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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一纸空文用来看的

转帖 · 2017-02-1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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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是一纸空文它是惩治违法者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

    

    发表于:2017-2-16 17:45

    作者:闲不住的人我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平顶山市中院和南阳市中院对这同一事实在二审判决书中却是南辕北辙:平顶山警方对多名退休军转干部商议到北京市高院告状定性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从宝丰法院判决书的内容看,他刻意回避了双方质证部分,刻意回避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控方律师的质证意见没有引用,对双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以及证明内容没有评判。判决内容完全是对被告答辩意见的照抄和复制。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处罚决定事实是“现查明2015年12月9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刘起石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对面的饭店内和多名退休军转干部商议到北京市高院告状问题时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商议到北京高院告状被查获,其一审一审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却是查明;“上合组织在郑州开会期间,原告刘起石于2015年12月9日上午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对面的饭店内和多名退休军转干部商议到北京市高院告状问题时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这是方城法院比平顶山法院的“发明和创造”。增加了“上合组织”在郑州开会,原告在平顶山饭店与多名退休军转干部商议到北京市高院告状问题,影响了郑州上合组织开会的什么?如果是安全问题,政府也没有公告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域禁止人民群众在饭店聚会吃饭,确实会有影响的话,是否应该郑重在各种媒体和公共场合发布公示、公告,你们公安部门做到了吗?确实没有落实!这不是负责安全部门的最大失职吗?法院是否应该追究的是公安部门的法律责任才对?一审判决反而黑白不分倒打一耙在原告身上。被告和法院之所以如此“有底气”,是因为他们都是按“上级决定”行事,他们不需要承担责任。 从本案(包括尚未开庭审理的南阳、漯河两个案件)五位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以来的过程看,一方面是法院不断的更改庭审日期,另一方面是被告动员各种力量对原告施加压力。表明,一开始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能够说服法院,矛盾纠结了很长一段时间。现在已经接近审限了,终于被强行统一了思想。权力面对法制的傲慢和任性展现的淋漓尽致。我们不仅对宝丰法院和方城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不应感觉意外,下一步南阳案、漯河案的一审,以及各个案件的二审,二审后的监督程序其结果都可想而知了(二审的监督程序除漯河没开庭外均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我们认定平顶山“12.9”时间是河南省政法委主导的一起错案,不是主观臆断,更不是诬陷,有充分的证据。第一、平顶山、南阳、漯河三地公安机关同时介入“12.9”事件,又都对在一起商量告状的退役军官原告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说明河南省政法委已经介入此案,也可以说是河南省政法委在主导此案。如果不是,有谁能领导三地同时处理同一起案件?第二、平顶山、南阳涉事行政人员都有流露是“省政法委”的要求。南阳市警察更是明确告诉刘起石“是上面要求拘留你”。他所说的上面当然是平顶山市的上面,因为他们是从平顶山市接受的被处罚者,平顶山市不存在领导南阳市的问题,所以只有“省政法委”有此权力。第三、“12.9”事件发生,退役军官原告起诉公安局行政违法,省政法委书记在此期间视察平顶山工作没有纠正平顶山的行政违法问题,反而在他离开平顶山之后,各个有关行政部门开始联动压制退役军官原告撤诉,并且有“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压制之说。在省领导离开之后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能理解为平顶山方面是根据省领导的“授意”而为之。第四、平顶山各部门联动压制退役军官原告撤诉中,明确说“上面也知道错了”,“只要你们撤诉了”就怎样怎样,“你们的官司打不赢”等等威胁加利诱。“上面也知道错了”,就是明确告诉原告:省政法委也知道错了,压制原告撤诉也是省政法委的意思。第五、宝丰县法院、方城县法院法官敢于冒着追究判错案责任的风险,明知判处原告输官司是个错案,还要一意孤行,没有上级“壮胆”是不敢想象的。法官也明确告诉原告“由于上面的原因”,他们只能这样做!我们认为给法院、公安“壮胆”的就是河南省政法委。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下,一个地方的公安、政法、法院竟然合起伙子共同抵制中央决策,明目张胆地违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禁令,公然把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动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扣发无过错公民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可忍受不可忍!平顶山市“12.9”公安机关违法侵权案,暴露出“权大于法”一系列问题,使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政法深陷其中不能自拔。难道平顶山市“12.9”事件所反映的不是权力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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