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开发业的经济效益与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是同一个概念的两种时态:前者是已经实现的经济价值,后者是预估的开发效益。 所谓不动产是同一范围里各项工程设施在一定期间所得二重性自然资源开发效益的总和。因此,无需把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开发效益和立足于自然资源的不动产这些概念分割开来。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基础设施。它们的区别是: 前者为单项工程服务, 后者为多项工程服务。许多专业者至今与这个完整的思路还有相当距离,以至往往在事件纷纭中理不出头绪。 原始的土地或自然资源没有物化劳动价值,因为它们不是劳动的产物。但不可误解为它们没有经济价值,后者是人力不可制造的使用价值,而且能承载物化劳动价值。如果没有作为开发对象的土地或自然资源,开发效益就无从谈起。所以即使还没有物化劳动价值的土地或自然资源也是无价之宝,不可用单一价值型钱币表征其经济价值。至于通称的土地或矿藏资产评估值。尽管它以股票价格或其它有价证券额度的形式通行于市,那只是私营者所获虚假的资本化超额利润或级差收益。 马克思说过:“土地的购买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计算的。但是,地租的这种资本化是以地租为前提,地租却不能反过来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导出和说明。在这里,不如说,和出售无关的的地租的存在,是出发的前提。” 马克思的论断适用于任何附有开发工程的地上地下资源的所谓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建议那些侃侃而言土地、房产、矿藏和铁路资产的论者们就此调整自己的思路。 所谓房地产价格,就是居住设施化的土地价格,是房地产商所得逐年超额利润的净现值。前者取决于后者而不是相反,尽管它们的对应关系可能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波动。同样道理,耕地、水渠、矿藏、热电、水电、风电和交通运输设施的资产额,并非这些工程的造价,而只是由开发者所获超额利润占有权的价格。 对土地和一切自然资源开发业经济价值的评估能否遵循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性,是学术界需要着重调整观念之处。 决定土地和一切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要点是: 第1, 前商品社会中的生产劳动是个体或集体自给自足的行为,没有抽象劳动意义上的物化劳动价值可言,因而耕地和矿藏也没有社会劳动价值可以凝聚。 第2, 商品社会中从开发的土地和矿藏到最终得出的产品和服务,是使用价值和物化劳动价值的对立统一体,不只是剩余价值或总利润转化的资源“本身”的净现值或净价值。 第3, 资源勘查者和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只能是社会所接受的共同的最终产品,不可能分别界定二者。 第4, 不论按国内或国外的标准,自然资源的经济丰度都具有差异性,其丰度达到值得开发水平的资源有限,因而初等丰度资源提供的产品的生产价格决定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像中国这样必须自立的大国,应当以保护本国经济主权为原则保护本国粮食和矿产品价格。 第5, 自然资源天然价值论派生的资源知识产权论以及资源产业化论,是不甘正常劳动收入的勘查者为了同后续的开采者争夺其独占的超额利润的申言。它和圈地运动者的信条一样,是原始积累潜意识下的资源去国有化论。 自理门户的个体农民对地方政府低价征地向房地产商高价卖地无力抗衡,还因为有釜底抽薪的“空心化”作用在前。所谓农民“自愿”向大户流转土地,是他们因为粮食价格在进口低质低价粮冲击下入不敷出,被迫另找出路,于是横下心来把耕地和上下两代家人留在身后,离乡背井为发展特区和城市工商业出力,致使城区地界和功能都发挥尽至且外溢到农村。 任何人访问青壮年大批外出的农村,都会预感到其后果将持续几代人。设置中小卫星城镇以分散大城市过度膨胀的压力,就好比歉收之年动用储备量,只是把困难向后推。然而在过度征用乡镇土地的情况下,个体农户也会群起抵制。 作者赵永平提到,对土地流转最积极者“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他们认为千家万户土地分散、效率低,搞不了现代户农业,于是纷纷垒大户、树样板,甚至不惜行政命令搞流转。二是一些工商资本,他们认为农业起点低、收益稳,纷纷下乡搞流转。