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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劳动解放论(上) ——兼作中国新常态下改革的“顶层设计”

冷思热行 · 2017-02-2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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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时代的劳动者必须建立劳动国民联合产权制度

  现代劳动解放论(上)

  ——兼作中国新常态下改革的“顶层设计”

  (征询稿)

  

  目      录

  

  1.为谁改革

  2.改革为什么出现了两极分化

  3.中国需要消灭两极分化的改革

  4.创建“新全民所有制”——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全民股份制)

  5.农村集体所有制——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的局部形态

  6.中华劳动国民总会与政府的关系

  7.中华劳动国民总会与私人的关系

  8.“新全民所有制”与中国的新改革、新增长、新社会主义

  9.创建“新全民所有制”的道路——“国有”改“会有”+“集体”加入“总集体”

  

  

  

  1. 为谁改革

  

  30余年的中国改革是为谁的改革?今天和明天的改革又是为的谁?

  “为谁改革”——这显然是每个中国劳动者应该关心的问题。因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着我们每个劳动者的命运!

  在回答“为谁改革”的问题时,先回顾一下过去30余年改革的实践是很有必要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嘛!

  毫无疑问,我们可以说,已经发生的改革,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改革是

  一个为“一部分人”(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改革。事实证明:这“一部分人”在中国总人口中是很少的。我们这样说的理由有三:一是改革的理论出发点是“让一部分人先富”的理论;二是生产资料制度改革的实际内容是“一部分人”控制了生产资料,其他非“一部分人”下岗而成为被雇佣者(这里指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的后面单论)。三是改革的结果是“一部分人”巨富起来,非“一部分人”相对贫困。

  由此,我们要问:下一个要登上中国大地的改革还是为“一部分人”的吗?

  当然,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1月就任总书记之时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是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的。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不错,30年的中国改革实践和习近平同志的讲话实际上都涉及了改革的目的问题:不再是为“一部分人”而改革,而是为“群众”,为“共同富裕”而改革。不同主体目标的改革会走同样的改革之路吗?如果走不同的改革之路,那么新路在哪里呢?这就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2. 改革为什么出现了两极分化

  

  改革要在社会主义前提下进行,改革让一部分人先富,先富带动后富,达到共同富裕。这是邓小平同志的改革思想。但是,不可否认:30余年的改革结果很少有先富带动了后富,更谈不上达到了共同富裕。两极分化的事实不能不表明:“后30年”的改革存在着重大失误。

  失误在哪里?为什么失误?

  这是面临新常态的中国劳动者和执政者都应该明白的。

  这也是本文要说明的第一个问题。

 

  2.1.  理论溯源:根本制度的不足

  两极分化不是人类遇到的新问题。我们的前人对这个社会现象的分析已经很多。因为在前人的分析中最著名的应属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分析。所以,我们对问题的分析即由此开始:

  《资本论》对两极分化问题的分析逻辑是这样的:

  第一步,资本主义经济必然造成两极分化;

  第二步,两级分化必然导致经济危机;

  第三步,经济危机必然会“敲响资本主义的丧钟”,两极分化消失。

  这里的前两步都在《资本论》中得到了逻辑的论证(其逻辑论证与历史是基本吻合的)。但《资本论》对第三步则没有来得及论证。

  列宁在《帝国主义论》和《国家与革命》等著作中试图完成马克思的写作计划,提出了资本主义总危机将必然导致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劳动阶级通过掌握政权则可实现全民(包括劳动者和政府人员)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从而将消灭经济危机,消灭两极分化。

  尽管列宁的论证远不如马克思的论证具有政治经济学和逻辑上的严谨性,但它符合“贫富极端分化而产生官逼民反”的历史逻辑(即列宁认为两极分化与政权的作用和执政人的改变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尽管我们很难看到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革命”与“资本主义危机”之间具有完全的、排它的、充分必要的、逻辑论证的严谨性。

  逻辑的不周延,当然不能周延的解释历史。

  20世纪80年代以来,贫富两极分化和经济危机在号称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掌握政权的前苏联和中国都产生了。这种情况显然与列宁阐述的“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的革命会消灭两极分化”相矛盾。

  历史向每一个严肃的、负责的、愿意思考的、有良心的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的革命不能消灭两极分化呢?

  毛泽东同志根据对苏联的演变和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实践的观察曾推断出“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的革命并不一定会消灭两极分化”的认识。他认为:由于夺取了政权的无产阶级执政集团会“变质”——走资本主义道路(即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因而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工农大众“再受剥削”的两极分化。为此,他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发动领导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力求防止无产阶级执政集团“变质”。可惜,历史证明毛泽东同志和列宁一样,仍然没有找对“解铃人”。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有“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中国无产阶级专政仍然让社会产生了两极分化。

  在毛泽东之后,邓小平提出了:在坚持社会主义前提下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帮后富,达到共同富裕的理论。不错,这是一个新理论:因为社会贫富差距是客观的,所以中国应该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我们承认这个理论在纠正传统国有制度造成的经济缺乏活力、行政指挥生产、分配平均主义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个理论本身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它没有说明“谁让一部分人先富”和“让一部分人先富的手段是什么” 这两个基本问题。是政府(执政集团)让一部分人先富?还是人民让一部分人先富?是“让一部分人”独占“一部分”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而富?还是“让一部分人”自己创造生产资料而富?前一个是谁先富的问题,后一个是怎样富的问题。

  有人说靠邓小平同志当然会指通过劳动先富了。好,大家都承认:劳动是离不开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

