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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

synbada · 2016-11-06 · 来源:synbada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ynb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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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

  一种观点主张发展所谓真正的市场经济只能走全面私有化的道路,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一种观点则认为市场经济是中性的,没有“姓社姓资”的问题,公有制经济应当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这种观点看似合理,但却面临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难题。比如,既然市场经济是中性的,为什么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在公有制条件下国有企业不是独立的所有者,它们如何能够实现完全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怎么会形成劳动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两极分化的趋势,这一趋势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如何能够相容?如果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如何实现?而这一系列难题都可以归结为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在兰格1938年发表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一文中已经明确地提出来了:“如果执行竞争的分配资源规则与一个有理性指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必须接受的规则相同,考虑社会主义有何用?如果现有制度内能达到同样的结果,如果只要迫使它保持竞争标准,为什么要改变整个经济制?”这里存在着一个悖论,即:如果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完全相融,公有制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完全对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如何解开这个悖论呢?

  ​要想认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需要回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商品关系存在的原因和特点上来。一旦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消除。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个经典思想。但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了发展,他把共产主义社会区分为高级和低级两个阶段,并对二者的差别作了明确的阐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概括地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公有制是有区别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建立在分工这种特殊的劳动技术组织形式上的,后者则是以消灭分工、个人实现自由全面发展为基础的。由于存在分工,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就不能像在消灭了分工的共产主义社会那样,单纯以生产资料共有者的身份与生产资料发生实际联系,还必须把劳动作为自己的谋生手段,以劳动者的身份实现与公共的生产资料的结合,以获得与自己付出的劳动相应的报酬。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的这种特殊结构,赋予其商品性与非商品性并存的二重属性,进而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呈现出了一种特殊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是理解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一把钥匙。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二重属性

  商品交换实质上是不同所有权的交换,“使用物作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正因为商品交换是以彼此独立的私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因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消除。就公有制的一般属性来说,上述推论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因为在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个人或者集团都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而获得特殊的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成为了社会生产的唯一目的,这样的生产关系自然不可能产生出等价交换的商品关系。但是,如果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结构出发考察问题,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虽然生产资料是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但是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界限。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的公共物品,相反,它也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其一,社会公有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对于每一个个别的社会成员是排它的,单个的社会成员并不因为他是公有财产所有者中的一员而自动享有所有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派生权利,他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其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和生产者所具有的按劳取酬的权利也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同的是,这种排他性就其本质来说不是所有权的排他性,而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产品的排他性。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这种排他性要求公有制内部的不同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必须实行等价交换,要求公有制企业在生产和产品分配上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相分离,建立起明晰产权、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保值增值的公有资产管理制度。公有产权的这种复杂结构不仅是社会主义公有的特殊要求,也符合产权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实际上,一种所有制在建立以后,它内部的产权结构绝非一成不变的。它们的各项主体权能可集中、可分离、可拆细、可重组,并根据主体对利益的考虑实行各种不同的组合,出现各式各样的产权配置格局。这一点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是适用的。

  ​然而,公有制企业的这种商品性只是一种局部的商品性,它与私有制生产者之间的完整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存在着本质区别。用现代经济学的术语来说,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宏观概念而不是微观概念,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具有直接社会性,这种直接社会性虽然不像马克思设想的那样,可以通过直接的计划调节加以实现,而仍然用事实顽强证明着自己的存在。第一,公有企业生产的目的不能只追求私人利益,还必须满足社会的共同利益,不能只追求企业微观效率(利润最大化),还必须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如保障民生需求、维护经济安全、实施宏观调控和推动自主创新等。第二,公有企业的管理不完全是企业内部的事情,还具有明显的公共性。作为公共所有权的代表,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必然要享有对企业投资、分配和人事等方面重大决策的决定权,各相关利益主体也对企业经营活动享有监督权,以保证社会利益不被企业集团利益所压倒。第三,公有企业的分配中经济剩余不归任何个人和集团所有,它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所有的公共积累,一部分以利税的形式上缴社会,一部分留给企业扩大再生产,经济剩余的这种公共性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分配关系上的集中体现。