三是新型经营主体,他们觉得有政策、有市场,土地规模越大越好”。接下来赵永平提到了所谓“新型农业主体”加快土地流转脱离农民群众的弊端。但是他所称“土地流转最根本的是保障农民的权益” 还需要深思一步。问题在于:除农业大户外,土地流转本身对基本农户到底有什么好处?即使三户把土地流转到一户手中还不能靠种粮得到满意的收入,问题就不在土地是否流转。何况若有上亿农民工涌进城镇引起的社会变革更值得关注。马克思曾经指出,15至16世纪英国独立的自耕农被商人的大农场取代,“促使农村居民变成无产阶级,把他们‘游离’出来投向工业。” 这样的情景骤然发生在诺大的中国会有什么社会后果,就不是只顾短期效益者能承担责任的。 1,公有制下的资源评估 关于公有制下土地和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需要严格定义,不容牟利者在法律条款中找空隙。人类的家庭、社会和国家都立足于孕育自己的土地而不能再造土地,因此所谓土地的公有权就是共同享有自然资源经济丰度之权。 [ 公益性] 国家大法已经“有言在先”,意谓任何地上地下的自然资源、历史文物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国有资产。因此,诸如秦兵马俑、古编钟、烂泥坪金矿等等的发现、发掘和鉴定者虽然都为国家做出了特殊贡献,理应得到优厚的奖励,但是都不可诉求个人或团队的知识产权,当然也无权分享权益金之类的待遇。“一切缴获要归公”的革命传统包含着最朴素的公有制经济学要义。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各国,土地和自然资源被垄断者作为剥削劳动者的手段。马克思就此说过:“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 开发国有中等以上丰度油气田所得超额利润,除部分用作新区勘查和开发(即所谓边探边采)基金外,其余金额理当上缴国库。油气田的国有制、管理人员的奉公守法和完备的会计和审计制度,是保证国库免遭盗窃的必要条件。如果油气开发业被部分私有化或者混合所有制化,且不说被外商染指,前两个条件将消失,单独靠审计员监督超额利润的去向将如堕烟海。这就是油气田开发业被国内外私营者如此趋之若鹜的原因。对于其它自然资源开发业(比如耕地、建筑用地和道路)也是如此。所有这些利润超群的行业有多少财富外流,是得利者百般隐瞒的秘密。 自然村内土地经济丰度的差别只能靠集体耕作来消解。村落或地区之间土地经济丰度的差异导致的效益不均唯有靠各级财政以丰补歉。有一种偏方则是:把贫富有别的地块切割为插花地,再搭配起来分配给个体户。于是他们就被迫奔波于沟梁之间,也难以统筹机耕和排灌,致使“三农”问题从无到有并日趋严重。 中国现有项目招标和投标只限于资源开发权,不涉及所有权。在成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土地、水源、矿藏和道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没有买卖双方的对局,没有拍卖和招标的底价,也不容任何人夺取开发资源所得超额利润。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社会不必为农产品和矿产品支付超额利润说过:“……社会已经被组成为一个自觉的、有计划的联合体,……因此,社会就不会按产品内所包含的实际劳动时间的二倍半来购买这种土地产品”。 马克思接着称这种额外的社会负担是“虚假的社会价值”,是消费者“过多支付的东西”,它显然应当在实施宏观调控中被通约。遗憾的是,后者恰恰是自然资源开发商(特别是房地产商)巧取豪夺的“红利”。而且他们还试图在保护伞下躲过经济法规的制裁。 [ 二重性] 对农村耕地作经济价值的评估时需要留意:不可把二重性商品粮耕地的经济价值贬低为单一价格型收入额,再换算为土地价格,然后把它与单一价格型暴利的城镇房地产价格相比,从而让后者压倒粮食种植业。所谓“土地财政”就建立在单一价格的基础上。其中土地“统一”的价格完全忽略其“不统一”的使用价值,所以那不是经济行为,而是标以价格的行政举措。 我们已经提到,所谓不动产就是立足于土地的工农业和生活设施。对国营企业不动产评估时需要留意其多层次二重性整体,不可用单一货币值表征其资产值将严重贬低它的经济价值。 中国各地、市、县、乡争相扩展工业园和开发区竞相谋求土地区位优势带来的虚拟性超额利润,最后必定在互不相容中有损全社会。 为使自然资源开发商关切的超额利润极大化,北美布赖恩•麦坎齐及其支持者们立足于六十多年来通用的超额利润净现值法演绎出一整套工作程序,包括做出开发方案和预测投资回报率。 从公有制的高度来看,这纯属侵吞社会公益的技巧。众多专业者从未深究超额利润净现值法的实质就广泛套用该法。但市场价格的大幅动荡使这类尝试竟然没有一例经得住时间考验。尽管如此,该法还是不胫而走,因为专业者除借用此法突出开发方案的赢利性外,手中还没有估量二重性经济效益的方法可用。而种种指导性手册已经销蚀了人们判别真伪的积极性,于是他们就宁可照章行事。 