  问题产生了:一个问题是“先富的一部分人所依赖的原始生产资料从哪里来,怎么来?”因为按中国1978年宪法看,中国的全部生产资料都是公有的。国民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人只能使用其自己所应使用的那一份。如果按此作为改革的起点,那么国民之间就不应该是有人下岗,有人决定别人下岗。国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应该是彼此的劳动收入差距,而不可能出现资本性收入与劳动收入的差距。如果事实如此,两极分化——资本收入的积累和劳动相对贫困的积累——是不会出现的。反之,如果出现了资本收入的积累和劳动相对贫困的积累,那就说明改革在开始就造成了国民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公平和不平等,改革就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另一个问题是“既然是执政集团‘让’一部分人先富,那么,执政集团是否是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如果是,那谁能让先富的执政集团来帮贫穷的人民?如果不是,那么,执政集团让哪部分人先富呢?执政集团怎样保证执政集团不先富呢?”

  显然,如果没有对上述问题的严肃的而不是随意的、公平的而不是强盗的、清晰的而不是含糊的、真实的而不是欺骗的、可以让全体国民或绝大多数国民心情舒畅的解答,那么,“少数先富…达到共富”的理论只能是一个缺乏逻辑一致性的、缺乏实践人民性的理论;是一个必然会导致以有权“让”一部分人先富的执政集团和“被让”的“一部分人”为一端,不被“让先富”的广大劳动者为一端的两极分化的理论;是一个只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却无法“达到共同富裕”的理论。遗憾的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邓小平及其理论追随者们对上述两个问题的严谨的、符合逻辑的回答。

  只有明白两极分化发生的逻辑,才能完成解决两极分化的历史,而不至于总在两极分化的流沙河中摸来摸去。

  我们的分析逻辑是这样的:

  大前提:在资源有限并以个人法权为基本权利的工业社会中,两极分化源于劳动剩余价值(利润)在资本所有者一端的积累;

  小前提:工人在经济关系中可以取回劳动剩余价值;

  结论:两极分化不会产生。

  这也就是说:在资源有限并以个人法权为基本权利的工业社会中,因为劳动剩余价值是凝含在生产资料和产品中,随着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流动的,所以,工人只有占有自己使用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才可以按此所有权占有自己的剩余价值,两极分化也才不会产生。这就是我们分析逻辑的第一部分。

  “这里没有新东西呀”!不错。这个逻辑本来就是马克思逻辑的必然推理。但是请注意,我们这里讲的是“工人只有在占有自己使用的生产资料时”,而不是“工人只有在占有国家政权时”——“这里就是罗德斯,就在这里跳吧”!

  如果注意了我们的用语,基本就会明白为什么工人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的革命不会消灭两极分化了:

  人类已经发生的所有成功的工人阶级革命都只是夺取国家政权的革命,而不是直接夺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革命。即,不管是俄国十月革命,还是中国的解放战争革命,工人阶级的夺取政权都是使一部分政治工人占有了国家政权。而这个“一部分政治工人”在获取政权的那一天起,他们就在社会功能属性上与其本体发生了分离。即他们由此脱离了劳动者的性质,而获得了政府工作人员(俗称官员)这个社会功能属性。这种社会功能属性的改变是客观的,它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识、家庭出身和与本体工人实行“三同”的自我约束,以及本体工人的主观是否认识到和是否承认这个改变而转移。

  换句话说,工人阶级的革命没有使工人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它充其量不过是使一部分政治工人占有了政权,使这部分工人成了“执政工人”

  只要没有占有生产资料,那么无论是工人阶级,还是工人阶级中的“执政工人”集团,是都不能获得解放——即摆脱被雇佣的地位的。这是马克思在评价巴黎公社时提出的命题。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即据此命题而在十月革命后占有了社会生产资料,并将这种占有称为“全民所有制”(复制苏联所有制模式的中国虽然在农村实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所有制,但在非农村领域也实行了与苏联模式基本相同的“全民所有制”)。问题就出在这里!

  不错,在苏联的年代里,苏维埃执政工人集团分步骤在就业、生产、工资、福利、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对本体工人(后来包括农民)、执政工人实行了全民一致的经济制度(当然,这个制度发展成了等级特权分配制度——这是后话)。这种情况给人民、给本体工人和执政工人集团自己,乃至给世界都造成了一种以“社会主义制度”名称出现的“制度错觉”:工人阶级已经占有了生产资料。

  实际上是这样吗?

  不是!这里的事实并不是本体工人占有了生产资料,而是本体工人中的一部分人——执政工人集团通过掌握国家权力而占有了生产资料!他们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制度”中与本体工人的“一致”不过是执政工人自己的执政行为造成的,而不是本体工人的主动行为造成的结果。如果执政工人的主观行为发生了改变而不再愿意与本体工人在生产资料使用和效果分配上“一致”,那么这个“一致”就可能变为“不一致”——因为生产资料毕竟不是本体工人所有的!

  革命没有给本体工人任何生产资料所有权!!!

