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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户承包权的特点看其经营权的流转

王国胜 · 2016-11-1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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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农户承包权的特点看其经营权的流转

作者:王国胜

在这里所说的农户承包权,是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这种对土地的承包权既连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又连接土地的经营权,在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中处于承前联后的重要位置,是正确处理集体、农户、经营者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需要认真研究其特点。

      第一,农户承包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权力。

      农户承包权是农户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承包权,这种承包权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获得的,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权力。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权。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在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这种权力,而不能获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权。这也决定了这种农户承包权不可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当然,其他人更不可能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土地承包权。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承包权本质上是共同共有的所有者的承包权,而不是其他人通过契约关系就可以得到的承包权。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以家庭为单位享有的权力。

      第二,农户承包权是党和国家的农村基本政策确定的权力。

      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权都属于产权。在各种产权中,所有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力,其他各种产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般来说,其他产权的获得、行使、让渡等都应当与所有者协商、与所有者达成协议、得到所有者的许可。在这个过程中,所有者可以选择是否让渡其他产权,可以选择让渡的对象和条件。但是,农户承包权的取得不是基于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的选择,而是基于党和国家的农村基本政策。党和国家的农村基本政策,确定了现阶段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形式,确定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这是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的政策规范。农户承包权是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的。很显然,农户承包权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产权。

      从农户承包权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农户承包权是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的,本质上是集体所有权在现阶段的基本实现形式。

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特别是农村生产力的水平,决定了我国农村现阶段的集体所有制必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形式。我国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只有采取这种基本形式,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广大农民从实际出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合理配置资源,包括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要求。与此同时,家庭承包经营并没有否定集体所有制。每一个承包农户同时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包括与其他农户承包权相关的决策。因此,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个农户的承包权也不是互不相干的。可见,农户承包权与集体所有权是紧密联系的,不能把农户承包权与集体所有权对立起来。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需要在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家庭承包经营权中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予以分置,确立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这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由家庭承包经营权中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形成的经营权,是源于承包权的经营权,而不是直接源于所有权的经营权。换句话说,“三权分置”中的经营权是从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力,而不是直接从土地集体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力。因此,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越过承包农户,直接向他人让渡土地经营权或直接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等。明确经营权源于农户承包权对于正确认识和界定“三权分置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经营权源于农户承包权要求必须尊重农户的愿望和利益。因为这种经营权本来是承包农户的权力,所以,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建立在承包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由承包农户自主决策,由承包农户与经营权的受让方直接协商达成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户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剥夺承包农户应有的权力,不能损害承包农户的利益。

第二,经营权源于农户承包权要求流转的经营权在内涵和外延上不能超出承包权。因为流转的是承包农户的经营权,所以,承包农户让渡的经营权不能超出农户承包权的范围。农户承包权本质上是集体所有权在现阶段的基本实现形式,以农户承包权规范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当然,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保持农户承包权内涵外延长期稳定与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必要调整的关系。

第三,经营权源于农户承包权要求双方当事人以民事主体的地位进行交易。经营权源于农户承包权赋予承包农户民事主体地位,这使得让渡经营权的承包农户与受让经营权的经营者有平等的民事地位。这有利于经营权流转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通过双向选择实现互利共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经营者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有利于规范经营,发挥双方的积极性。

      第四,经营权源于农户承包权要求经营者不得损害承包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经营权源于农户承包权虽然使经营者的直接交易对象是承包农户,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既不得损害承包农户的利益,也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这包括不得掠夺性的使用土地,不得损坏土地及其设施,等等。因为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承包权本质上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如果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权分置”是在“两权分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目的是一个,就是要使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适应我国农村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之初的“两权分置” 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不仅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为包括城市在内的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活力。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顺应广大农民的意愿,在“两权分置”的基础上实行“三权分置”,也必将推动我国农村生产力更高层次的发展。

      必须从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研究三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能教条式的运用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不能从概念出发,不能简单地用对号入座的方式回答现实问题。社会实践是第一位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也是在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解决面临的农村现实问题,为解决农村现实问题而大胆创新,才是应有的科学态度。从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解决农村的现实问题,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一定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适应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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