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与伦理
法由两种解释。西方的解释:法是利益调整的工具。马克思的解释:法是分工的规定。
伦理即道德的解释:人类行为的传统规则,东西方的理解基本一致。西方说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准则。
社会主义国家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无产阶级实践的产物,法应遵循马克思主义指导原则,法应该成为分工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伦理是推翻剥削制度,劳动人民获得解放的成果,公民即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主体。法是维护这种人类新型分工的工具,是这种规定的文字写证。
社会主义国家的伦理是劳动大众的道德传统,在这里与法获得统一,人民大多数利益一致。拿西方的法的解释,也是可以的。社会主义使阶级简化了,利益矛盾产生于劳动大众内部,不像西方阶级对立,利益错综复杂。
1956年,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1966年股本付息基本完成,干部和管理人员是人民公仆,也必须参加劳动,中国公民全体成为劳动者,中国的阶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简化。公民的分工基本一致,理论上具备了道德一致的基础, 无产阶级专政表现多数人的意志形式,伦理·道德与法体现了一致。 这就是1975年宪法比1954年宪法凝炼的原因,和实质,人类法与道德一致的典范,全世界应该为之惊叹。人类的伦理道德与法从未在这么大的地区和这么多的人口内保持过一致,哪怕用西方的解释也无懈可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无与伦比,全世界第一部全体公民利益一致的法典,没有第二部,并且是法与现实一致的典范,空前绝后。字数少而凝练,人间奇迹。其它子法少,只有几部,公民有充分的权利与自由,犯罪率全世界最低。
笔者孤陋寡闻,不知现在犯罪率如何?听说,现行宪法条文比1975年条文长了两倍有余,其它子法和规定竟然多达上千部,也许公民的分工与1975年不同,或者更细。据说犯罪率与法律条文成正比,不知是因还是果,或者都不是。人说功夫在诗外,拿这个比喻法律与犯罪率有点儿戏,可似乎有那么点道理。
儿子说我,老爹你out了。俺说,你慢点,单个中英文词还懂,这加一块,俺还真跟不上形势,不懂现在的语言和文字,也不懂现在的法律与伦理。听说仁德之士郭松民,为了维护英雄的声誉而被起诉,接受法庭审讯,不知基于何种法律和伦理?是英雄们的流血牺牲行为错了,还是这个国家的伦理道德和法律出了问题?难道这个国家的伦理道德和法律不属于劳动人民,不属于为之奋斗牺牲的英雄和烈士,不属于他们为之奋斗的事业?或者说国家的伦理道德与法律出现了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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