  在此,我们可以有下面三个“三段论”了:

  第一个三段论

  大前提:剩余价值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是客观规律,

  小前提:工人阶级革命后的社会生产资料所有者是执政工人,

  推论:工人阶级革命后的剩余价值占有者是执政工人。

  第二个三段论

  大前提:工人阶级革命后的剩余价值占有者是执政工人,

  小前提1:执政工人如果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与本体工人一致,

  推论:本体工人可以得到剩余价值;

  小前提2:执政工人如果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与本体工人不一致,

  推论:本体工人不能得到剩余价值。

  第三个三段论

  大前提:工人阶级革命后的剩余价值占有者是执政工人,

  小前提1:执政工人需要与本体工人一致时,

  推论:本体工人可以得到剩余价值;

  小前提2:执执政工人不需要与本体工人一致时,

  推论:本体工人不能得到剩余价值。

  人是环境的动物。

  马克思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物质环境的改变决定着人们的主观及其行为的改变。

  毛泽东同志正是非常敏感的从复制苏联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中国国家政权与生产资料制度的关系中似乎感到了上述逻辑的存在。所以,他非常担忧:在社会主义时期,本体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将可能被执政工人所占有——两极分化将可能或者说是必然的会在他见马克思后的中国出现。

  “既然毛泽东同志看到了这个两极分化的危险,并发动领导了文化大革命来‘防修’,但为什么没有能防止这个现象在中国发生呢”?

  答:因为文化大革命没有真正解决本体工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换句话说:指导文革的理论虽然叫“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理论,但由于历史原因,它在内容上有一个最大不明: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认识不明。它没有看到或怀疑到“全民所有制”并不是真正的全民所有,而只是国家政权(或称政府)所有。由于这个不明,所以,这个理论只是主张:以工人阶级中新的“执政工人(工人中的造反派)”对旧执政工人(可能不再与本体工人保持利益的一致的执政工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进行替代,或是尽量扩大执政工人的规模,让新执政工人加入原执政工人对政权的占有(工人参与管理,甚至参加国务院管理)。文化大革命的致命缺陷是它没有提出建立本体工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要求。这个致命的不足使文化大革命的目标没有与本体工人的直接利益建立有机的、逻辑的必然联系,进而使本体工人在文化大革命前后的利益——工人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对剩余价值的占有状况并没有变化。结果,文革除了使极少数本体工人在文革中进入了执政工人集团之外,整个社会生产资料依然掌握在执政工人手中。这正是文化大革命在毛泽东同志去世后被执政工人轻易“彻底否定”掉的根本原因

  至此,读者应该明白:30年的改革之所以产生两极分化的根本制度原因了。是的,中国两极分化产生的根本制度原因就是中国的国家所有制本来就不是本体工人(或称全体劳动国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正是这个生产资料所有制使得:原来在“全民所有制”苫布下包裹着的“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与本体工人的一致”的制度被“改革”改变时,中国本体工人并没有感觉到失去了“自己的”生产资料,并没有产生去争取生产资料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面前人人平等的理由和勇气,并没有对在“改革”中明确的改变了主观行为而大肆获利的中国执政工人说“不”。由此,中国本体工人与非本体工人之间基于生产资料占有差距而形成的两极分化就不可避免了!

 

  2.2.实践失误:工人全雇佣化

  制度的历史性缺陷为中国改革者的实践产生历史性的失误提供了客观制度基础,但其还不是导致改革发生两极分化的直接主观行为。在此,我们还应分析一下改革者在改革中的三个主观失误是怎样导致两极分化的:

  第一个失误:指导改革理论在防止两极分化上的失误

  中国改革的主流理论是按照西方市场理论构建的。其核心是构建个人生产资料所有制。构建的路径被设计为“三国一自”:“三国”的第一个“国”是“国占全产”(政府独家占有全民资产——当前的国有企业即此改革的产物);第二个“国”是“卖国成私”(出卖国有企业或资产给少数人——当前许多脱胎于原来的“大全民”、“大集体”的私人企业即此改革的产物);第三个“国”是“国产私用”(出租国产使用权给少数人——当前的“矿老板”、“煤老板”、“地老板”即此改革的产物)和“一自”是“自产自占”(自费创业——纯粹由个人创业而来的个人自己占有的资产或企业,如用友财务等即此改革的产物)。显然,除了在改革之初占中国生产资料总量很小的自费创业所占生产资料之外,绝大部分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革都没有被考虑与本体工人建立占有关系。之所以没有这个考虑,其理论根源就在于中国的改革者自改革第二阶段起(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全盘照搬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特别是照搬西方的所谓交换价值理论而放弃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放弃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基本理论的坚持和研究,否定了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历史的和逻辑的合理性(至今,包括习近平同志提出“理论自信”的理论也没有包括“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这个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内容)。其实,中国的多数改革者及其吹鼓手们自1989年之后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创建一个独立的符合中国所有制历史事实的价值理论或是本体工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本经济理论和企业经营理论。他们最大的满足和能耐就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去拣洋人的牙慧。

  第二个失误:改革方案中对防止两极分化的失误

  失误的理论必然导致失误的改革方案。30余年来,全国层面的城市改革主要是二件事:第

  一件是工人被“买断工龄”而下岗;第二件是全民资源资产国有化和私有化。这两个内容就

  是失误的改革理论的具体方案;是造成两极分化的“原罪”。

  首先,所谓的“买断工龄”实际上是执政工人(官员集团)以一份权利金(本质也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体现)的价钱买了两个权利或者说是买了两份商品。即这里“买断”的不单单是本体工人的劳动权,而是还包含了本体工人的生产资料权利(哪怕是名义的——《宪法》规定了的权利)。这后一个权利是最重要的,它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根。换句话说,这里买断的一份“商品”是工龄,这是劳动者已发生的劳动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部分仅仅是劳动者事实上积累的失业救济);另一份是劳动者以“全民”或“集体”身份获得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尽管这个所有权不能直接由劳动者个人行使;尽管劳动者没有像红军、解放军那样用“流血牺牲”获得这个所有权。但这些并不妨碍所有权的载体——生产资料是由他们的劳动剩余价值构成的——按照共产党的基本理论看。而从《宪法》规定的国民具有全民所有权利和劳动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人平等的权利出发,在本体工人的权利被买断的同时,我国的执政工人即官员集团对生产资料的权利也应该被一起“买断”(不知他们的官龄能不能被买断,有些共产党人就被中外有钱人买断了)。不公平的是至今我们还没有见到过政府集团“先下岗,再上岗”的改革——尽管改革以来,资本家(包括外国资本家)一直可以从政府集团(国有)名下“买断”甚至无偿占有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权利。