我们此时怀着极其崇敬的心情引述马克思还在四代人以前就提出的一段精辟的论述,请读者把其中的“土地”理解为地上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并且把“地租”理解为能够资本化的超额利润。马克思说:“庸俗经济学丝毫没有想到,被它当作出发点的这个三位一体: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或劳动价格,是三个显然不可能组合在一起的部分。首先,我们看到的是没有价值的使用价值土地和交换价值地租;于是,一种当作物来理解的社会关系,竟被设定在同自然的一种比例关系上;也就是说,让两个不能通约的量互相保持一种比例。然后是资本-利息。如果资本被理解为一定的,在货币上取得独立表现的价值额,那么,说一个价值是比他的所值更大的价值,显然是无稽之谈。……对庸俗经济学家来说,只要他达到了这种不能通约的关系,一切就都清楚了,他就不感到还有进一步深思的必要了。” 由此可见,流行一时的“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论并非创新,而是历史上庸俗经济学的翻版。 日本的单一价值型住宅用土地价格的起伏犹如先演闹剧后演悲剧。1986至1990年期间东京和大阪等六城市的土地价格指数平均上涨3倍,东京23个区的地价总和竟然达到可以买下整个美国国土的水平。当时日本的土地财产占国家财产总额的70%,而同期美国的同一参数仅达25%。但是据2005年日本国土交通省公示,全国平均住宅土地价格连续14年下跌,与1991年相比下跌了46%,回到1985年的水平。经济如此发达的日本有奇多的厌世者,是因为房地产业被操控得既使投机散户破产,也使无房户走投无路。 中国的单一价值型住宅地价之所以到2015年末尚未成倍下挫,是因为各省为力保GDP达标禁止房地产价格回调。这种行政干预可能作用一时,弃守初衷只是时间问题。 [整体性] 在商品社会中,不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如何,土地开垦、矿藏开发、城镇建设和道路开拓工程一经投入,就与大地融为一体,于是就有: 第1, 协同地发掘资源的实物性使用价值; 第2, 共同提供不可分解的物化劳动价值。 马克思就土地与其各项开发业的关系提到:“广义地说,除了那些把劳动的作用传达到劳动对象,因而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充当活动的传导体的物以外,劳动过程的进行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也都算作劳动过程的资料。……土地本身又是这类一般的劳动资料,因为它给劳动者提供立足之地,给它的劳动过程提供活动场所。这类劳动资料中有的已经经过劳动改造,例如厂房、运河、道路等等。” 立足于同一片国有土地的多项不动产必定构成有机的整体。它不同于个别工程项目会计科目中的“资产”,后者仅指设备和材料的原值和残值,以及流动资金和待收债款(参见本书第19.3节)。因此不可对农垦、矿业、房地产和交通运输设施等各项工程作“专一”的资产评估,以至使浑然一体的自然资源开发业经济功能在碎片化中被降格。但是人世间从来就不缺少这样的评估师,他们会投委托方之所求贸然做出单项工程资产评估报告,从而为社会财富的大量流失打开缺口。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同一片国有土地上的各项不动产,包括耕地、水渠、房屋、道路和通讯设施,共同构成浑然一体的二重性经济资源。其中各个项目的经济价值仅在于它对当地经济全局的增益作用。 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偏微分方程求导某项开发工程对提高国有土地开发效应的增益作用,但那只是多项开发工程总效益的一个侧面,不具有独立性,因为总效益机体既不是砌块的叠加,也不可切割为块段。约定俗成或明争暗斗的利益分配当属别论。 如果不是从人的整体看待四肢五官的功能,就不知道这些器官的协同作用。机器与其零部件的关系也是如此。然而逐个评估各项开发工程资产额则完全贬低整个基础设施或不动产体系的经济功能。 河南林州红旗渠浇灌当地干旱的耕地,使百姓能常年生产更多二重性商品粮。固然可以分别计算:1,建造和经营水渠的劳动代价;2,开垦和耕作农田的劳动代价。然而绝不可能把二重性的商品粮经济价值剖解为“水渠的”和“农田的”这样两份,因为水渠一旦建成就当即融入耕地。水利设施化的耕地既是统一的生产力要素,也是统一的物化劳动载体。如果在农田周边再种上防风林和把小径改成车道,所有这些工程都陆续融为一体,它们的经济效益也不可分解。至于施工各方如何分享提高的经济效益,部分地取决于当地的约定俗成,部分地取决于某项工程的承担者谋利的心计。 西方经济界所称“沉没成本”只反映自然资源开发投资的不可逆性,不涉其经济功能何在。其实,某项自然资源开发工程的作用,就是它与其它开发工程一同融入自然资源后使其经济功能提高的程度。