。法官不至于连一般人都能辨清是非的案子搞不清。这两起诉讼案都源自于平顶山2015年“12.9”事件。平顶山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把退役军官在室内商量告状问题当成“非法集会。欲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被公安机关查获”,五名退役军官分别受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洛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治安管理“行政拘留”处罚。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同是一件事情,全部是平顶山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抓的人,也是他们分别向南阳市公安局、漯河市公安局移交的被抓者,平顶山市公安局认定史书卿等人为“非法集会。欲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而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却认定刘起石“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对面的饭店内和多名退休军转干部商议到北京市高院告状问题时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抓了人进行审查,告诉南阳市公安局他们是“在一起商量告状问题”,而自己却把他们当成“非法集会。欲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进行行政处罚,难道这不是“栽赃”、“陷害”、“欲加之罪”吗? 这样是非分明、被警察错误处罚的案子,受害人竟然都被法院判输了,其中缘由原告退役军官、被告警察、宝丰县法院、方城县法院各方面都不言自明:河南省政法委是这起错案的导演者。 我们认定平顶山“12.9”时间是河南省政法委主导的一起错案,不是主观臆断,更不是诬陷,有充分的证据。 第一、平顶山、南阳、漯河三地公安机关同时介入“12.9”事件,又都对在一起商量告状的退役军官原告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说明河南省政法委已经介入此案,也可以说是河南省政法委在主导此案。如果不是,有谁能领导三地同时处理同一起案件? 第二、平顶山、南阳涉事行政人员都有流露是“省政法委”的要求。南阳市警察更是明确告诉刘起石“是上面要求拘留你”。他所说的上面当然是平顶山市的上面,因为他们是从平顶山市接受的被处罚者,平顶山市不存在领导南阳市的问题,所以只有“省政法委”有此权力。 第三、“12.9”事件发生,退役军官原告起诉公安局行政违法,省政法委书记在此期间视察平顶山工作没有纠正平顶山的行政违法问题,反而在他离开平顶山之后,各个有关行政部门开始联动压制退役军官原告撤诉,并且有“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压制之说。在省领导离开之后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能理解为平顶山方面是根据省领导的“授意”而为之。 第四、平顶山各部门联动压制退役军官原告撤诉中,明确说“上面也知道错了”,“只要你们撤诉了”就怎样怎样,“你们的官司打不赢”等等威胁加利诱。“上面也知道错了”,就是明确告诉原告:省政法委也知道错了,压制原告撤诉也是省政法委的意思。 第五、宝丰县法院、方城县法院法官敢于冒着追究判错案责任的风险,明知判处原告输官司是个错案,还要一意孤行,没有上级“壮胆”是不敢想象的。法官也明确告诉原告“由于上面的原因”,他们只能这样做!我们认为给法院、公安“壮胆”的就是河南省政法委。 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下,一个地方的公安、政法、法院竟然合起伙子共同抵制中央决策,明目张胆地违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禁令,公然把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动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扣发无过错公民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可忍受不可忍! 平顶山市“12.9”公安机关违法侵权案,暴露出“权大于法”一系列问题,使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政法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难道平顶山市“12.9”事件所反映的不是权力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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