  其次,政府提出的大多数涉及全民资源、全民资产的国有化和私有化的改革方案中,都没有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收入、“生产资料要素收入”和“国有企业收益”的再分配明确做出与劳动者(包括被改革企业的、改革发生地区的,乃至全国的劳动者。下同)有关的规定。绝大多数方案都没有将出售、出租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出租国有资源,出售、出租特许权的行为和这些行为产生的收入的分配与劳动者直接挂钩而说明这些行为怎样为劳动者提供了就业和创业的机会,其行为产生的收入怎样用于劳动者。更有甚者,甚至使用所谓的什么“发改委○○○…(此处省略14个字)规定”、“财政部○○○…(此处省略15个字)规定”将企业应付职工的工资、福利改为归政府或政府企业所有的“公积金”,将大集体财产在2017年前全部“改制”为私有财产,而且不能是全员持股的私有财产——这简直就是明抢和毁灭!

  其实,所有处置国有生产资料的方案都是可以通过对生产资料所有权、使用权(包括所谓的经营权、租赁权、转让权)的公开或潜在的控制来获得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一方面,这些“高明的”改革方案使 “国有土地”、“国有矿山”、“国有水源”、“国有林地”(现在还有“国有天空”的趋势)的控制和支配在法律上、利益上、行为上、意识形态上脱离了劳动者;另一方面,这些方案让极少数人以这样或那样的身份通过极小的代价、甚至是没有代价而实际占有了“国有生产资料要素”及其“利润”的支配权。在这些方案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宪法》等法律法规的任意的、含糊的、不承担后果的修改方案:在明明是本体工人群众、劳动国民世世代代赖以居住、使用、生息的、在《宪法》中被明确规定由“全民所有”(“全民所有”这个概念明确包含了每个国民都构成所有权主体分子之一的语义)的土地、矿藏、水源、林地——生产资料,被《宪法》条文的“使用权可以转让”的“改革”方案一下子就成了各级政府、各级不良政府、各级政府中的极少数官僚、极少数官僚亲友和私人资本家、外国资本家剥削劳动者而轻松、迅速、爆发地集聚本机构以及私人财富的工具。

  第三个失误:改革方案执行中对防止两极分化的失误

  在改革方案的执行中,大多数改革决策者——具有各级政府人员及其亲友身份的所谓“企业家”都没有彻底公开的和公平的对方案进行回避性操作和真正的竞争;都故意的选择了对自身或对自己的亲朋好友“小圈子”有利的内容进行操作。同时,这些改革决策者往往对可能造成自身或对自己的亲朋好友“小圈子”不利的改革内容多采用不实行、假实行或歪曲实行(俗称“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比如在国企股改方面,我们可以说自其开始以来,中国就没有不使相关政府和相关机构领导人或其亲朋好友以这样或那样的“潜伏”形态获利的国企改制。比如在证券市场方面,我们也可以说自证监会管理股市以来,凡有国有股份的上市公司就没有不使极少数相关政府和相关机构的领导人或其亲朋好友以直接或间接的“潜伏”形态占有上市企业股票的案例。又比如在矿权出让方面,我们可以说自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以来,凡有矿权出让的交易几乎就没有不使相关政府领导人或其亲朋好友以这样或那样的形态获利的。更比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在国有资料产权转让交易方面等等都是如此。

  “一部分人”通过改革后的“国家所有”而对中国生产资料支配权的获得直接切断了本体工人与这些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由“全民所有”的中国生产资料的任何所有(占有)关系,使得在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中隐含的全民与国家机器在生产资料占有权上的逻辑差别变成了实际的、公开的、甚至是“法治化”的差别在这个差别的作用下,中国的本体工人就成为对偌大中国的任何生产资料都一无所占的(连立锥之地都没有的)、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和生产资料私有者具有完全不同的生产关系性质的、被雇佣的彻底的无产阶级。由此,从人的角度看,30年的改革就干了一件事:造成了中国工人阶级彻底的全雇佣化

  一边是基本生产资料占有权集中于少数人构成的政府集团和私人资本家、外国资本家,一边是被全雇佣化的工人。再加上在这两边之间分布着的一些所谓的中产阶级(他们多为半靠劳动半靠资产收益的自由职业者)。这就是当代中国的城市基本生产关系结构。在这种充满肮脏、阴霾、对立和悲愤事件的结构中,时间长达20余年的“改革”怎么能不形成极少数人占有社会生产利润——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全体本体工人相对贫困化的结果呢?。

  不是有人非常喜欢“起跑线”的公平吗?可是在一个从开始就造成极少数人通过政权而占有并支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部分生产资料,绝大多数人毫无生产资料占有与支配权利的“改革起跑线”面前,又能有什么公平呢?!