但是出乎个别开发者的预料,这种经济价值的提升不能完全归功于投入的单项工程,因为不立足于自然资源就无处投入该项工程,没有其它工程的配合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所以必须把自然资源当作评价的主体,由此判断融入的各项开发工程对其经济价值的助推作用。 有人问:讲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还怎么投资建单项工程?回答是:作为国家主权财富的自然资源本来就是非卖品,岂能按买卖人的需要来作价。再问:不是讲市场经济吗?回答是:市场经济指的是制成品的交易,不是指国有自然资源产权和开发权的交易。 2,平均利润与超额利润 平均利润率水平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是各部门利润率水平,第二是利润率不同的各部门的资本量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的比重。不能把平均利润率当作各部门利润率简单和绝对的平均值。个别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进一步掩盖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 各个部门不同的利润率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1, 剩余价值率; 2, 资本的有机构成; 3, 资本的周转速度。 设想有若干产业部门的投资额都是100万元,剩余价值率都是100%,资本周转速度也都是一年一次,但它们的有机构成不相同,所以利润率也不相同。 这种不相同的利润率使各个部门相互竞争。资本家会把资本从利润率低的部门转移到利润率高的部门,使得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以至引起各种商品的价格不同程度地背离价值。原来利润率较高的部门由于资本增加商品供应量也会增加,形成供过于求的格局,使其价格走低,利润也相应减少,致使利润率下降。而原来利润率较低的部门则由于资本撤离,产量下降,供应的商品量也会减少,使其价格上升,利润也相对增加,于是其低利润率就会走高。 各个资本家都争夺高利的本性,会通过市场机制调节供求关系、从而使资本的流动达到某个均衡点,也就是各个部门的利润率趋向平均化,使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 商业资本既是实现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环节,也能够提供价值和剩余价值,因而要按照它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参与决定总利润率。 平均利润率取决于社会总资本对社会总劳动的剥削程度。所以每个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都直接参与社会总资本对社会全体雇佣工人的剥削。雇佣工人不仅受到直接雇用他们的单个资本家的剥削,而且还作为一个阶级受到整个资产阶级的剥削。 个别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的趋势不排斥各部门中少数有技术优势的企业有获得超额利润的机遇。如果各个企业的交通运输条件相近,具有垄断性专利技术的企业就能独占鳌头。比如美国波音公司和欧洲空客公司多年来把持着制造和销售越洋客机的垄断地位,并且采取一切经济和政治手段维护这种垄断性。波音公司乐意把制造机翼、机身和机尾的任务外包出去,但是绝对不外泄制造发动机的秘密。所以中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了大飞机项目曾经是该公司的心病,尔后从多方面瓦解和阻挠中国大飞机项目。欧美的各类协定与其说是保护军事技术,不如说是垄断核心技术,不可能用市场换取。但是这种垄断性不论是否专利只能为计一时,它的反作用是激发有志者独创更高一筹的制造业技术。 平均利润会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普遍提高和资本周转速度的减慢而下降。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公有制社会不追求平均利润或超额利润,而谋求实物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因此必定趋向提高基础设施和机械化水平。此时我们至少可以肯定:公有制企业的投资既然是投入资金而不是投入谋求剩余价值的资本,就没有资本有机构成之说。然而在尚未成熟的公有制下还有私营企业,因而也服从平均率利润趋降的规律。 平均利润率下降趋势反映资本家的固定资产在增长,但是他们得到的利润不但不减少,反而会增加,因为社会资本总量的增长包含技术进步,而先声夺人的技术进步会提供超额利润。