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退役军官到北京市受诉法院查询、催办自己的行政诉讼,总是要遭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不允许“群体上访”为名的阻截和打压。在企业退役军官原告及原告代表到受诉法院办理告状有关事宜行为,是依法诉讼还是“违法上访”?无论是诉讼维权的企业退役军官或是履行维稳职责的有关部门,都只有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总书记强调的“以法治思维”来对待这个问题,才能不混淆矛盾的性质,才能正确把握自己的行为不违法。
一、“诉”与“访”的法律区别
诉讼(这里主要讲行政诉讼):是指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受诉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全部过程的活动。上访(是信访的一种形式):《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根据法律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与一般上访的主要区别是:
1、诉讼与上访的依据不同。诉讼的依据是法律,上访的依据是《信访条例》。
2、诉求提出人的身份不同。诉讼请求提出人的身份是“原告”,上访诉求提出人的身份是“信访人”。《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3、对提出诉求问题的受理规定不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提起行政诉讼的十二项受案范围,并明确了第十四条到二十四条的管辖规定。上访,《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4、诉求提出的方式和程序要求不同。诉讼,起诉只能向一审的管辖法院起诉,并对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和向受诉法院应当递交诉状的问题,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都作了明确规定。上访,初访投诉请求可以向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可以向受访机关提交书面信访材料,也可以当面口述投诉请求的问题。
5、诉求受理解决的机关不同。法律诉讼受理解决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行政上访受理解决的机关是政府行政部门。
6、受理机关处理诉求事项结果决定的性质不同。诉讼的法院裁定或法院判决书,是司法强制执行的依据。上访的受理机关处理书面答复意见,仅是一个行政处理结果的通知书。
7、诉求提出当事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后续维权途径不同。行政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上访,对初访受理机关的处理答复不服,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19日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中央精神,该院办公厅及时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核心是实施诉讼与信访分离。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机构负责人就涉法涉诉的“诉”与“访”,作出了明确的权威界定。他说:“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解决的诉求,一般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者充分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或者违犯诉讼程序越级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
二、在企业退役军官状告国家人社部是依法行政诉讼不是上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对照《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看看在企业退役军官状告人社部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政诉讼。以河南省在企业退役军官状告人社部的诉讼为例:(一)参加诉讼的17484名在企业退役军官,其法定权益都是被人社部行政乱作为侵害的公民,是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原告;(二)国务院人社部是我们的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是殷为民;(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人社部履行保障在企业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2)补偿和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在诉状中列举了被告大量的侵权事实根据。(四)我们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中的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2013年5月16日,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后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提级管辖申请》,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以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到目前为止,受诉法院对我们的起诉状和提交的相关资料有否“欠缺”或“错误”,没有任何“指导和释明”,也没有告知我们“需要补正的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状告国务院人社部,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除别有用心和智商低能的儿童之外,再怎么无知都不可能把我们的诉讼行为说成上访。
三、“11.7”在企业退役军官原告到北京市高法查询、催办诉案完全是合法的诉讼行为
2016年11月7日,被权力部门强行阻截、限制人身自由的是在企业退役军官诉讼原告或原告代表,他们手持诉状或原告代表委托书,他们要去的是受诉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他们去要做的事情是查询、催办诉案的进展情况。在此,我们愤怒地质问对我们诉讼行为实施强阻打压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我们的诉讼行为,违犯了哪一条法律?违犯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哪一点精神?违背了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哪一条指示?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我们到法院的行为不是行政诉讼是“违法上访”?在全国叫响“依法治国”全球都知道的今天,你们竟敢狂妄不羁地组织打压我们诉讼告状,你们敢指名谁给你们的胆吗?!
极 目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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