 

  2.3. 工人的实践:没有共富的理论就没有共富的行动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中国本体工人之所以在30年的改革中被全雇佣化,中国之所以出现两极分化的改革结果,这当然与少数当权分子和中外资本家(可以把这三种人简称为“权资洋”)实施了占有中国境内基础生产资料的“改革”行为有关。但是,从本体工人自身看,其在改革中缺乏主动作为、科学作为、团结作为的事实也是产生前述改革失误、两极分化的原因之一。正是本体工人的不作为或者说是斗争力量弱小助长了权资洋不公平、不平等地占有中国生产资料的行为。

  在此,本文当然不否认本体工人在30年的改革中,一直在进行着一定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斗争。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

  从整体意义上说,中国本体工人在改革中一直没有提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要求;没有提出对国家机关独立支配生产资料的权力进行直接制约的要求(比如对涉及工人家庭、就业、企业的土地、城市的土地、住宅建筑的开发、房屋的拆迁等方面,中国工人从没有提出建立工人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制约权利要求);没有提出对本来是由劳动者剩余劳动形成的财富(全民企业资产、大集体资产、集体资产、社保基金)获得支配权的要求;没有培养出一支为工人利益服务的有一定组织力量的职业经济专家、企业专家、审计专家、法律专家等维权队伍;没有提出本来在工业时代“符合国际惯例”的、在雇佣关系中必然存在的、可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罢工权利的要求。

  军事上有句名言: “最好的防守是进攻”。

  为什么中国工人在改革中没有“进攻”,而只是一味的“防守”呢?

  这里的主观原因之一就是中国工会的行政化没有在改革中得到改变。一个没有面临“下岗”之忧的工会怎么会带领“下岗”的工人去反对下岗呢?怎么可能带领工人要求“让工人下岗的人”先下岗或是同时下岗呢?怎么可能去领导为捍卫工人权益而举行的罢工呢?

  毛泽东同志曾说:“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也许我们可以这样推论(改革的实践也如此):没有本体工人自身整体的团结,没有与本体工人利益一致的现代工人组织,没有由这样一个组织带领的本体工人监督政府的斗争,工人就没有占有生产资料的可能,就没有摆脱两极分化下的相对贫困地位的可能。

 

  3.  中国需要消灭两极分化的改革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走什么样的改革道路?用什么样的改革理论才能使改革产生共同富裕的结果呢?

  在此,我们应该看一下一位伟人在69年前指出的一条道路。这位伟人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周期率”问题时说:“…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条“新路”虽然不是讲的今天的改革“新路”,但是它提出的原则是会给我们以启迪的。

  中国需要效率与公平统一的改革,需要消灭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而不是扩大两极分化的改革。这一点不仅是改革总设计师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要求,更是世界潮流的要求。今天,几乎没有人能否认人类社会是在进步,是需要进步的。人类不会总羁绊在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危机泥淖中,就像人类不可能总停留在小农经济而受苦于自然灾害危机一样。

  但是,怎样的改革才能消灭两极分化?换句话说劳动者怎样才能从全雇佣化的旧改革困境中解放出来呢?

  中国怎样才能到达共同富裕的彼岸呢?

  我们的回答是三句话。

  第一句:一个国家的成员是由劳动国民和非劳动国民组成的,一个国家的物质资料大致是由生产资料和非生产资料(其中安全资料或称为保卫资料为主要部分)组成的,劳动国民是使用生产资料而不是使用安全资料的人,非劳动国民是不使用生产资料而使用安全资料的人。

  第二句:谁使用什么资料,谁就应该占有什么资料,这样才能有被使用资料的最大化使用效益(如让造汽车的用手枪警棍,让警察去造汽车是不会有最大效益的)。

  第三句:新改革就是既要实现劳动国民通过总集体而对基本生产资料进行集体占有、又要实现劳动国民对工具生产资料进行个人占有的改革,就是去除政府对基本生产资料进行政府占有而导致的劳动者全雇佣关系,就是建立基于全国基本生产资料劳动国民总集体共有制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复合所有制,简单地说就是建立全体劳动国民复合所有制

  这个制度将彻底改变中国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全雇佣状态,使劳动者可以直接获得一定的个人剩余劳动;这个制度将彻底改变劳动国民在国家政府集团面前的弱势物质地位,使官民平等、官清民安具备崭新的社会物质财富制度基础;这个制度将给各类劳动者以平等的创造和创业物质条件,使得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的解放;这个制度将可以有效的提供“先富帮后富,进而达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客观机制,从而使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被改变。

  建立这个制度就是“新常态”背景中的中国改革。

  下面我们将展开前面三句话的分析:

 

  3.1.劳动国民和非劳动国民

  一个国家的法定成年公民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使用生产资料工作的公民,一类是不使用生产资料而使用安全资料(或称人身控制资料,如武器、手铐、监狱等)的公民。我们将前一类公民称为劳动公民或劳动国民,将后一类公民称为非劳动公民或非劳动国民。在中国,前一类包括一切从事劳动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工人、职员、农民、知识分子(包括教育文化等脑力劳动人)、企业经理人、投资劳动人(俗称资本家)、自由职业者、个体劳动者等(比较简化的说就是:工农知职个企资);后一类包括军人、警察、政党人员、政府人员、议会人员(简称:军警党政会)和纯粹依赖资产收益生活而不参加社会劳动的人(由于此类人数极少,故本文予以省略)。