上世纪末各国各行业争先恐后采用网络技术不仅使电子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公司兴旺一时,而且把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都提升到更高的兴奋点。 平均利润率在现实中不是直线下降,而是随着经济兴衰的周期时隐时现。在经济繁荣期间,利润率下降趋势不甚明显,甚至可能短期上升;在经济衰退期间,利润率下降趋势更加明显,如果这个趋势不转变,那就是经济危机的征兆。 此外,平均利润率水平还与一般物价水平密切相关。在正常情况下,平均利润率水平的变动趋势与一般物价水平一致。与利润率相比,物价水平更容易观察到,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物价变动趋势来判别利润率走向。西方发达国家经常地对抗通货紧缩,是因为它反映利润率下降。这些国家都想用货币政策维持温和的通胀率,是因为物价温和上涨才能抵消平均利润率下降。 3.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掌握先进技术的企业能在有限期间获得超额利润,但是独占优越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企业却能长期占有超额利润。因为这样的超额利润不是靠投入人力物力的成果,而是靠自然资源的垄断权占有的社会财富,所以马克思称之为虚假的社会价值。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这样的超额利润理当回归劳动者。 不动产评估值并不是它真实的经济价值,而只是开发商视角下历年超额利润的贴现额。所以本节标题也可以写作“资本化级差地租转化为地价”。主题的焦点不在于高估或低估,而在于开发商关注的评估值与公营者不同。这就像学生的作文水平不等于他报考大学的总成绩。在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是国有的,所以它不可交易,因此也没有价值和价格。可能被交易或流转的只是土地的开发权,使用权或经营权。 有人问:“如果私营企业的资产就是资本化超额利润,难道它们的工程设施和设备毫无经济价值?”回答是:“这些物质财富现实的经济价值,就包含在价值规律决定的项目产品里,多余的部分只是虚存资产。” 在不同的所有制下,由于不同的资源开发者谋求的效果有实质性的区别,他们对设施化土地或不动产的评估也根本不同。有的经济学家和管理者没有留意,公有制国营企业不动产的二重性经济价值不可沿袭私营者单一价值要素评估值,否则将贬低其经济价值并使国有资产更容易流失。 扎根于土地的各个行业既然构成有机的整体,就应当整体地评估由农业、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业共同提高的二重性地区开发效益,然后在全社会的高度上把提升了的经济效益合理分配给各方。 俄罗斯目前的不动产评估已经取私有制方式。然而,不可分割国有不动产,与不可出卖国家主权的原则是一致的。西方未能用武力征服俄罗斯,但使用钱币在俄罗斯买下座座庄园,就突破了这个神圣的原则。 在开发商手下,工业、农业、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业只是利用土地垄断权牟取利润的手段,因而对于不动产的评估方法需要从根本上改弦更张。 公有制下立足于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不动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由国家有偿授予国营或私营企业。国营企业所得超额利润将直接转化为财政收入。私营企业所得超额利润本当作为土地增值税或资源补偿费上缴国库。但是目前甚至在理论上对超额利润都没有准确的界定,以致在相当程度上被企业作为“超级地租”截留,不仅影响国库收入,而且松动计划调节的作用,从而为追求超额利润的产能过剩留下空间。 西方经济学界照例把实物产品和劳动工资从自然资源开发业收入额中“净化”出去。由此估量的超额利润“净现值”属于“虚假的社会价值”。它并不是新创造的社会财富,而是把后者从全社会转移到开发商手中。下文将要分析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和矿业的资产评估法。其中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林业、牧业和水利等各项资源的开发业。 [房地产评估] 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及其依托的基础设施固然是提高居民区土地功能的因素,但如果没有国有土地就没有这些建筑物。土地连同它承载的建筑物必定构成有机的整体。