  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过程中,股份制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其作用如此重要,以至于有人认为,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使所有权成了完全无用的东西,因而通过公有企业的股份化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便可以建立一种没有资本家的资本市场,使公有资本的运行完全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而与国家的调控完全脱离开。这样的认识有一定道理,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国有企业股份改革的成功实践所证实。但是,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只看到了公有资本的局部商品性,而忽视了公有资本的直接社会性。公有资本具有的直接社会性决定了公有资本的运行不可能完全建立在自发市场交易的基础之上。因为在公有制的产权关系中,不仅存在着企业与企业之间横向的商品交换关系,还存在着全体人民与国家、国家与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代表以及这些所有权代表与企业经营权之间的多层次纵向委托代理关系,这些纵向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等价的商品交换关系。比如,就全体社会成员与国有资本管理机构的关系来说,是一个政治体制的设计问题;就国有资本管理机构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来说,是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问题。处理好这些纵向的委托代理关系,需要建立合理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公有资产管理体制,需要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而市场机制对此却无能为力。一个简单的事实是,虽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并成为指导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宪法准则,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市场竞争、全球化、资本流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如果没有国家宏观上的有效调控作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完全可能被自发的资本主义势力所瓦解,成为一种法学上的幻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无从谈起。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理论中,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的,计划性或计划调节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以经典作家的上述理论为依据,并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最初的经济体制模式即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于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和进行快速的大规模的工业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历史贡献不容抹杀。但事实证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存在政企不分、忽视商品生产和市场作用等弊端,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计划与市场虽然不是区别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标志,但也不是与社会制度完全无关的一种工具。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计划与市场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但计划性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却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属性之一。这是因为,在公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他们共同的利益,但是如果没有社会的统一计划而任凭追求各自利益的经济主体之间盲目进行市场竞争,则不仅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还有可能使社会主义公有制蜕化为集团所有制,最后被私有制的汪洋大海所淹没。因此,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可能完全建立在自发市场的基础上,而必须依靠集体理性或社会的计划作为自己的实现形式。或许有人会说,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家干预,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甚至还实施过经济计划,因此计划性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但是,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始终面临着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如果国家干预程度过轻,则难以解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失业、经济危机和贫富分化等严重问题;如果国家干预程度过重,则会损害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损害资本主义经济的活力。市场失灵与政府失效交织,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发展不可避免的后果。事实一再证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实行真正有效的计划调节,诚如马克思早就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调节”,对社会生产过程的任何有意识的社会监督和调节,都被说成是侵犯资本家的财产权、自由和自决的“独创性”。而在公有制条件下,全部生产的联系是“作为由他们的集体的理性所把握、从而受这种理性支配的规律来使生产过程服从于他们的共同的控制”。这种对社会生产共同的控制就是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性的本质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以这种计划性为基础的,它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国家干预存在着本质区别。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不是所谓的市场失灵,而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无论存不存在所谓的市场失灵,只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家作为生产资料公共所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总代表,都需要并且能够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按照社会需要有计划地调节社会再生产过程,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二,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不是保持总量的短期均衡,为市场机制的运行创造宏观条件,而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正确的经济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各方面的重大比例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第三,社会主义国家计划调节的手段不局限于间接的需求管理,即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包括许多由国家直接掌握和实施的调节手段,如制订发展计划、协调区域关系、创建战略性产业、监管国有资本、投资基础设施、推动科技创新、调整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等。

  (三)等量劳动互换与等价交换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社会产品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根据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马克思认为,“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一论断意味深长,对这一论断稍作推演,我们就会发现其中蕴含的革命性思想。首先,等量劳动相交换实际上默认了“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这就是说劳动力是个人所有的。其次,这种等量劳动交换也需要某种社会尺度和标准,以便使不同具体形态的劳动转化为社会的一般劳动,使不同复杂程度和强度的劳动转化为社会的平均劳动,这种社会尺度只能是抽象的一般的社会平均劳动,这一点已经类似于商品价值了。第三,抽象的社会一般劳动在一个企业内部还可以直接加以计算,但现阶段在全社会的范围内,要把纷繁复杂和变化莫测的个别劳动转化为一般的社会平均劳动,除了市场机制可能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这样,按劳分配的实现与市场经济之间就发生了一种深刻的内在联系。

  问题是,既然马克思当年已经看到了等量劳动互换与等价交换之间的共同性,为什么他仍然坚持认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19)对此,马克思的说明是,因为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从形式上看,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是存在的,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而在公有制的等量劳动互换中,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从内容上看,商品交换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交换的是全部的劳动产品;而在公有制经济中,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此外,作为等量劳动交换尺度的抽象一般劳动,它一般只受劳动者主观条件的影响,而不像形成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那样,还受生产资料优劣等客观条件的影响。也就是说,按劳动分配只承认劳动者劳动质量差别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而不承认生产资料优劣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这样才能做到劳动的平等和报酬的平等。因此,按劳分配分配中体现等量劳动相交换与商品交换中体现的等价交换的原则并不相同。

  等量劳动互换与等价交换关系之间的这种矛盾如何解决呢?即如何才能既大力发展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经济,又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呢?在现实生活中,按劳分配的实现首先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一方面,让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之上,交换趋向于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企业经济效益在竞争中不断提高。企业所创造和实现的经济效益,就是社会对企业的劳动进行评价的依据。另一方面,使不同形态的具体劳动和不同劳动者的个别劳动可以相互比较。然而,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分配只是按劳分配的前提,而不是按劳分配的结束。在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实现至少还需要经过三个环节。第一,国家除了以公共权力的身份向企业征税之外,还要以所有者的身份向国有企业收取资本收益,这种收益不仅是公有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还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企业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影响,为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创造条件。第二,在公有企业中,积累和消费比例关系事关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是国家宏观决策和企业微观决策的结合点。如果没有国家对企业收入分配过程的调节,就可能出现工资侵蚀利润、消费挤占积累、集体利益损害社会利益等问题。第三企业个人收入的分配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这是按劳分配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同样也离不开国家调节。国家调节的主要目标是规范企业内部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收入比例关系,防止经营者与劳动者收入过分悬殊和企业管理者阶层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问题。

  因此,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实现既在市场中又不在市场中,既依赖于市场调节,又依赖于国家调节,如同资本增值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一样,只有进入生产过程之后,事情的真相才能看清。

  ​本文摘录《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 来源:《经济研究》 作者:张宇。初看,这题目招人烦,看完原文发现包裹的内核是好东西。我把穿靴戴帽的,委婉即赘叙的地方给删去,只取了我认为合理分析的部分,并对一些用词做了改动。

  这个部分好1.站在劳动大众的立场上2.站在公有制的立场上3.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去分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异同。矛盾的特殊与普遍,矛盾的对立与统一,矛盾的同一性与发展表述的清楚,理论表述与经济现象结合不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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