 

  3.2. 劳动国民占有生产资料会比非劳动国民占有生产资料产生更大的生产效率

  (这个命题几乎不需要论证,故本文省略论证过程)

 

  3.3. 建立劳动国民总集体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

  正如我们前面指出的,中国两极分化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最基本的原因是劳动国民失去生产资料占有权而全雇佣化(劳动国民丧失了占有自己剩余劳动的物质法权依据)。由此,要改变两极分化,劳动国民就必须具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即建立劳动国民总集体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

  既然改革中的“下岗”是造成劳动国民全雇佣化的原因,而且新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那么,新改革的手段就应是“下岗”的否定——“上岗”。不过,这个“上岗”是要上一个“大岗”,一个在中国与世界的发展史上都会有重大意义的“大岗”。

  这个“上岗”就是全体劳动国民组织起来,建立一个可以占有、管理生产资料的、可以使每个劳动国民平等的获得一定生产资料使用份额(可以表现为基本创业资料权和基本就业权)和一定基本生产资料使用收益份额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经营管理总机构,通过这个总机构之成员的身份,每个劳动国民都可以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资源(包括已经使用和尚未使用的)所有权联合持有者的大岗位,把由政府在30年中以不合理改革方案剥夺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之后而得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资源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生产资料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国民保障基金所有权拿过来!使国民基本生产资源、国民基本生产资产、国民福利基金由劳动国民开始由劳动国民总集体直接占有!从而保证全国劳动国民的剩余价值由全国劳动国民占有,实现从现在到永远的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消灭腐败的社会大改革

  这个社会大改革就是要实现:

  劳者有其会——每个劳动国民都可以通过参加全国性劳动者组织来实现自己的结社举会权利,以形成劳动国民的人民性社会大团结!

  会者有其资——每个团结的劳动国民都可以通过全国性劳动者组织来共同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生产资料!

  资者有其伙——每个占有基础生产资料份额的劳动国民都可以通过一定的资产份额与能力发达劳动国民组成合伙生产关系!

  伙者有其创——每个组成一定合伙生产关系的劳动国民都有创新的剩余劳动!

  创者有其利——每个提供了有效剩余劳动劳动的国民都会获得附着在份额合伙资产上的剩余劳动收益——利润!

  利者有其业——每个获得剩余劳动收益的劳动国民都有以其利润而投资形成的集合或独立的企业和事业!

  只有中国劳动者实现了上述“六有”,中国的天下才可以说实现了个人与集体的和谐,实现了劳动社会主义,实现了现代社会主义和人民社会主义!

 

  4.创建“全民复合所有制”——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

  

  4.1.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的客体对象

  一国的生产资料可以被分为自然性生产资料(或称基础性生产资料)和工具性生产资料。

  自然生产资料是指自然状态的物质构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土地、矿藏、自然林木、河流、湖泊、山脉、岛屿、海洋、天空。

  工具生产资料(或称人化生产资料),它指经过人类加工后的生产物质构成,包括各种可用于生产的机器、各类建筑物、运输工具、手工工具、栽培林木、种子、技术资料、人工信息资料、货币等)。

  上述两种生产资料虽然都是人类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但是其来源和变量以及其在人生存中的意义却有根本的区别:从来源看,自然生产资料的来源从本质上说不依赖于人的创造,工具生产资料却依赖于人的创造。从发展看,自然生产资料的数量是有限的,工具生产资料的数量是无限的。从生存必要性看,自然生产资料是任何劳动者必须依赖的,必须有最低使用量底线的。比如,劳动者的农业生产必须依赖一定量的水源,必须依赖一定面积的土地。而工具生产资料却依赖于人的创造,对劳动者而言它并不是绝对必需的,也不是有最低供应量底线的。比如,对身无分文的劳动者,只要有一定的自然生产资料,他就可以生存。

  所以,如果我们把一个国家的这两种生产资料和一个国家的劳动国民对应起来的时候,我们就会明白,从总体看,自然生产资料是不受劳动国民的劳动总量和创造总量的变化而增减的。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和45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并不因为我国的总劳动人口从4亿变化到13亿而增加。而工具生产资料则因劳动国民的劳动总量和创造总量的增加而增加。从纯粹的逻辑角度看,如果劳动国民的初始是均等的占有自然生产资料,那么,所谓的收入差异的原因和结果就应该表现在工具性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异上。所谓的“先富”应该是工具性生产资料的增加而不应是占有基础性生产资料的增加。你可以有很多货币,但你不能有多于其他任何一个劳动国民所据有的土地、森林、河流、胡泊、矿藏——正如你的钱再多,也不能买到其他任何一个劳动国民的生命一样。这就是区别两个生产资料性质后的第一个公平性推论。

  千百年来,人类在对待生产资料的问题上很少考虑对具有不同来源和功能的生产资料建立不同的所有制。尽管有些国家和政府在对待这两种生产资料上有一定的制度差异,但各国(包括中国)并没有将这种差异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学界也没有将这个问题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今天,我们有必要在区别生产资料社会属性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复合所有制社会”理论。即我们要将劳动国民与自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和劳动国民与工具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做一区别:对一个国家的自然生产资料和那些必须作为集体性工具而使用的一部分工具生产资料实行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对其它工具生产资料实行劳动国民个人所有制。在一个具体的生产单元内,这两个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资料可以共存。