在热带和亚热带,挡风遮雨的顶蓬和围栏本身的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于是住所就还原为它本来的面目,即设施化的栖身之地。由此可见,住宅的商品化其实是居住设施化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高房价是高地价的发展形式,房产主则是把握住宅用地经营权的业主。 定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所谓房地产和各项不动产的经济价值,是个别开发工程对当地浑然一体的二重性经济效益的增益作用,而不存在各该项工程自身的单一价格型资产。 中国当今城镇已竣工的人均住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并不完全是好消息。在江苏、河南、湖北、辽宁和云南等省的若干大中城市有成片的开发区因房价高昂白日门可罗雀,入夜一片漆黑,被老百姓苦涩地戏称为“鬼城”和“鬼楼”。 商业性房地产业不同于公益性房地产业。前者靠垄断土地开发权而非房屋设施本身牟利。指望以垄断土地开发权为业的房地产商放弃超额利润,无异与虎谋皮。唯有突破他们称道的商业性房地产业框架,才能开释民居之难。 据中国财政部2014年1月23日公布,上年各地方政府向房地产开发商变卖土地使用权收入4.1万亿元,占地方公共财政和政府性基金收入11.7万亿元的35%。地方政府、税务机构和金融界支持房地产商的作为,是因为他们能与之分享利润。从煤老板到稍有余财者,无不在大城市购置房产图谋利滚利。象瘟疫传播的官商勾结之风连续刮倒如此之多的政要,客观原因也在于房地产业超额利润诱人的陷阱。 [交通运输业资产评估] 在公有制下,为促进各个地区的经济、政治和国防事业需要扩建交通运输网络。所以,需要整体地评估农业、工商业和交通运输业二重性经济效益的上升幅度,然后把后者合理分配给各方。反过来说,从地区发展项目中分离出交通运输业资产或效益,犹如把两腿从人体分割出去,其结果将匪夷所思。即使不论土地的权属,也不存在独立于土地的交通运输业效益或资产,只有包括交通运输设施效益的土地。评估师们无需为各个行业固定资产的构成费尽心机,因为它们并不决定这些开发业的“资产”。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航天公司名下的财产可以是器材的原值或残值,但那不是融入土地的不动产。其工程造价是不可逆投入,也不成其为固定资产,因为价值法则只承认利用这些设施所获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效用,不认可效果有高有低的工程造价。偏高和废弃的工程造价只能注销而不能实报实销。交通运输业、矿业、房地产业乃至农户和农业经济实体的资产评估并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对具有天赋和地利的自然资源开发业经济功能的评估。 在私有制下,所谓交通运输业单一价格型资产,只是该行业蓄意切割到手的资本化超额利润,不含实物性使用价值,并且把历代开发者的劳动时间价值当作负值。房地产业成片把握的超额利润,交通运输业用脉络的方式把握它。何况他们采用的往往是某些真假难辨的数据。 由于各国的生产能力和社会制度两方面的差异性,远程和跨国的交通运输设施既有突破性的一面,也有风险性的一面。苏伊士和巴拿马运河有过世纪性的辉煌史。前苏联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从西伯利亚向人迹罕见的北方敷设的铁路因过于孤军突出而遭到废弃。新世纪初中国与各国商定的多项铁路和运河开发计划涉及到全球经济、政治和军事格局,既需要有宏伟的胆略,也需要深思熟虑,不是工程师们挥笔而就的作业。比如连接中国和俄罗斯,并且在海底隧道穿过白令海峡通往北美的铁路计划,必须是该海峡东西两侧永久冻土带开发计划的组成部分。 [ 矿业资产评估] 矿藏的经济价值和开发者谋求的经济效益,是矿业经济学的核心理论问题,因为只有瞄准开发方案的效益目标,才能充分发掘其经济价值。 直到上世纪五十年代,有四十年社会主义历史的前苏联还没有学者能定义矿藏的经济价值。之后西方经济学的渗入更将其探索方向改变为货币评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矿业研究者,需要始自今日力求创建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矿业经济学。 对制造业和服务行业可以预估产值,对资源勘查业则不能,因为前者的生产能力和社会需求是有限的额度,而后者是矿化地质体与应时产品价格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乘积。加上价格和币值都在持续变化,致使这种标码式的“潜在价值”每每被揉作得面目全非。虽然潜在价值论在勘查业内已经受到过“啥也不是”的非议,但还是久久挥之不去,只是因为把矿藏和油田两重性经济价值缩减为单一价值型指数才能顺应西方经济学中的“资本为王”之议,于是它就被不尚独立思考只会对外接轨者照抄不误。 朱学义、吴鉴、陶树人等作者认为:探明矿量的价值就是勘查工作者“劳动的投入量”。 然而勘查者的劳动虽然是矿藏和矿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但唯有加上采选作业才是完整的开发过程。不可能对勘探投入和采选投入分别论价。勘查某些矿藏代价高昂能使其矿产品昂贵,但不能因此就不计或高或低的开采加工费用。 矿藏勘探作业与开采作业的分工不等于二者分家。许多探索者正因为淡化了它们在功能上的有机联系,成年累月探索“勘探效益”和研究“勘探经济学”但总是不得要领,于是就产生了“不见天日”之感。其实它的伪命题性是一当孤立对待勘探业就决定了的,不会有别的结果。好在油气田开发并不枉作这种截然的分割。 刘玉伟正确地说到:“油气勘探项目是油气生产总过程的一个阶段。只能当经济的产出油气储量价值得以实现时,才能反映出油气勘探的投资效益。因此,油气勘探投资的经济效益与开发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 至于刘玉伟关于三十年前所说“当时处于计划经济阶段,因此对油气勘探投资效益重视程度不够,研究深度也不够”之说则需要一分为二:计划经济并非这些“不够”的原因,经验不足和总结不够才是真正的原因。于是有论者节外生枝把私营者偏重超额利润的“效益”观念加载给公营矿业。 关于矿产品的社会价值马克思举例说:“金刚石在地壳中是很稀少的,因而发现金刚石平均要花很多劳动时间。因此,很小一块金刚石就代表很多劳动。………如果发现富矿,同一劳动量就会表现为更多的金刚石,金刚石的价值就会降低。假如能用不多的劳动把煤转化为金刚石,金刚石的价值就会低于砖的价值。” 这就是说,金刚石价格昂贵不是因为它硬度超群和绚丽夺人,而是因为获得金刚石要投入很多劳动。尽管早期的金刚石价值主要由找矿工作量决定,但不能因此就把开采加工费置之度外。当代的金刚石开发包括圈定金伯利火山岩体、开采和处理大量矿石,其庞大的工作量使金刚石价格昂贵。稀世特色金刚石的垄断价格完全取决于占有欲者的好胜心理,所以当作别论。 王四光等作者认为,矿产资源“自然品质差异……导致的开发效果差异,就是它的价值”。 其实资源品质乃至数量的差异属于使用价值的差异,并非物化劳动价值的差异。 为了估量今后的矿藏开发效果,也就是进行“资源评价”,本无需计入早先的勘探和开采投入。从开发总效果中扣除后续的开采投入“反算”早先的勘探效果之不可行,是因为勘探和开采作业虽然可分别投入,但任何较早的勘探投入与后续的开采投入一概是辩证统一的不可逆“沉没成本”,致使勘探工作不再有独立性可言。 刘海滨等作者称:“矿产资源具有价值,但是不能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行解释,而应该由矿产资源的有用性、稀缺性和存在所有权决定”。 然而马克思早已对这几个节点做过迄今为止最卓越的分析:实物的有用性使它成为使用价值;商品的稀缺性导致它与一般生产价格无关的垄断价格;自然资源所有权应当公有化更是整个《资本论》第六篇的要义。不幸的是,该作者们们虽然对马克思的原著如此漫不经心,也未能跳出其宏大的“掌心”。 我们绝对不能因为不同资源的开发效果高低有别就从唯有劳动创造价值的观念后退一步。马克思就此说过:“一个最可笑的现象是,凡是反对李嘉图,反对只由劳动决定价值的人,在谈到由土地差别产生的级差地租时,认为在这里决定价值的是自然,而不是劳动。” (本文中的“地租”指资源所有者从开发者手中收取的超额利润,后者在私有制下取地租的形态。---本文作者注) 矿藏开发商谋求超额剩余价值转化而成的超额利润,公营开发者谋求控制成本的实物矿产品量。西方经济学支持前者,把经济效益一概说成利润,实属“请君入瓮”之计。遗憾的是,至今仍有众多矿业开发者在这个私利概念的陷阱中乐不思出。 能够前后贯通的自然资源经济价值及其开发者获得的经济效益不像多数资产评估者所说是普世的标准,它取决于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无视二重性经济目标而偏向单一性价值要素是开发商的需要,不是公有制支持者对他们阐明事理就能摆平的。开发商必定把谋求超额利润当作自己的效益目标或者资源开发“项目评价” 的标准。他们为此采用的超额利润净现值法在成熟的公有制社会中必将被取而代之。 王进喜时代石油工人“目的简单”,就是要节省每一分钱去获得更多的“黑色金子”。这是朴实无华和不可移易的经济学观念。专家学者的责任是把它指标化,而不可向“先进的”偏重超额利润的西方经济学求助。好在油气田开发者没有背弃传统,仍然坚持开发效益指标的综合性,特别是总产量和单位产品成本。油气田开发业中的所谓“边探边采”,就是把超额利润用于再生产,以谋求长远的社会效益,而不是把它留存在企业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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