  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生产资料及必须以集体联合使用的一部分工具生产资料就是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的客体。由于这个客体既包括自然生产资料,又包括了一部分工具生产资料,所以,我们从现在开始就称这部分生产资料为基础生产资料。以防止人们误解其只指自然资源。

 

  4.2.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中华劳动国民总会

  中华劳动国民总会(简称劳动国民总会)是由具有中国国籍的全体劳动国民组成的社会经济自治社团组织,是通过建立全国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而占有中国国境内的全部基础生产资料,使全体劳动者在这个社会里都可以有一个基础劳动资料基本份额收益权(这等于劳动者在其进入劳动年龄之后就具有了实现就业权利(即《宪法》中的劳动权利)的物质的和价值的保障基础。否则,如果我们不考虑遗产的因素,那么,在这个社会中就会有一大群没有立锥之地的劳动国民(即使是国民在城市中有了自己的住房,他也没有一寸土地权利),《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法定劳动权利就不具备物质和价值的真实性),从而可以获得凝结在产品中的剩余劳动,从而摆脱全雇佣历史状态的社会组织主体。它不是国家机关的任何部分,它不代替全体国民构成的国民大会或国民代表大会。它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类同于企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类似于我国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中华劳动国民总会是一个负责全社会基础经济资源分配、开发、利用和经营的经济责任机构,其负责全体劳动国民的创就业发展和生产资料的公平供给;负责全体劳动国民的相关经济目标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对基础经济资源的永久占有。

  全国劳动国民总集体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全国性的经济组织体系。它在地域空间上是一个包括全国性集体基础生产资料——全省性集体基础生产资料——全市性集体基础生产资料——全县性集体基础生产资料——全乡性集体基础生产资料——全村性集体基础生产资料的体系。在这个体系的基础上是属于某一部分劳动者自愿组成的可以跨地域的集体所有的工具生产资料和属于劳动者的可以跨地域的个人所有的工具生产资料。这个体系所有的基础生产资料与两种所有性质的工具生产资料共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生产资料总量(见图1)。

 

 

 

 

 

 

 

  基础生产资料与两种所有性质的工具生产资料的相互逻辑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排斥又相互转化。

  第一前提:在一个初始原点的状态中,任何中国劳动国民都必须使用一定的集体基础生产资料才可以获得首次劳动的物质条件,完成必要劳动并可能创造剩余劳动。

  第二前提:当任何一个劳动国民创造了剩余劳动时,在扣除了社会必要扣除后(同比例或累进比例扣除),都将获得超过一定的增量剩余劳动——完全是个人劳动而不是基础生产资料这个“生产要素”创造的增量财富。

  第三前提:劳动国民个人在集体对基础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占有中具有与其他劳动国民相平等的一份权利份额。

  结论一:任何一个劳动国民都将获得自己的、扣除了社会必要扣除后的增量财富——这个增量财富将完全是其个人所有的财富。如果它以生产资料形态存在,那么,它只能是个人私有的工具性生产资料!

  结论二:如果劳动国民具有了个人私有的工具性生产资料,那么他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再依赖——不是绝对的不依赖——基础性生产资料而劳动,或者说他在再劳动时就必然会将其个人所有的工具性生产资料投入劳动(这是人类劳动进步律决定的)。这样,就会发生两个必然的后果:一个是如果劳动国民面前的基础性生产资料要进行持续的、可使劳动创造成果逐步积累的、因而是劳动效率不断提高的被使用,它就必须依赖一定的私人所有的工具性生产资料作为其被使用的前提。另一个是随着劳动者个人创造的归个人私有的剩余劳动的增加,个人将有可能在基础性生产资料总集体所有制存在的条件下创办自己的企业——个人资本企业。而由于这个新创造的企业在逻辑上不能创造基础性生产资料,所以它只能以某种形式的生产关系(比如通常的租用)依赖全体劳动国民集体所有的基础生产资料才能保持存在。换句话说,劳动国民工具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永远都要与基础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发生相互共存的关系。

  这就是基础性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与工具性生产资料私有制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的关系。这就是两种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共存共生关系。由此,我们认为集体所有生产资料和个人所有生产资料、集体主义经济与个人主义经济是人类社会对不同性质的生产资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的、共存的制度选择。这也许可以被称为双产主义,当然,如果一个社会对其基础性生产资料建立了集体所有制,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的基本性质是集体性质的,是社会主义的;反之,这个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的。

 

  4.3.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的组织主体分子

  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年劳动国民(不含非劳动国民)不分民族、性别、籍贯、行业、年龄、信仰、学历的差别,只要其参加合法劳动(包括个体劳动、自由职业劳动),就是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主体——中华劳动总会的会员。在理论上可称为主体分子或劳动会员。

  主体分子权利形式:每个劳动国民持有等额的劳动国民生产资料使用权份额凭证(简称劳动资料证)。该凭证的权益是一个由整个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结构的五层次权益体系构成的(五层次权益的份额和权重比例不同)。任何人、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剥夺或变相剥夺劳动国民持有的劳动资料证。个人持有的劳动资料证随持有人的自然生命存在而存在,其份额所有权不可继承、转让、抵押、出借,但可以在持有人无法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经过总集体信托管理公司进行信托经营。国民在进入非劳动单位(参加军警政党会)时,其劳动资料证权益被保留冻结,当其退出非劳动单位时(包括辞职、被解职、退休),其劳动资料证权益被恢复。

  主体分子权利内容:① 创就业生产资料使用权:持有劳动资料证的劳动者有权与其他持证者平等的按照劳动能力的大小使用中国境内的基础生产资料进行创业、就业。② 国民集体生产资料附着剩余劳动分红权:持有劳动资料证的劳动者有权与其他持证者平等的获得中国境内基础生产资料附着的本人劳动剩余形成的年度利润分红。③ 中华劳动国民总会会员大会参会权、审议权、表决权:有权参加劳动者会员大会,听取、审议、质询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劳动国民生产资料经营年度报告。④ 竞选权、选举权:有权自荐上一级劳动资料经营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选举和被选举组成上一级劳动资料经营代表大会代表。

 

  4.4. 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组织主体的执行机构

  4.4.1.中华劳动国民总会代表大会(暂略)

  4.4.2.中华劳动国民总会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暂略)

  4.4.3.劳动国民总集体生产资料经营委员会(取代国资委功能):以获取国民基础生产资料经营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负责基础国民生产资料的甄别、确权、投资、出租经营;负责设立管理劳动国民劳动资料证领取、暂存、流动中心;负责计算国民劳动资料证所含年度基础生产资料价值量,报劳动国民代表大会审批;负责全部国民基础生产资料经营收益管理、分配方案的制定、向劳动国民代表大会提交和执行劳动国民代表大会的分配决议。劳动国民生产资料经营委员会按地区或行业设立相应的分会、支会及其所属的劳动国民生产资料投资管理公司履行相应的职责。

  4.4.4. 劳动国民福利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取代政府社保基金机构)

  

  4.5.劳动国民总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组成形式

  4.5.1.每个劳动国民可以平等的凭劳动资料证和本人的劳动活动创立、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下的任何企业劳动或各类劳动单位。参加具体劳动的,其劳动资料证权利自其参加劳动之日起被激活。不参加具体劳动的,其劳动资料证权利不激活。

  4.5.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下的任何企业或各类劳动单位在接受或雇佣劳动国民的劳动时,必须按劳动国民持有的劳动资料证所含的创立生产资料价值量(由劳动国民生产资料经营委员会按年度公布)给予持证人相应的企业或各类劳动单位的股份,股份的实际资产标的物为劳动资料证所包含的相应价值。企业或劳动单位应保证其相应的分红权、参会权、审议权、竞选权、选举权的平等行使。企业或劳动单位可以用本企业所集合的劳动资料证包含的价值额向劳动国民独资银行、控股银行、独资投资基金、控股投资基金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相应价值额的创就业专项贷款。劳动国民独资银行、独资投资基金应该接受申请,其它银行或投资机构可以酌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4.5.3.在全部由劳动国民持有的劳动资料证所含价值量构成企业资本的企业(如现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资料证持有人组成劳动者大会或劳动者代表大会,行使企业的最终决策权。企业实行职业经营劳动者(或称高能劳动者,通常称职业经理人)和非经营劳动者(或称普能劳动者,通常称普通员工)复合劳动协议制度:一种劳动协议是非经营劳动者通过劳动者大会与职业经营劳动者(可以是将劳动资料投入本企业的,也可以是未将劳动资料投入本企业的)签订集体合伙协议或经营劳动聘用协议(相当于现在的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聘用总经理的关系);另一种劳动协议是职业经营劳动者代表企业与非经营劳动者签订集体个人合伙协议或普通劳动聘用协议(相当于现在的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由这样的资产劳动关系构成的企业制度可以被称为劳动资料全员合伙制,或称劳动资料股份合作制。在经营劳动聘用协议中,劳动者大会或劳动者代表大会可以对职业经理人给予类似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行的(有限合伙形式)的业绩激励制度。经理人可以连续聘任(可以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如果经理人将劳动资料证也投入该企业集合,则在该企业内经理人的劳动资料证权利与普通员工的劳动资料证权利相同。

  4.5.4.在部分由劳动国民持有的劳动资料证资金,部分由私人资本共同构成企业资本的企业中,劳动资料证持有人应组成劳动资料证持有人大会或代表大会,以集体持股会形式担任股东,行使劳动资料部分参与企业决策、分配的权利,或委托相应区域的劳动国民生产资料经营委员会分会、支会及其所属的劳动国民生产资料投资管理公司行使相应的权利。企业可以用本企业所集合的劳动资料证金额冲抵注册资本金,按劳动资料证的部分收益权向劳动国民独资银行、控股银行、独资投资基金、控股投资基金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相应价值额的创就业专项贷款。劳动国民独资银行、独资投资基金应该接受申请,其它银行或投资机构可以酌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4.5.5.劳动国民在参加完全由私人生产资料作为企业资本的企业劳动时,可以将劳动资料证暂存在劳动国民生产资料经营委员会设立的劳动国民劳动资料证管理中心;其可以参加由中心召开的该地区的劳动资料证持有人的年度大会或代表大会,行使相应的权利,但是,因为其剩余劳动已经被私人企业占有,所以其不获得劳动资料的所有权凝结的、剩余劳动构成的相应收益分配。

 

  4.6.劳动国民生产资料特别投资规定

  由于实际支持劳动国民劳动资料证的客体是实物资源,所以,当劳动资料证只能以股权份额投资的时候,所有支持劳动国民劳动资料证的实物在参加国民经济生产的时候,只能是以股权形式出现。而不能以经营权(承包权)转让形式出现。劳动国民与任何“能人”、“精英”的联合劳动都不能以出让生产资料的任何权利来实现,而只能以向他们委托相应的经营权利来实现,即这里只能是高能劳动和低能劳动的有限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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